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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代理方案

时间:2023-03-24 07:28:01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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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代理方案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本所”)接受贵司代理邀请,就贵司拟提请诉讼的与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论证。下面就我所针对该案的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作简要介绍,供贵司领导决策时参考。

民事案件代理方案

一、出具本分析报告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及贵司的陈述,我们归纳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线条:

1、2017年8、9月期间,贵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贵司作为投资方,参与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的 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

2、2017年10月27日,贵司向开发公司转账支付 万元

首期投资资金,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七条之约定,合作协议生效。此后开发公司未再贵司通知支付任何投资费用,亦未向贵司明确解除或终止合同。

3、开发公司并未根据合同约定基本进度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为按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直至2017年下半年才开始案涉项目的土地供应。

4、经过贵司以及本所律师发函催讨,开发公司于2017年 月日向贵司退还 万元投资本金,尚剩余 万元投资本金未予退还。

三、法律分析

(一)贵司主要诉求

通过贵司陈述,贵司的主要诉求为:

1、要求退还剩余 万元投资款本金;

2、最大限度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财务成本损失等),并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市场一般的融资成本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风险

1、本所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进入诉讼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为:

(1)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第二条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因素),主张合作协议无法履行

而终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开发公司甚至可能会以贵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投资款后未支付后期投资款而抗辩终止了合作协议,又或者开发公司直接承认单方终止合作协议,由此而根据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之约定,仅承担贵司实际投资额5%违约金。

(3)开发公司可能会根据合作协议第20.1条所约定的贵司应当承担土地成交价低于65万元部分的补足责任(根据贵司陈述,案涉合作范围土地成交价低于65万元),提出扣除贵司应补足的款项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贵司,开发公司甚至可能据此提出反诉。虽然根据贵司陈述,开发公司在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并未通知贵司,但纵观整份合作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开发公司有义务另行书面通知贵司,仅在第七条约定开发公司“鼓励”贵司参与案涉“净商住用地”的公开出让。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发公司并不能作为土地出让方,其仅有义务将整理后的土地交给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择机进行挂牌出让。从该角度分析,开发公司也没有义务就土地挂牌出让事宜特别地书面通知贵司。第三,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出让方,在土地挂牌出让前一般都会通过报纸、网站进行公告,此方式也可以认定为通知的一种方式。

2、贵司要求开发公司按照现行资金市场融资成本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首先,在合作协议中已经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即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或按照实际投资额5%计算。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计算方式的,法院一般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除非约定的违约金或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或过低,根据《合同法》

第11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而本案中,贵司无法举证(或很难举证并被法院采信)证明由于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贵司造成了较大损失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足以弥补贵司的损失。其次,即使认为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支持按照民间借贷资金成本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至多只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策略

(一)、针对关于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或反诉),积极收集案涉土地挂牌出让的时间以及成交时间,确认案涉土地出让时间系在2017年之后,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案涉土地应当出让时间,错过了最佳出让时间、错过了最有利市场条件,对此贵司不应当承担差价的补足义务,为开发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甚至反诉)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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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诉讼目标。鉴于合作协议中对于开发公司未按期供应土地、未按时向贵司返还各种款项等情形均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此贵司要求超过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如

贵司执意提起较高的诉讼金额,反而增大贵司的诉讼成本。因此,建议贵司制定合理的诉讼目标。

五、律师的代理方式及费用

鉴于贵司系我所曾服务的顾问单位,且长期友好合作,我们拟定了两种代理方式且均提供优惠收费方式供贵司参考:

1、一般代理方式

结合贵司拟要求开发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金额,本案的涉案标的约为500万元,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该案的律师收费标准范围应为266000至366000元之间。鉴于贵司对我们的信任及我们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我们建议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收费,即律师代理费为79800元(费用构成为:1、事务所留成20%;2、增值税及所得税12.5%;3、三名承办律师的工作费用67.5%)。上述费用不含异地差旅、文印、查档费等。为推进诉讼的进程,我们建议代理费用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

