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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寻访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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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SN:
联系人:
乙方(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QQ/MSN:
联系人: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甲方决定委托乙方猎取(代理寻访)中高级人才若干名,具体职位以附件形式确定。达成服务协议条款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甲方承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符合并具备法律规定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各项条件和手续,并且向乙方提交的各种书面文件、资料及陈述均真实有效。双方就各自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服务收费:
当人才税前年薪×20%<人民币贰万五仟元整时,服务费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并,年薪不低于乙方提供的《候选人推荐报告》所标注的目前薪资。
税前年薪包括转正税前基本月薪×实发月数+奖金+年总固定津贴(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销售类职位,奖金部分无法计算的,年薪按16薪计,即税前年薪=转正税前基本月薪×16
3.付费方式:
本协议共3页 第1页
1)所推荐人才到岗后15日,甲方支付80%的服务费,到岗满3个月后的2日内再支付剩下的20%。(人才到岗之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2) 如果甲方付款超过约定付款期,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的费用×
1%×迟延天数(从约定付款期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付清款项日)。
3)乙方向甲方提供三个月试用期保证,具体参见第9条第③款。
4.乙方应于协议签订起3个工作日内全面启动人才寻访相关工作,于1-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寻访工作并提供第一批人才资料供甲方筛选,协助甲方安排有关面试考核等事宜。
5.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人才资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面试考核日期,考核后将是否聘用的意见通知乙方。
6.操作程序:签订服务协议→填写《企业委托寻访人才信息表》→人才搜寻→人才综合能力评定→人才详细资料送甲方→甲方信息反馈→安排供需面谈→聘用上岗→后续回访服务。
7.当实际录用的岗位与甲方所委托的岗位名称有出入时,均视为接受了乙方的推荐服务,按本协议第2条、
第3条之约定支付费用。
8. 甲方有义务将与被录用者之间签订的录用通知或者劳动合同抄送一份给乙方。
9.质量保证:
①所推荐人才未被甲方选中试用,乙方应按约定的人才条件继续为甲方寻访推荐合适人选至选中试用。 ②如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人才资料与其他招聘渠道所提供给甲方的资料重合,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且甲方从乙方处获得候选人姓名、联系信息之前,或要求乙方安排候选人面试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明,否则视为乙方推荐。
③乙方对其推荐的人才实行三个月试用期保证。三个月试用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推荐人才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继续推荐该职位人才,直至成功。待同职位补充人才入职也满三个月时,甲方支付该职位剩余的服务费。服务费的计算,以后一任人选的薪资为标准。
本保证范围不包括甲方因经营方针变化或者经营状况变化导致的裁员,或者因为合同期内甲方单方提出调整乙方待遇和工作岗位而导致的离职,或者甲方违反本协议第10条规定聘用乙方推荐的人才的。
1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本协议终止后十二个月内,甲方聘用乙方推荐的人才的,甲方应于聘用前通知乙方,并按照本协议第3条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聘用乙方推荐的人才但未按前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除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额服务费外,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三倍作为违约金,且甲方聘用的乙方推荐人才的年薪视为30万元,甲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若乙方发现其推荐的人才的年薪高于30万元,以实际年薪金额计算服务费。
11.对于乙方推荐的人选,甲方面试后因某种原因暂不能长期聘用该人选,而委托人选做兼职或代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合作,应同样视为已完成推荐该人选的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全额服务费。
12.乙方承诺五年内,在甲方与乙方寻访推荐成功的人才合同期内,或合同解除半年之内,不将其推荐给其他单位,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就此向乙方索赔原协议标准的三倍的违约金。
13.乙方承诺自签订合约之日起在合同期内不推荐任何甲方人才到其他单位,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就此向乙方进行索赔。
本协议共3页 第2页
14.乙方承诺自签订合约之日起不能把推荐给甲方的人才,同时推荐给其他客户,甲方表示暂时不会录用的人才除外。
15.乙方所推荐人才的最终签约单位或实际服务单位为甲方的关联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分公司等,均视为甲方接受了乙方的猎头服务,均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猎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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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协议的相关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形式:合同、协议、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7.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本协议共3页 第3页
人才代理寻访服务协议2017-04-25 08:02 | #2楼
甲方(委托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甲方决定委托乙方猎取(代理寻访)中高级人才若干名,具体职位以附件形式确定。达成服务协议条款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甲方承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符合并具备法律规定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各项条件和手续,并且向乙方提交的各种书面文件、资料及陈述均真实有效。双方就各自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服务收费:
每个人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的20%。
备注:
当人才税前年薪×20%<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时,服务费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税前年薪包括转正税前基本月薪×实发月数+奖金+年总固定津贴(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销售类职位,奖金部分无法计算的,年薪按16薪计,即税前年薪=转正税前基本月薪×16
3.付费方式:
1)所推荐人才到岗后7日内,甲方支付所有服务费。
2) 如果甲方付款超过约定付款期,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应付未付的费用×0.05%×迟延天数(从约定付款期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付清款项日)。
3)乙方向甲方提供三个月试用期保证,具体参见第七条第三款。
4.乙方应于协议签定起3个工作日内全面启动人才寻访相关工作,于1-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寻访工作并提供第一批人才资料供甲方筛选,协助甲方安排有关面试考核等事宜。
5.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人才资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面试考核日期,考核后将是否聘用的意见通知乙方。
6.操作程序:签订服务协议→人才搜寻→人才综合能力评定→人才详细资料送甲方→甲方信息反馈→安排供需面谈→聘用上岗→后续回访服务。
7.质量保证:
①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人才资料的真实性,若甲方发现资料严重失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并终止协议。
②所推荐人才未被甲方选中试用,乙方应按约定的人才条件继续为甲方寻访推荐合适人选至选中试用。
③乙方对其推荐的人才实行三个月试用期保证。三个月试用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推荐人才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继续推荐该职位人才,直至成功。
本保证范围不包括甲方因经营方针变化或者经营状况变化导致的裁员,或者因为合同期内甲方单方提出调整乙方待遇和工作岗位而导致的离职。
8.甲方若拒绝聘用乙方提供的人才,导致乙方服务失败,于协议终止后十二个月内又聘用乙方曾推荐提供的人才时,应于聘用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额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就此向甲方索赔原协议标的三倍的违约金。
9.乙方承诺五年内,在甲方与自己寻访推荐成功的人才合同期内,或合同解除半年之内,不将其推荐给其他单位,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就此向乙方索赔原协议标准的三倍的违约金。
10.乙方承诺自签订合约之日起在合同期内不推荐任何甲方人才到其他单位,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就此向乙方索赔人民币一万元整。
11.乙方承诺自签订合约之日起不把推荐给甲方的人才,同时推荐给其他客户,甲方表示暂时不会录用的人才除外。
12.乙方所推荐人才的最终签约单位或实际服务单位为甲方的关联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分公司等,均视为甲方接受了乙方的猎头服务,均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猎头费用。
13.本协议的相关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形式:合同、协议、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任何一方终止合约,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有合理解释。
14.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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