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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协议样本

时间:2023-03-24 07:02:47 代理 我要投稿

代理协议样本

甲方: 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协议样本

乙方: 宁夏硕旻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 科达牌电梯(曳引式电梯、液压式电梯) 的推广、销售、安装、售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在共同合作发展的基础上,本着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一致协商,特立本协议。

一. 代理的区域:

1.甲方委托乙方为式电梯 。

2.乙方的销售区域确认为该省行政所辖的地区,不得跨有经销商经营的地方销售。

3.甲方在乙方不违反协议的情况下,在该地区不再设立其他经销商。

二.代理品种、价格及销售任务:

1.乙方代理经营甲方产品品种及价格以甲方出厂最低价为准,若有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书面同意。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若乙方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经销代理权,并有权向乙方○

索赔所受损失。

2甲方有权对乙方 科达电梯项目 的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

2.甲方的义务

1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系列产品的代理经销授权书。 ○

2保证向乙方提供标准包装、质量合格的系列产品。 ○

3在收到乙方的货款后,须按要求及时提供产品给乙方,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 ○

4有对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支持的义务。 ○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协议生效后,乙方被正式确认为其所在地区的特约代理经销商,有在该地区的自主经营权○

(在协议允许的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

2有权对甲方违反协议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

2.乙方的义务

1承担“ 科达电梯 ”系列产品在当地市场的拓展费用。 ○

2定期向甲方提供产品销售信息反馈的义务。 ○

3在提货时,须提前通知甲方,以便进行合理调配。 ○

4对甲方的产品、经营情况、市场策略等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

5不得将特约代理经销权转让或出租、出售给他人或单位。 ○

6承担因自行设计宣传品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而被追究的责任。 ○

五.产品的供应

1.产品由甲方发送到乙方指定并经甲方接受的交货地,过程中的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2.甲方产品送达交货地,乙方应立即全部验收,并通知甲方,乙方在甲方发货后10天没有通知甲方或向甲方提出异议,甲方视为货物安全收到。

3.甲方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确保在要求的交货日期(收到订单45日内)把产品发送给乙方。如无法在要求的交货日交货,甲方将在通知乙方接受其订单时,把情况告知乙方,由双主协商新的交货日期,甲方按两次确定的交货日期交货。

4.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收货人姓名和地址,若发生地址或其他变更,必须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因变更而造成的损失。

5.部件调换须经甲方同意后,在甲方现有的部件中由甲方予以调换,但乙方调换的部件必须是由甲方原厂发送的产品,并保证产品的完整性。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的产品损坏,甲方原则上不承担调换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结算

1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双方在协议生效后以每个项目签订的合同具体状况结算。 ○

2支付货款时,甲方以核准款到帐后方给予发货;原则上以100%设备款到账发货。 ○

七.违约责任

1.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经销权,并在乙方所在地区重新招商。 1如乙方没有完成协议所规定的全年任务或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况,并取消乙方的○

独家经销代理权。

2如乙方每阶段完成协议所规定任务的60%以上,○协议将继续履行,若任务完成率低于60%,则被视为放弃履行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的特约经销代理权取消。

3如乙方出现欺诈或其他有损于甲方名誉或产品声誉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时,○

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特约经销代理权,并依法就所受到的损失向乙方进行索赔。 4不能或没有履行协议所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

5协议期内销售严重萎缩,超过一年没有订单,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特约经销代理权。 ○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守约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解除协议后的有关条款

1.乙方对甲方产品的经营计划、价格、市场信息等全部内容继续承担保密义务24个月。

2.乙方退还甲方所有文件、资料、授权委托书等,且不得保留复印件。

3.协议终止后,乙方与第三方发生关于甲方产品的一切业务往来,甲方不承担责任。

4.协议执行过程中,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终止本协议,但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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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止,本协议有效期即为代理权限期。如一方想续约,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双方进行协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形式体现,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变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双方协商解决。

3.解决争议的方式:甲方指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4.本协议一式贰份,均为正本,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乙方营业执照、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协议样本2017-04-24 21:45 | #2楼

甲方: 乙方 :

地址: 地址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为促进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及对外贸易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空运出口货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 代理范围及特别授权: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空运货物出口货运业务的代理人,代理承办如下业务:代理订舱, 代理报关, 代理商检换单, 代理交接, 代理结算, 及其他国际货代业务。