2、半风险代理方式

结合贵司拟主张的违约金的不确定性,为合理降低贵司的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就本案我所可以提供半风险代理方式。即贵司按照400万元本金部分,先向我所支付千分之五基础代理费即20000元,如最终收回金额超过400万元,则就超过部分金额贵司向我所支付超过部分10%代理费;如最终收回金额等于或少于400万元,则贵司不再向我所支付代理费。

以上是我所就本案纠纷拟为贵司提供服务的初步方案,供贵司参考,具体细节问题双方可进一步探讨协商,我们真诚期待双方在该项业务上合作成功。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转载]代理民事案件方案2017-04-25 06:04 | #2楼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环节:委托前的接待、接受委托、阅卷、调查、代书、庭审、上诉、总结等。这些环节并非在每一个民事案件的代理中都要经历,但对于从业律师来讲,即使不在这个案件代理中经历,也可能会在另一个案件代理中经历,因此,各个环节中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都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把上述环节,按照其工作特点和各环节的主要任务分为四个阶段来总结,即委托前的接待阶段;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庭审阶段;总结和完善阶段。

一、委托前的接待阶段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始终存在律师接待委托人的工作,之所以把委托前的接待作为一个阶段来叙述有两个理由,一是尽管这时还没有建立委托关系,但是,一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委托前所进行的接待工作就是整个案件接待工作的组成部分;二是这个阶段的接待对于能否建立委托关系以及律师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受到委托人的尊重和工作上的配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委托前的接待阶段中,律师应完成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树立独立和良好的职业形象;二是了解案情并依法剖析案件;三是和当事人协商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要想完成上列任务,应注意下列一些问题:

(一)接待前的工作安排 

1、根据当事人自身和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接待场所。

对当事人的接待,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场所,比如请当事人到律师的办公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接待;律师到当事人所在的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律师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其他地点。场所的不同,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个体形象的评价,并因此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人。一般说,约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室谈话是最好、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会谈。例如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想约律师谈一起纠纷的事,从朋友介绍中得知他很忙,每晚还得到医院照顾其住院的母亲。这种情况,就不必让当事人到律师所会谈,可以转告当事人,在他方便时,可以通知律师到他的办公室去谈。这样,当事人就会因为律师对他处境的理解而感到律师的细心及其对他人的尊重。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从细微处入手,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替当事人着想,这就可以通过细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为日后的顺利合作奠定基础。

2、为了提高接待效率,告知当事人做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

实践中,有些律师往往陷入毫无效率可言的多次接待工作之中,这其中固然可能有当事人的原因,比如有些当事人并不是真心聘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只是想以请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咨询,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几乎每个律师都遇到过。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多次的接待现象,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比如说律师在接待当事人之前,没有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事先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以致于在接待时出现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好相应的案件材料或者所委派的工作人员其并不了解情况,只凭嘴说而无证据加以佐证,或者只说些可能、大概的情况。这样就不得不进行第二次甚至更多次接待。作为律师,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固然还无义务帮助当事人整理案件材料,但为了提高接待效率,节省自己和当事人的时间,他完全有可能也应该在接待之前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应准备,如准备好案件材料,委派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最好能够有一名相对负责的人员参加等等。这种提醒,对律师来说并不难,但对于接待效率的提高却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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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接待模式

每个律师在工作中都会有一套自己惯用的接待方式,但是,什么样的接待方式更能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更能显示律师的业务能力,却不是每个律师都注意到的问题。接待当事人,是一个极具艺术性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一种“先看后听再问”的接待模式。就是除了极其简单的法律问题面对面谈话后当时就提出解决方案外,提倡采取先进行简短的谈话让当事人把材料留下,经仔细阅读分析后,再约当事人谈,听当事人陈述有关事实,并在当事人陈述中有针对性地问一些当事人认为并不重要但律师认为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问题。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律师可以避开当事人的视线静静地阅看材料、查找资料、进行思考。当对案件思考成熟后面对当事人时,可以很从容地询问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一些观点进行评判,从而使之感到律师的业务功底很深。实践中,有些律师先听后问再看,结果因为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问题一时无法回答,使当事人对律师的能力产生怀疑,律师本人也很尴尬,从而可能失去代理机会。

