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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办事流程

时间:2023-03-24 06:57:27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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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办事流程

一、项目信息登记

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登记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建设工程信息网登陆交易信息系统,进入 “业务管理——项目注册” 菜单栏目操作。立项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库中没有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先持立项批文原件到中心交易一部办理批文扫描录入手续。如果建设单位发生变化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持相关证明到中心交易一部办理。

二、初步发包方案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建设工程信息网登陆交易信息系统,进入 “业务管理——初步发包方案” 菜单操作

三、招标公告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建设工程信息网登陆交易信息系统,进入 “业务管理——招标公告备案” 菜单操作。

四、投标报名(适用于公开招标)

投标单位可以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用密码锁进行投标报名,也可以在招标公告指定地点进行投标报名。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设置报名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派专人接受投标报名。

五、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变更

报名截止前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由投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自行操作;资格预审结束后至开标前需要变更的,由潜在投标人持加盖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同意变更的申请到中心交易一部办理;中标后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应符合苏建招【2017】580号文规定,承包人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并填妥相关内容,按照申请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交易一部办理。

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撤出

施工单位所承担工程的项目经理在项目竣工、完工、主体验收(仅指非政府(国有)投资土建项目)或停工后需要撤出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到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相应撤出申请表,填妥相关内容并按申请表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交易一部办理。

监理单位所承担工程的项目总监在项目完工后需要撤出的,应到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工程完工总监撤出申请表”,填妥相关内容后,并按申请表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交易一部办理。

七、招标人评委备案、评标专家抽取、打印评委名单

(1)招标人评委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在开标前一天,到交易一部办理招标人评委备案手续。携带招标人评委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需扫描入库,核对后返还(入过库的专家录入后无需再带证件)。

(2)评标专家抽取: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完成招标人评委备案后,提交书面《招标人评委备案表》,填写需要在中心评委库里抽取评委的人数、专业类别,并加盖公章。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评委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派出的评标委为1人。

(3)打印场外(远程)评委名单:

需接评委到分中心或开发区评标及区县远程评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在交易一部填写“接评标专家登记表”后领取专家名单,到一楼北大厅接评委。

八、应急项目、中介机构抽签

申请抽签的应急项目应在系统中提交应急发包审批材料、立项批文、应急申请书电子件,并携相关纸质件到交易一部办理抽签手续。在规定时间确定应急承包单位后应尽快提交项目合同进行备案。

中介机构抽签抽取单位可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oh100.com 右上角下载中心→示范文本中下载《抽取中介机构申请单》、《承诺书》,填写完成后加盖公章。将《抽取中介机构申请单》、《承诺书》、立项批文原件递交至交易中心一部办理抽取手续。

九、省属监管工程、专业工程招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初步方案登记表》原件、立项批文或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招标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组织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交易中心一部办理招标项目信息登记。发布公告时应持加盖法人公章的招标公告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省属监管的项目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均需省招标办审核同意方可发布。

十、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发包

凡符合苏政发[2004]48号文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持立项批文原件到交易中心一部办理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发包手续。办理程序为立项批文录入、项目注册、初步发包方案登记、公告、预约会议室、发包结果登记、合同备案。

十一、直接发包

凡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招标的工程均可到交易中心一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办理程序为项目注册、发包结果登记、合同备案。

十二、两次公开招标不足三家转为不招标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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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的两次招标不足三家的可提出不招标申请,申请的发包方式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核查同意后,即可按不招标办理,不再进行项目注册。

办理地点:

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2251、2253和2255室。(可选择乘坐地铁2号线至“奥体东”站4号出口由政务中心西大门进入;亦可由牡丹江街从政务中心北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

联系电话:

68505841、68505843、68505845、68505847

(以上办理指南如有变动,以最新版本为准)

交易二部办事指南 一、开标

开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组织,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在取得“代理机构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能办理相关事宜。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在开标前到达开标室,并带齐评标所需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表格、图纸等资料。