二、 责任范围

2.1 甲方责任

2.1.1 甲方订舱时须向乙方出具书面订舱委托书以及加盖甲方“订舱公章”或“公司业务章”的

托运书, 托运书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品名、规格、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计费方式及运价和特别要求,并对托运书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2.1.2 甲方按海关规定负责提供齐备的出口报关文件,包括: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许可

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批文等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如需更改报关文件中的任何内容,需要提供书面修改通知。

2.1.3 甲方如需取消托运书或订舱委托书、或修改其中的内容时,须及时出具书面修改通知,同

时与甲方客户服务人员电话确认收到书面修改指示。甲方承担因变更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因承运人、机场当局或海关原因导致无法更改的后果。

2.1.4 甲方须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及相关单证,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经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并对因包装不当导致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负责。乙方按甲方要求定妥舱位,如甲方在所托运的货物交接前突然取消,造成后果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2.1.5 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

物等必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特殊要求,否则,乙方对由于操作不当所造成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不负责任。

2.1.6 甲方所交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半危险品和国家禁止出

1

口的物品。

2.1.7 甲方对因违反本协议第2.1.1至第2.1.6条款造成的货物延误、遗失、灭失、损坏、扣押、

或罚没等后果负责;若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1.8 乙方或航空公司在出发港若发现甲方出运货物的体积、重量若与预报的有异,乙方应及时

通知甲方,以便甲乙、双方会测。若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的两小时内没有回复,乙方将视甲方已确认乙方测得的数据或以乙方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运费计量为准。若航空公司在目的港发现出运货物的体积、重量与预报的有异,以航空公司测得确认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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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甲方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他人的名义,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向乙方发出货运委托

书,但甲方必须对其发给乙方委托书上载明的货物出运所发生的所有运费、港杂费承担给付的义务。

2.2 乙方责任

2.2.1 乙方负责代理甲方所委托货物的发运手续,包括:订舱、接货、膳制运输单据、报关、报

检、装货、交运、费用结算等手续。

2.2.2由于航空公司、机场原因而造成货物的不正常运输,包括航班延误、航班取消、临时拉下、

中转站拉卸、错卸、漏装、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乙方不予负责,但有责任将货物不正常运输的信息反馈甲方,并敦促航空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2.3 乙方对所签收的甲方单证文件负有妥善保管,并在货物发运后按约定的时间及时返还给甲

方。对于甲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但是,甲方送入乙方仓库的货物,如有破损、受潮、严重变形等,乙方有权不予接受或作相关证明记录,因此而引起的索赔事项由甲方负责解决。

2.2.4 乙方为代理委托事项的需要,有权以乙方名义代表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安排有关运输并

由甲方承担该委托事项的结果。

2.2.5 乙方对于货物处于航空公司控制下、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过失造成的货物遗失、灭失、

损坏或迟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对于确由乙方过失导致的损失,甲方应于损失发生后7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索赔,乙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华沙公约》的货物赔偿标准受理索赔,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结算条款

3.1 甲方同意按照事先与乙方确认的书面报价及杂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所产生的业务费用。

3.2 乙方于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所有空运运费对账清单传真或邮寄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对账

清单后,应在3日内进行核对,并将书面核对账单交回乙方,甲方若在5天内不联系确认,则视为甲方默认乙方对账清单所列费用数额。甲方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所欠运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

3.3 若甲方未按上述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须按拖欠款项每天万分之二计算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

同时,乙方有权停止办理甲方委托的事项,并有权对甲方所交付的文件和货物行使留置权,且有权扣押甲方的核销单证等,直至甲方付清包括运费在内的所有款项为止,由此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以及其它各项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4 本协议结算如涉及外汇支付,按业务发生当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汇率的外汇中间价格结

算。

四、 特别条款

4.1 乙方遇航期变更、体积、重量、件数不符等情况,应于交运前电话通知甲方,甲方得到通知

后应及时向乙方书面确认变更事宜或要求退关、退运,否则,乙方有权将货物照常交运。

4.2 甲方目的港收货人逾时未提货或弃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及运费到付费用,当收货人拒绝承担

时,由甲方承担。 但是,一旦此种情况发生,乙方有义务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通知相关货物的托运人,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五、 在执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则提交给乙方所在地法院审理解决,乙方所在地的法院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

六、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壹年为限。 壹年期满,甲、乙双方如未接到对方

终止或修改的正式书面通知的,则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动延长壹年。

七、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两份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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