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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代理方案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本所”)接受贵司代理邀请,就贵司拟提请诉讼的与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论证。下面就我所针对该案的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作简要介绍,供贵司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出具本分析报告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及贵司的陈述,我们归纳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线条:
1、2017年8、9月期间,贵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贵司作为投资方,参与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的 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
2、2017年10月27日,贵司向开发公司转账支付 万元
首期投资资金,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七条之约定,合作协议生效。此后开发公司未再贵司通知支付任何投资费用,亦未向贵司明确解除或终止合同。
3、开发公司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基本进度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为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直至2017年下半年才开始案涉项目的土地供应。
4、经过贵司以及本所律师发函催讨,开发公司于2017年 月日向贵司退还 万元投资本金,尚剩余 万元投资本金未予退还。
三、法律分析
(一)贵司主要诉求
通过贵司陈述,贵司的主要诉求为:
1、要求退还剩余 万元投资款本金;
2、最大限度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财务成本损失等),并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市场一般的融资成本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风险
1、本所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进入诉讼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为:
(1)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第二条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因素),主张合作协议无法履行
而终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公司甚至可能会以贵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投资款后未支付后期投资款而抗辩终止了合作协议,又或者开发公司直接承认单方终止合作协议,由此而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之约定,仅承担贵司实际投资额5%违约金。
(3)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合作协议第20.1条所约定的贵司应当承担土地成交价低于65万元部分的补足责任(根据贵司陈述,案涉合作范围土地成交价低于65万元),提出扣除贵司应补足的款项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贵司,开发公司甚至可能据此提出反诉。虽然根据贵司陈述,开发公司在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并未通知贵司,但纵观整份合作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开发公司有义务另行书面通知贵司,仅在第七条约定开发公司“鼓励”贵司参与案涉“净商住用地”的公开出让。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发公司并不能作为土地出让方,其仅有义务将整理后的土地交给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择机进行挂牌出让。从该角度分析,开发公司也没有义务就土地挂牌出让事宜特别地书面通知贵司。第三,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出让方,在土地挂牌出让前一般都会通过报纸、网站进行公告,此方式也可以认定为通知的一种方式。
2、贵司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市场融资成本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首先,在合作协议中已经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即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或按照实际投资额5%计算。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计算方式的,法院一般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除非约定的违约金或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或过低,根据《合同法》
第11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而本案中,贵司无法举证(或很难举证并被法院采信)证明由于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贵司造成了较大损失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足以弥补贵司的损失。其次,即使认为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支持按照民间借贷资金成本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至多只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策略
(一)、针对关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或反诉),积极收集案涉土地挂牌出让的时间以及成交时间,确认案涉土地出让时间系在2017年之后,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案涉土地应当出让时间,错过了最佳出让时间、错过了最有利市场条件,对此贵司不应当承担差价的补足义务,为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甚至反诉)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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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诉讼目标。鉴于合作协议中对于开发公司未按期供应土地、未按时向贵司返还各种款项等情形均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此贵司要求超过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如
贵司执意提起较高的诉讼金额,反而增大贵司的诉讼成本。因此,建议贵司制定合理的诉讼目标。
五、律师的代理方式及费用
鉴于贵司系我所曾服务的顾问单位,且长期友好合作,我们拟定了两种代理方式且均提供优惠收费方式供贵司参考:
1、一般代理方式
结合贵司拟要求开发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金额,本案的涉案标的约为500万元,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该案的律师收费标准范围应为266000至366000元之间。鉴于贵司对我们的信任及我们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我们建议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收费,即律师代理费为79800元(费用构成为:1、事务所留成20%;2、增值税及所得税12.5%;3、三名承办律师的工作费用67.5%)。上述费用不含异地差旅、文印、查档费等。为推进诉讼的进程,我们建议代理费用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
2、半风险代理方式
结合贵司拟主张的违约金的不确定性,为合理降低贵司的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就本案我所可以提供半风险代理方式。即贵司按照400万元本金部分,先向我所支付千分之五基础代理费即20000元,如最终收回金额超过400万元,则就超过部分金额贵司向我所支付超过部分10%代理费;如最终收回金额等于或少于400万元,则贵司不再向我所支付代理费。