如招标文件有相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招标人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前索取相关证件及材料,并做好记录。开标截止后不得再接受任何材料。

二部工作人员将提前到达开标现场提供相关服务,并督促招标人员按规定程序开标。

二、评标

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有1—2名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进入评标区人员应将所有通讯工具放入中心专用寄存箱,不得带入评标区。一旦发现未存,将交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建设单位可派不多于2名的纪监工作人员持介绍信进入中心监控室观看本单位有关项目的评标。

交易二部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提供相关服务,督促评标活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并负责记录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情况。如遇异常情况,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中标公示

招标人应通过“e路阳光”网上招投标系统向交易中心提交《中标公示申请》。中心经办人员在确定申请通知内容无误后,将公示发布到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并根据招标人的请求向银行发出退还投标保证金指令。公示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算的三个工作日,公示截止时间为第三个工作日的23时的最后一秒。

定标过程中,交易二部会将项目经理(总监)在本市有在建工程情况及时反馈招标人。

如因其他原因另行公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将批复意见递交交易二部。交易二部将根据招标人的报告及监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公示。

四、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划转和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

网上招标项目采用网上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方式,招标人应提前将收款账号在“e路阳光”中进行登记。开标结束后,该项费用将自动划转。如未收到该项费用,可联系交易二部提供人工划转服务。 招标人应按规定委托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招标失败或流标后,招标人应及时通过“e路阳光”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交易中心将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

提交中标公示申请时,招标人应同时通过“e路阳光”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明确退还和缓退还的单位及时间,交易二部将根据《退还通知》向银行发出指令。

如可能发生可没收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应在前次要求的退还时间之前,向交易中心书面提交申请,写明没收理由、收款人账号等必要信息。交易中心核实无误后通知银行。

五、书面报告备案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通过“e路阳光”网上招投标系统和政务服务大厅A区205窗口,分别办理电子和书面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评标报告、资格审查申请书(资格预审项目)、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采用网上招标的工程项目完成电子备案后,办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时只须向政务服务大厅A区205窗口备案基本情况、资格审查申请书(资格预审项目)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备案

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并于签定后7日内由招标人或中标人通过“e路阳光”网上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备案,或到政务服务大厅A区205窗口办理书面合同备案。

六、其他

1、招标项目结束后,交易二部将根据招标人组织开评标及备案情况,对招标人进行评价。

2、交易二部还可向交易各方提供招投标政策法规、交易流程、

投标保证金收退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建议咨询。

交易二部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

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大厅二楼2241室、2239室。 联系电话:68505848 68505849 68505850 68505882 68505883 6850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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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收费指南

一、事项名称:综合服务费

二、办事主体: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三、收费依据:苏价房[2017]50号、宁价函(2017)35号

四、收费标准:

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经济适用房、应急抽签项目减半收取。

㈠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按照交易中心的类别和中标价收取。具体如下:

⑴中标价在200(含200)万元以下的,每宗5150元;

⑵中标价在201—500万元的,每宗7500元;

⑶中标价在501—1000万元的,每宗11000元;

⑷中标价在1001—1500万元的,每宗14500元;

⑸中标价在1501—3000万元的,每宗17500元;

⑹中标价在3001—5000万元的,每宗22000元;

⑺中标价在5001—10000万元的,每宗29000元;

⑻中标价在10001—50000万元的,每宗39000元;

⑼中标价在50000万元以上的,每宗50000元。

2、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项目代建的招标项目,不论交易中心的类别,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

㈡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取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各类服务,工程单项合同额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限额的,不论交易中心类别,其综合服务费按每宗1500元收取;高于限额的按每宗3000元收取。

㈢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各类服务,其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收费标准的50%收取。

㈣区属小型明标明投项目,其综合服务费按每宗1500元收取。

㈤对以下两种情形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1、依法可以不招标或者经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批准不招标,但发包人申请在交易中心参照招标有关程序进行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

2、经过两次报名和公开招标,投标人均不足三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为直接发包,但招标人申请在交易中心采用竞争性方式发包的工程项目。

