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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代理委托协议

时间:2023-03-24 07:35:10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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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代理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

独家代理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 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

标的物: 甲方位于 的房产

委托事项: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就标的物进行转让出售服务。委托期限:双方签定本协议(且甲方完成上市审批)起30个工作日

房屋价格:经甲方评估标的物出售价格不低于人民币: 元RMB________(扣除佣金、税费后净得价),乙方认可此价格。

配合行为:双方商定在委托期间,甲方提供不少于____次的看房或面谈机会。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保证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太原市有关政策及法规,甲方有权出售标的物。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

2、 委托期间,甲方应将委托出售标地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它所有能够证明房屋权属之有效证件交由乙方独家保管。

3、 委托期间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委托代理协议,否则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退还乙方已支付押金,同时支付乙方相当于押金数额之赔偿金。

4、 甲方承诺不擅自提高房屋售价。对于因甲方擅自提高房屋售价或严重违反配合条款,导致标的物不能成交的,按照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 如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将受托房屋顺利卖出,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押金,或认可甲方自房款中扣除相当于此数额之款项。

6、 甲方在协议期限内应积极配合看房,洽谈等销售中间行为。

乙方义务:

1、 乙方应妥善处理受托事务,并指派专门经纪人负责委托事项,随时向甲方汇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2、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标的物评估价或与甲方的协商价与买方达成买卖合同。

3、 如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达成买卖合同,乙方已支付之2000元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

4、 乙方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甲方留置于乙方的全部证件。

5、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房产证明等从事委托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商业活动。

甲乙双方对溢价的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所约定之评估价为甲方最低成交房价,若乙方代理最终售价高于评估价,则超出部分同样属于甲方收益所有。但乙方仍按照实际成交价收取佣金。

特殊约定:

1、对标地物出售事宜及基于此而产生的乙方的代理权限,甲方做以下特殊声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乙方未作特殊声明,则视为乙方对标地物代理出售事项具有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自由选择买方类型、付款方式、转委托权等,但不表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甲方不对以上约定表示异议,并不因以上原因而不签署有关买卖合同。)

2、乙方声明:乙方仅有对甲方委托标地物书面材料做文字审核之义务,并不承担对这些材料进行专业鉴别的义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标的物出售当中或以后而产生的纠纷及损失赔偿,均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如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销售无法达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甲方毁约条款赔偿乙方。如乙方完成本协议之代理事项,买卖行为中的其它有关事项以最终签定之房屋买卖合同为准。

免责: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本房屋不能或难以出卖,本协议解除,甲、乙双方均免责。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保证金,乙方应退还甲方留置之全部证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独家代理招商委托合同(新)2017-04-25 09:15 | #2楼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共同做好项目的招商工作,委托方与受托方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独家代理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项目名称、标的物地址及面积

1、项目名称:滇黔桂农特产品商贸城(暂定名)

2、地址:

3、面积:该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一、二楼),招商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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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服务报酬。

2、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不得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和类同的招商合作业务。

1 / 5

3、甲方应主动、及时提供与该项目前期策划、招商工作相关的技术及法律文件资料给乙方,以利于策划、招商工作的顺利。

4、甲方提供现场招商中心,提供招商中心必要的办公用品,负责招商中心必要的设施运行费用、办公费用等。

5、为保证本项目招商目标的顺利实现,该物业之招商推广费用支出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媒体广告、软性推广、异地推广、现场布置、楼书和宣传品制作、发布、邮递费用、模型费用等。乙方负责按照经甲方审核同意的招商计划提供每阶段推广方案及预算,最终由甲方决定并由甲方组织实施。乙方所有对该物业宣传包装的文字、图片,均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布。

6、甲方同意在所有该项目的宣传品上印刷乙方为独家代理招商服务商,并配有乙方的名称及商标标识。

7、甲方负责收取租户所交纳定金和租金。

第四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负责前期市场调研、招商进度计划、招商手册文案撰写、商场外立面设计、商场内平面布局以及视角导向设计等。

2、乙方应成立招商小组进驻项目招商中心,负责接待所有访租户并做好登记工作,依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接待、确认、谈判和成立。

3、乙方确保完成商场物业招租年租金200万元(不含外立面广告费),超出部分甲方给予乙方20%奖励。

2 / 5

4、乙方保证商场于2017年 月 日完成商场80%招租任务,并于2017年 月 日试运行,2017年 月 日正式开业。

4、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6、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五条、 代理招商服务费及支付

1、甲方支付乙方代理招商服务费计算方法:租户与甲方签订合同款一年总租金(不含免租期)金额之 8.33% 支付给乙方。

2、签订本合同后7天之内甲方先付乙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000.00元)作为前期招商费用,该费用在后期招商代理佣金扣除。

3、代理招商服务费支付为月付,甲方根据乙方招商进度完成比例,每月5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招商服务费。

4、乙方如未按时完成招商进度计划的甲方有权终止于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

5、甲方如在合同约定日期30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为甲方违约。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造成对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因一方未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守约方在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有效期,因不可抗力而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认定后不视为违约。

4、违约补偿就本合同制定一次性补偿费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有权解约。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任何一方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本合同内有任何条文于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合同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不因此而受损。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签章:

签署日期:签署地点: 年 月 日 法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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