(三)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有效引导

作为律师,固然应当熟知法律,但要求律师将每一个法律条文都记在脑子中,也是不太现实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与律师谈话时都有一种期待,就是他的话音落地,不论他谈论的是什么问题、复杂与否,他都希望律师马上提出解决方案,而且,他还会仅凭律师一时的回答评判律师的水平。尽管这种评判有失公允,可它却是当事人的普遍心理。所以,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接待方式,律师都要给自己留下一个思考的空间或者时间。 

为了使律师有一个充分思考时间,就要在当事人陈述和律师自己思考之间设定一个时间差。律师如果只是跟着当事人的叙述听,他就可能没有时间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出法律评判,也无法使自己的谈话有条有理并保证正确。所以,除了使用上面说的“先看后听再问”模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外,还要注意引导当事人迅速、简洁的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涉及法律关系的事实说出来。比如开始谈话时就告诉他“为了使我能够清楚全面的了解案件情况,我们之间做一个配合,你在10到20分钟之内,告诉我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与什么人发生了什么事情,希望律师解决什么问题,之后,如果我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你觉得还有什么需要向律师说明白的,我们还可以充分的交流。”经过律师这样的引导,当事人可能就不是按照普通人从事情发生、发展到结果的思维顺序谈,而是一开始就会告诉律师结果,这样律师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把脑子像电脑一样打开,比如当事人的谈话是60分钟,律师就有40分钟以上的时间一边听一边“查询”与当事人所讲事实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可能取得的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一旦接受委托后的工作任务和近期要做的工作。这样,当事人话音一落,律师马上就可以很权威的说上一、二、三、四点,从而迅速树立一个干练的职业形象,很有可能一下就把当事人征服了。

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并不注意上列问题,而是往往放任当事人讲很多与案件无关的、没有任何法律价值的话,结果讲半天还讲不到关键问题,然后,就反复地问,熟不知在这种反反复复的问答中,当事人进门时那种肃然起敬的感觉在一点一点地消耗着,最后费了很大精力,当事人可能还是决定不委托。

(四)对案情做出初步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应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这时往往要解决以下几个棘手的问题:

1、关于胜诉与败诉的回答。

一般说来,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都是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在接待阶段,当事人往往会问:“我这官司能打赢吗?”面对这样的问题,回答时应把握好两个点:一是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情况后所做的判断只是初步的判断;二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个案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受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认识因素、权力因素、不正之风的因素、人性因素等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面对当事人的询问,律师可以选择的回答:“如果你所陈述的情况是事实,根据现有的材料,这个官司从法律的角度讲应该是一个胜诉(或败诉)的官司”。这种回答有进有退。这不叫圆滑,而是实事求是。

2、关于案件分析度的把握。

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对律师而言往往存在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将案情分析得很透,当事人有可能不再愿意花钱聘请律师,律师等于白劳动了一场;如果分析得不透,当事人则又可能认为律师没水平,也不会聘请。面对这样一个两难问题,律师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比如说一个案件仅涉及一个知识点,在没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会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不必去告知当事人这个知识点的出处,而应有所保留,这不是什么不负责,也不违反职业道德,这是对自己知识的一种最起码的尊重;如果一个案件涉及的知识点很多,比如在一个案件既涉及到合同的无效,又涉及诉讼时效,还涉及到保证责任的归属,可以就一个论点给当事人以详尽的论证,其他论点则可不予论证,这样既可使当事人对律师的能力产生信任,又可防止律师的知识被别人无偿地占用。这里应该有一种意识,如果一个律师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他就难以有效的保护委托人。