五、办理程序:

1、中标公示后即可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缴费。

2、甲、乙双方各需携带一张转账支票同时缴纳综合服务费,如甲方采用现金方式缴纳或者委托乙方代为缴纳的,需出具介绍信或者委托书。采用电汇方式缴纳的,需交易中心查实到账后才可来办理。

3、保密项目需持由交易二部工作人员签字的中标情况说明,省属、场外项目需持由交易一部工作人员签字的中标情况说明,才可至一楼大厅缴费。

4、甲、乙双方缴纳完成,同时在收费柜台打印该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打印件和承发包进场交易证明书各叁份(无招标代理的项目,承发包进场交易证明书贰份)。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宁建交字[2017] 7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依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交易中心制订了《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交易规则 通知

抄 报:市建委 市监察局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抄 送:江宁、浦口、六合交易分中心,高淳、溧水县交易中心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正常有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的专业机构,对进入中心的建设工程交易秩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 在本中心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中心的正常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五条 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设施。其中包括信息发布区、开标评标区、商务服务区和交易信息系统等。

第六条 交易参与人是指参与建设工程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发包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承包人(投标人)和评委。

第七条 本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停止办理交易手续,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经中心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和调整具体项目的交易时间。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招标发包

(一)招标项目信息登记;

(二)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除外);

(三)接受投标报名(邀请招标除外);

(四)资格预审(如采用);

(五)预定开标室;

(六)委托投标保证金集中代收代退(如委托);

(七)抽取评标专家;

(八)开标;

(九)评标;

(十)退还投标保证金(如委托);

(十一)中标公示;

(十二)支付综合服务费;

(十三)领取《进场交易证明书》。

第九条 直接发包

(一)发包登记;

(二)支付综合服务费;

(三)领取《进场交易证明书》;

(四)报送合同。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

(一)发包登记;

(二)发布发包公告(如需要);

(三)资格预审(如采用);

(四)预定谈判、询价室;

(五)抽取专家(如需要);

(六)谈判、询价;

(七)发包结果公示(如需要);

(八)支付综合服务费;

(九)领取《进场交易证明书》;

(十)报送合同。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中心进行招标项目信息登记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情况登记表》和立项批文或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中心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oh100.com)(以下简称“信息网”)予以发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情况登记表》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中心不予登记。

发包人在中心进行直接发包或者竞争性谈判、询价发包登记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情况登记表》和立项批文或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并对所填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中心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需要审批的项目,办理发包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书面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在信息网和中心公告栏同时发布招标人提交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书面文本应当通过“南京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交易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法人公章,招标人对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在信息网和招标公告指定地点接受投标报名。投标报名截止前一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在中心设置报名点,由招标人派专人或委托中心接受投标报名。

第十五条 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或中标人(承包人)的,由招标人(发包人)在中心组织进行。抽签室由招标人(发包人)通过网络或到中心在交易信息系统预定,变更抽签时间或取消抽签活动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到中心办理。 确定潜在投标人或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抽签活动开始前将被抽签人名单提交中心,并在提交的名单中抽取。确定抢险救灾、保密或应急工程承包人以及选择建设工程中介机构的,应当在相关名录中抽取。

第十六条 开标室由招标人通过网络或到中心在交易信息系统预定,变更开标室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到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委托中心集中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交易信息系统中下载、填写《投标保证金集中代收代退委托书》,并于开标日10日前提交中心。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明确未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具体退还时间。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持《评标专家抽签申请表》,在中心通过交易信息系统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人数为所需人数的三倍。

招标人和中心经办人在《评标专家抽签表》上对抽签结果签字确认并各持一份。 中心通过“自动语音通知系统”通知评标专家,如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要求,中心将通过交易信息系统随机补充抽取、通知。“专家名册”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人数少于所需人数三倍的,招标人在现有的评标专家中随机通知到所需人数,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由招标人在其它相近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中心设立开标室,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到达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