以上是我所就本案纠纷拟为贵司提供服务的初步方案,供贵司参考,具体细节问题双方可进一步探讨协商,我们真诚期待双方在该项业务上合作成功。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银行公司案件代理方案2017-04-25 06:03 | #2楼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就贵行XXX支行与XXX有限公司、四川XXX有限公司、涂XX、方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行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该纠纷,我所将该案件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报价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贵行龙湖三千支行于2017年7月16日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编号:2017年湖字第0013390014号),约定贵行龙湖三千支行向XXX公司提供5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从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授信种类有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
同日,贵行龙湖三千支行还分别与四川XXX有限公司、涂XX、方XX、李XX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对保书,约定各担保人对授信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债权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其后于2017年2月11日XXX公司向贵行提出承兑申请,贵行开具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500万元,贵行敞口金额为500万元,期限6个月。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经贵行催收XXX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现尚余340.55万元本金未予清偿,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
二、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涉诉情况。
经查证,借款人XXX公司及担保人李XX、方XX尚未有涉诉信息;担保人四川XXX有限公司、涂XX一共有几十起诉讼案及执行案。涉执行案件金额高达2亿多。还有部分正在诉讼的案件暂未查询到涉诉标的额。
三、法律服务方案。
1.因该借款早已到期,立即准备材料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后进行执行, 1
以实现贵行债权。
1)根据支行的陈述,目前借款人XXX公司尚正常经营,该司有多项对政府单位享有的到期债权,请贵行梳理后对该到期债权予以保全,因相对方为政府部门,成功保全冻结到期债权的可能性较大。
因保证人李XX、方XX尚无涉诉案件,故其二人名下财产应无法院查封,故可对李XX、方XX名下财产进行查证后予以保全。如查询到借款人、担保人名下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也一并申请保全,掌握首查封权以取得执行主动权。
2)为节约成本,快捷、及时诉讼,我们建议在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及进行保全。贵行授信协议未见约定管辖划勾(现有电子材料未见相关约定),对方可能提出管辖异议,请贵行于立案前提交约定了管辖权的完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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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进度: 我所拟按照下列进度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1)代理合同生效后 七 个工作日内,我所应向贵行提交书面的代理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2)贵行决定起诉的,我所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盖章资料通知后 七 个工作日递交起诉资料至法院,贵行缴纳法院受理费完毕后完成起诉的立案工作。(因贵行的缴费时间我所无法控制,故无法确定案件的受理期限。)
(3)法院受理案件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我所应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排查工作,并向贵行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的书面清单。(因需以法院受理通知书查证财产,故需待法院受理后我所方能开展财产取证工作。)
(4)贵行决定对债务人进行财产保全的,我所应在收到贵行书面盖章资料通知后 七 个工作日提交保全申请至法院,贵行保全缴费完毕后由法院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保全需由贵行完成缴费后法院才会下裁定予以保全,而裁定下发后至法院完成保全的周期并非由律师掌握,故无法对此部分期限予以明确。)
(5)甲方决定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盖章通知 2
后 七 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完成执行受理工作,以受理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为准。
3.预计回收金额。
我所预计该案的回收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
四、法律服务费报价。
1、我所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服务期间包括本案的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
2、代理费:
2.1前期费用:1.5万;
2.2立案+财产调查阶段:3万(完成立案+财产调查,贵行终止代理时此金额扣除已经支付的前期费用后支付);
2.3财产保全阶段:5万(完成立案+财产调查且代理完成保全后贵行决定终止代理时此金额扣除已支付的前期费后支付)
2.4全案代理:对于收回的债权,按收回金额3%计付风险代理律师费,代理费最高金额不超过 10万 元人民币,超过部分甲方不予支付,具体为: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以内(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3 %支付律师代理费;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内(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2.5 %支付律师代理费;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以上(不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2.0 %支付律师代理费。
3、代理合同生效后,贵行在尚未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自愿和解、决定不起诉或撤回本案诉讼/执行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尚未代理贵行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未保全到债务人有效资产,则贵行无需支付律师费,本合同终止。
3
(2)如已代理贵行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则贵行在取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方式支付律师费:
a.如已保全的有效资产足以保证甲方债权实现的,视为甲方已全额实现债权,甲方按照诉讼标的本金金额的 2.0 %支付乙方;
b. 如已保全的有效资产不足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则甲方按已保全有效资产公允价值的1.8%支付乙方。
(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甲方接受债务人及担保人以资产抵偿债务的,则甲方在收到抵债裁定后15日内,根据抵债资产所抵偿的债权金额的1.8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以上为本次代理服务方案,希望本所为贵行提供本次法律服务,运用本所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为贵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XXXX律师事务所
XXX、XXX律师
二O一五年x月x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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