3、关于是否接受委托。

当事人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律师也有选择案件的权利。当律师对案件的结果有了初步判断时,就应考虑是否接受委托。这种考虑,就是对案件的选择。实践中,有些律师为了争取案源,往往不考虑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否会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不考虑自己代理之后在庭审过程中是否会有话可说,而是一味地接受委托。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因为这固然可以争得一个案源,争得一个创收的机会,但其负面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会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感到十分为难——因为当事人本身就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且还会使律师在庭审时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因为律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在代理失败后,委托人会在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向别人提到这个律师的不负责和无能。这无疑会使该律师的职业形象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损害,而且这个“一定的范围”是在不停地变动着,并且一定是呈扩大趋势。所以,某些情况下谢绝委托,固然可能会影响律师的收入,但从长远看,则会最终有益于树立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而这一无形资产,必然会创造出更多的有形资产增加的机率。

4、提出代理费用以及收费标准。

在当事人愿意委托而律师也表示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律师就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提出代理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法。这在理论上很容易解决而在实践中又很难操作。因为律师收取代理费如果超过了当事人的心理承受力,他就可能不会委托;如果收费太低,律师则会有许多心理失衡,这种失衡又可能会影响律师的工作。作为律师,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合理地提出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只有合理,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也只有合理,才能保持自己心理的平衡。 

从现行的收费方法看,大致有四种:一是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二是协商收费,即由律师和当事人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代理这一案件可能付出的劳动量,再加上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来确定当事人应缴纳的代理费数额;三是风险代理,即律师只有在其所代理的案件胜诉后或执行后,才能获得代理费;四是协商收费加风险代理,即先交一部分代理费,这部分代理费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不退,然后再约定按胜诉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第四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额大,但当事人又经济困难的情况。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即在一定程度保护了律师的劳动,又不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而且还增加了律师的责任感。

二、准备阶段

(一)阅卷阶段

律师接受委托前所了解的案情,往往只是己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尽管这些陈述和材料可能是真实的,但同时也极有可能是不全面的。因此,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就应当尽快全面了解案情,这是做好案件代理最基础的工作。要想迅速而全面地了解案情,到受案法院查阅卷宗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方法。在此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尽力了解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的品格,力争建立良好的第一职业形象。

法院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组成的法人。而无论是法人,还是其中的自然人本人,都会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品格,比如说有些法官热情,有些法官冷漠,有些法官愿意依法同律师交换意见,有些法官则对律师代理抱有成见,有些法官善于听取不同的见解,有些法官则固执己见等等,这是法官的一些个体品格。不同的法院也往往有不同的品格,比如有些法院重视律师的代理意见,有些法院则置律师的代理意见于不顾,有些法院对律师的阅卷安排得很得体,有些法院对律师的接待则很生硬,甚至根本没有阅卷地方。由于存在这些情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设法了解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的不同品格,并在了解的基础上力争在阅卷阶段给承办法院及受案法院树立一个良好的职业形象,这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一印象”。和法官第一次打交道,不仅应有得体的外在形象,还应注意展示律师的内在气质,比如用专注认真的阅卷精神让法官感受律师的认真和执着。

2、用全方位的法律意识进行阅卷,从中发现对己方有利和不利的证据材料。

阅卷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全面了解案情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判断的过程。在阅卷的同时,律师应有全方位的法律意识,并用此法律意识对有关材料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对于卷宗中有利于己方当事人和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有利的材料,应重点审查该材料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是否还需进一步地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律师更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方面应询问自己的当事人,让其说明这份材料形成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应设法找出这份材料的形成瑕疵、内容瑕疵、时间瑕疵及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的瑕疵,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否认这份材料的证明效力。

