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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推介销售代理协议
委托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代理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同意将 俱乐部(简称俱乐部)的 地区的代理权授予代理
方(简称代理人),同时被授予当地 游艇(简称产品)的经销权。
代理人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进行销售: 。
第一条 代理人的职责
1.1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
1.2 代理人应向委托方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
1.3 代理人无权代表委托方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
1.4 代理人应把委托方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
1.5 委托方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二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2.1 代理人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俱乐部及产品的销售;
2.2 代理人应精通俱乐部的管理内容,以及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
2.3 代理人应承担其为促进本地销售所需费用。
第三条 广告和推广活动
3.1 为促进俱乐部及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
3.2 为促进俱乐部及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适当举行一系列推广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 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委托方收回应付货款。
第五条 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俱乐部及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委托方并关注委托方的切身利益。
第六条 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委托方提供俱乐部及产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 一 个月需向委托方寄送工作报告。
第七条 正当竞争
7.1 代理人不应与委托方或帮助他人与委托方竞争,也不应从与委托方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
7.2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该业务范围内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委托方。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该业务范围内协议均应告之委托方,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委托方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保 密
8.1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委托方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8.2 所有俱乐部经营管理内容,以及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委托方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委托方。
第九条 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委托方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工业产权的保护
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委托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委托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委托方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委托方的指示,帮助委托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
第十一条 技术帮助
委托方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和食宿。
第十二条 佣金数额
12.1 产品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1. 单船价 万元人民币以下 按 收佣。
2. 单船价 万元人民币以上 按 收佣。
12.2 俱乐部佣金数额,以会员卡10%计算。
第十三条 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产品供货商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委托方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如果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
第十五条 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实际支付货款的百分比计算。
第十六条 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委托方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
第十七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委托方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委托方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十八条 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十九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期限一年。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双方再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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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前终止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并且为全新状态完好无损,应按委托方指示退回,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2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三条 赔 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变 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留置权
代理人对委托方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二十七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现行法律。
第二十八条 仲 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委托方: 代理人:
代 表: 代 表: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新港民安大厦销售委托代理协议2017-04-24 21:44 | #2楼
甲方(委托方):天津民安物业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天津市相关政策,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房屋委托销售的基本情况
位于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2-1739号民安大厦房屋,甲方委托乙方采用销 售的方式进行代理。建筑面积为:2956.31平方米,委托销售单价为:9500元/㎡。
上述委托销售价格不包括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该笔费用由购买方 承担。
二、委托代理方式:为一般代理,即乙方不享有独家代理权。
三、委托期限: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在委托代理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上述委托销售价格作出
相应的调整,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五、乙方应尽可能的按上述委托销售价格进行代理。如有特殊情况,乙方也可
在甲方确定的上述委托销售价格与底线价格之间的范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内进行代理。
六、委托服务费:
1、服务费标准:甲方将合同总额的1.5%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服务费支付方式:甲方在与乙方所推荐之客户签订认购书(即定金协
议),并收取不低于房屋总价款10%的定金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
七、乙方义务:
1、因甲方所委托销售的上述房屋尚在经营中,乙方应对该委托销售保守秘密以保证甲方的正常经营。
2、乙方应积极为甲方所委托的房屋推荐意向客户,并保证客户的身份合法有效。
3、乙方协助甲方及所推荐之客户办理房屋认购手续及其他相关产权证的过户事宜。
4、乙方协助甲方收取房屋款。
八、甲方义务:
1、甲方对乙方所推荐的客户进行认定,并在推荐成交后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甲方应将所销售房屋的实际情况据实向乙方所推荐之客户介绍。
3、甲方应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保证该委托销售的合法有效。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共 2 页 房屋委托销售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一、附件
1、乙方营业执照复本复印件
2、乙方资质证书
3、乙方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天津民安物业有限公司有关项目商铺租售价格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天津民安物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
联系电话:022-25321818 传真:022-25321855
电子邮箱:http://www.oh100.com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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