在阅卷方面,有两种倾向是必须注意避免的:一是不管材料有无法律价值,全面地抄录;二是只是看看卷宗,而不进行必要的摘抄。前种方法说明律师的判断力不够敏锐,后一种方法则说明律师的代理态度不够认真。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的要求,往往将大量没有法律价值的材料递交给法院。比如在一起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三次协议,在工程款数额上没有争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争议,而卷宗中却附了很多诸如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会审图纸、变更通知单、停水停电签证单等没有诉讼价值的材料。对这些材料,律师大可不必再去抄录。当然,现在许多法院允许律师复印卷宗材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个对材料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 

(二)调查阶段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各方之所以发生争执,其焦点就是在案件事实本身,即各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各不相同。在此类案件中,调查取证工作做得如何就成为案件代理成败的关键,尤其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民事诉讼机制中,这一环节就显得更为重要。为了搞好调查,使所取证据具有法律价值,应着重把握好下列几个点:

1、认真分析现有材料,从中发现争执焦点,并据此确定调查方向。 

调查应有一定的目的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如何确定调查的方位呢?应该利用现有的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法院卷宗的材料),从中发现当事人在事实方面争执的焦点。只有准确地判断出争执焦点,才能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也才能使所取之证具有明显的法律价值。实践中,有些律师很不注意调查方位的确定,而是接到案件后东奔西跑,风餐露宿,甚是辛苦,让当事人也甚是感动,结果呢?材料收集了一大堆,拿到法庭上用时,很多都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丝毫的影响,造成取证成本与取证效益的极大反差,这种倾向是应当加以避免的。 

2、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确立相应的调查预案。

我们必须面对一个现实:在我国司法尚不注重追究民事诉讼伪证人责任的情况下,在律师并无强制证人作证权力的情况下,一项调查任务能否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讲,其主动权并不是掌握在律师手中,而恰恰是掌握在证人手中。这样的现实,使得每一个从事调查取证的律师必须认真而尽力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所、学历、性格、品格、修养、爱好等等,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出相应的调查预案,比如是到其办公室调查,还是到其家中调查,是让委托人跟他约好时间,还是突然袭击,是居高临下,还是朋友式的谈话等等,都要事先做出考虑和安排。惟有此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才能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观点的成立。比如,对那种“吃软不吃硬”所谓“顺毛驴”的人,在调查时间安排上就应体现出对他生活习惯的尊重,也不妨给他戴些高帽;再如到农民家中调查,发现凳子上落满了灰,千万不能去擦,否则,就可能拉大律师与证人的心理距离,他就可能不相信律师,而不愿意与律师交流了。

3、见到被调查人之前就将调查笔录的首部填写好。

调查笔录的首部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如果调查之前就知道,就应该在开始调查之前就写好,如果调查之前不知道,也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问,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记。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谈话一开始就记录,会加剧被调查人的紧张情绪;二是可以赢得更多的记录正文时间。

(三)拟订代理的初步意见,并设计庭审方案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就要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论证,并确定论辩角度。确定论辩角度是指确定某个案件的论辩切入点,比如是从事实方面进行论辩,还是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论辩,抑或从程序方面进行论辩,或者几方面都要进行论辩等等。不同类型的案件或者同一类型的不同案件,其案件情况不同,论辩的角度应有所差别。之后还要确定辩论的主要观点、辩论策略、撰写书面辩论材料等等。如,确定论辩策略是指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辩论各方的基本情况以及辩论各方对案件的基本认识和对可能出现的案件结果的态度、案件裁判人员的素养和对案件的倾向意见等等情况,拟定论辩的风格或论辩基调、论辩观点的顺序安排、己方参与论辩人员的配合、对法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的对策以及各种论辩方法的准备等等工作。辩论策略有很多,律师应该贤淑掌握,才能灵活运用。

三、庭审阶段

任何一个代理律师都不会也无法忽视庭审阶段,但对于该阶段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则并不是任何一个代理律师都能有意识地加以注意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发现有些律师在庭审中显得十分地被动和尴尬,如果排除不良司法环境这一因素,再去审视这种被动和尴尬,我们就不能发现,在这种被动的尴尬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的观念缺位。正是这种观念上的缺位,才使得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显得十分的被动和尴尬,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为了充分地、无憾地发挥出律师的代理水平,在庭审阶段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尽快适应微观司法环境,配合法庭搞好庭审工作。

在一定意义上,合议庭就是一个微观的司法环境。在这个微观的司法环境中,合议庭每个成员的审判风格是不可忽略的。比如说有些审判人员可能善于听取代理人对案件比较详尽的分析,而有些审判人员则不愿听取代理人对案件详尽的分析,而是更喜欢直截了当或者说简明扼要、提纲挈领的代理风格。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就必须学会适应、学会迅速调整,否则其代理效果就可能不理想。尽管这样做可能有些不妥,在法理上也未必有道理,但是,如果律师不对审判人员的个人风格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势必会发生情绪上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显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而这个结果是委托人而不是律师承受的,本着对委托人的利益负责的精神,有时律师也应学会非原则性的妥协,而不能只图自己一时嘴上痛快。这是中国现阶段的国情,一个令人无奈但却是无法回避的国情。 

(二)重视法庭调查阶段,认真做好质证、询问和反询问工作。 

法庭调查阶段论辩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论辩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但是,审判方式改革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划分已不明显。关于证据认定的很多工作实际上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的,所以,律师必须高度重视法庭调查阶段,做好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的各项工作。

1、掌握好发问和回答的步骤与方法。

发问包括对各方当事人的发问、对证人的发问、对鉴定人的发问等,其目的一是寻找疑问的答案,二是为了暴露矛盾。根据不同的需要对不同人的发问要采用不同的提问策略。有时可单刀直入,有时可迂回曲折,有时可步步紧逼,有时可声东击西。无论采取何种策略,目的都是为获取自己所需要的证据。

2、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 

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但是,在否定时不要笼统的说“不真实”,而是要将否定的事实概括成简洁的话语,具体的表述出对证据的哪一点进行否定。一般讲,对证据进行否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与本案有关;二是证据内容的具体情节是否属实,如时间、地点、人物关系、过程等细节;三是证明人的身份与案件或者与其所证明的问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是证据获得的渠道或手段是否合法。

3、在反询问中注意保护己方证人。

双方对于各自出庭的证人,一般按照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顺序进行调查。主询问就是提出证人的一方向自己的证人询问。主询问的目的在于使证人所了解的一切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事实充分地展现在法庭上,主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反询问,则是由对方向该证人进行质疑性、反驳性的询问,其目的是企图找出证词中的破绽,或者揭露证词中的不真实之处,以贬损或降低其证词的可信性,反询问中可以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用通俗的话讲,反询问就是“鸡蛋里面挑骨头”。虽然,真正的鸡蛋里面是没有骨头不怕挑,但是,这只是一个比喻,证人在回答问题的时候,即便他是如实陈述的,有时候也经不起专业人士反反复复的挑剔性的提问,所以,反询问一方在问的时候,主询问的一方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证人。注意不要让己方的证人受到人身攻击,在对方缠问证人时要申请法官制止。如果反询问动摇了主询问的证明效果,还可以再主询问,针对反询问中暴露出的问题展开补充性询问,以强化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和证明力。

4、要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敏锐地捕捉对方发言中的破绽,并予以必要的辩驳。

实践中,经常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在对方发言过程中,律师不注意倾听,甚至还和己方的当事人窃窃私语。如果说这种漫不经心是为了麻痹对方,其中内含着一种敏锐思维的话,我们还可以表示理解,但更多的现实告诉我们,大凡这类律师,并无过人之处,他们的漠然或漫不经心并不是装出来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漠然或漫不经心。殊不知,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对方在庭审中所出现的破绽被悄悄地放过了;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对方的观点可能已被法官们默默采纳了;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败诉的结局正在毫不留情地靠拢着他们。 

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四、总结完善阶段

很多律师以为,开庭后将代理词一交,怎么判是法官的事,自己该做的工作已经做完,因此,就不再管这个案件,而是又忙着接下一个案件。实际上,在庭上口头论辩之后和法庭判决之前这一阶段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它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有一定影响,而且,在目前当庭判决率并不高的情况下,有时可能还会起到比较大的作用。尽管我们提倡当庭判决,但是,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即使排除一些干预因素,很多法官的水平仍然达不到当庭判决的程度。他们需要时间进一步思考、分析、论证。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有很大的空间。总结完善阶段要进行的工作除了整理和提交代理词外,还有整理补充证据、向委托人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对是否谋求和解提出律师的意见或者建议、整理卷宗和与委托人进行有关账目结算的准备等等,其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整理和提交代理词以及其他书面材料

在不进行当庭判决的案件中,法庭休庭以后,论辩各方应把自己庭上辩论的内容书面化,以增强口头论辩的效果;在有些二审案件中,审判人员只对各方当事人进行简单询问,这样,论辩各方的观点就可能因受询问方式的限制而无法进行充分的表达,那么,在询问之后,各方应将自己的意见以书面化的形式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时的书面材料包括代理词、证据目录及其说明,对复杂案件也可以制作一份对对方证据异议的书面材料。整理代理词时,应注意回忆一下法庭调查和法庭论辩的过程,尤其是对方发表的意见,将自己的若干轮意见整理成一份完整的材料。实践中,有些代理人将几轮意见分别整理呈递,这样做不利于法官查阅和采纳。在书面意见中尤其要注意增加或者完善对对方所举证据的质疑和对对方意见的辩驳。对方所举的一些证据以及对方的一些观点,很可能是在庭审时才出现或者发表的,尽管自己在法庭上已经表达了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对对方的辩论意见的反驳意见,但是,也许在措辞上不甚严谨,这时,就要用书面语言去完善它。这里要纠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书面意见并不要求与当庭的口头表达完全一致。

什么样的代理词算是好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标准应该是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看一遍就能够看懂要表达的意思,不需要再做口头解释,就能够被文字本身说服。这种要求应该说是很高的。可是每一个承办律师毕竟已经“先入为主了”,自己看自己写的东西总以为表达很清楚。怎么知道不了解此事的人能不能看懂?这时,检查就很重要。检查时,要先把脑子里关于此事的内容清空,像在电脑上清空自己编辑的文章一样,把自己当作一个对此事完全不了解的人,看一遍是否能够看明白。为什么要把自己当作不了解此事的人?理由有两个:一是法官有很多案件,并不是一拿到你的代理词或者辩护词就马上拜读,他也许会在开庭后的一个月、两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会去看,那么,这时他对案件只是一个模糊的框架认识,不可能对每一个细节都有清晰、准确的认识或者记忆。这与当庭听完法庭调查接着听法庭辩论的意见,心理学上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二是律师并不能够预见案件将要经历的诉讼程序,还要为可能进行下去的诉讼、为后来的没有听过自己口头论辩的法官提供一份有说服力的意见。 

(二)整理和补充证据 

庭后补充证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休庭之前法庭要求或者律师自己要求补充的证据,另一种是休庭之后,律师根据情况认为需要补充的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期限及其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而且,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提出来,人民法院也不再组织质证,而不经过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案件认定的事实根据的。这个后果是很严重的。这就要求律师在休庭之后应迅速对证据进行必要的整理,对是否需要提交新的证据做出判断,如需要提交新的证据要尽快向法庭提出申请。

另外,对于证据目录的编写,有些律师没有从法官的角度去考虑编排的顺序和格式,而仅仅是将证据进行罗列。这样做不利于法官阅览和思考。应该将证据按照与代理观点相对应的思路进行分类,并注明每一类证据种类的名称,说明每一类证据要证明的问题。如果证据数量不是很多,也要将每一个证据证明的问题写在证据目录上。即使开庭前已经编写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目录,也要在开庭之后,检查一下是否需要补充和完善,尤其是针对对方举证情况在证据说明部分是否需要做出部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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