(二)开标期间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放置无声状态;

(三)开标期间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不得大声喧哗;

(四)开标期间严禁吸烟,严禁随意走动;

(五)不得扰乱正常的开标秩序。

第二十条 中心设立封闭评标区,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招标人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不得超过2人,参加评标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讯工具应当放入中心专用寄存箱,不得带入评标区,参加评标的人员确需对外联系的,可使用评标区录音电话;

(二)评标专家必须通过签到识别系统并按语音提示进入指定评标室;

(三)必须挂牌或持证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评标时使用专用稿纸,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五)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评分,不得互相询问评分情况、发表诱导性言论和打默契分,工作人员不得对评标工作发表意见;

(六)依法应当回避的,评委应当回避并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一条 进入评标室人员应当在《评标现场人员签到表》上签名,评委应当在评标前签署《评标声明书》。

第二十二条 中心从专家名册中选定部分评标专家作为应急名单,在应急时使用。 评标时评委人数不足的,由招标人在专家名册或应急名单中抽取并语音通知。评委回避的,招标人可以提请中心与其它评标项目同专业评委进行调换;评委缺席评标的,招标人可以提请中心选用其它评标项目回避的同专业评委。

第二十三条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心将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时,招标人应当先行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在开标记录中详细记录。招标人、投标人或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由其写出书面情况提请中心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解决。评标委员会不能解决的,由其提请招标人解决。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由其写出书面情况提请中心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将评标劳务费集中交中心代发,劳务费标准不低于相关文件规定。对因故需要回避或其它正当原因到场未能参加评标的评委,招标人可适当补贴其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中心设立监控室并对开标、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建设单位可派2名以内纪检工作人员持介绍信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中标人)依据相关规定支付综合服务费,如委托一方代付的,委托方需出具委托书。

交易完成并支付综合服务费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重新支付综合服务费,原支付的综合服务费中心不予退费。

支付综合服务费后,承包人(中标人)发生变更的,原承包人(中标人)可持退费证明材料、《进场交易证明书》(三份)和交费发票原件至中心办理退费手续。本年度办理退费手续,中心全额退还已支付的综合服务费;跨年度办理退费手续,中心需扣除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心提交《中标结果公示通知》,中心按《中标结果公示通知》规定的时间将中标结果在信息网公示。

第三十条 招标项目如委托公证的,公证员应当持委托书进入开、评标区。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心建立信息库,提供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服务。

交易信息含项目立项信息、交易登记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交易进程情况、中标公示等。

信用信息含企业及人员基本信息、在建及已建工程信息和获奖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手册(如有)及各类国家执业注册师证书等。

第三十二条 中心将交易参与人提供的信用信息在信息网公开,交易参与人必须保证并承诺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交易信息系统查询与其相关的项目交易过程信息。

第三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标时,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使用中心信息库中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在资格预审结束后至开标前需变更的,由潜在投标人持加盖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同意变更的申请到中心办理。

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含直接发包工程)需变更或所承担的工程(主体)完工、竣工、停工需撤出的,承包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持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公章的同意变更或撤出的申请到中心办理,实行监理的,同意撤出的申请还应当加盖监理单位的法人公章,中心进行登记并在信息网公示。

竞争性谈判、询价工程项目负责人需变更的,承包人应当持前款规定的材料到中心办理。工程完工、竣工,项目负责人需撤出的,由交易信息系统根据承包工期自动解除,工程提前完工、竣工的,承包人可持前款规定的材料到中心办理。 承包人所提交的变更或撤出申请不符合规定或不真实的,中心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如有以下行为,中心将发出劝诫书:

(一)招标人未按规定在中心设报名点;

(二)招标人未在开标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

(三)招标人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费;

(四)招标人、中标人不按规定支付综合服务费;

(五)评委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

(六)评委不按规定收取评标劳务费;

(七)恶意损坏交易设施、设备;

(八)其它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行为。

因以上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劝诫的,中心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如有以下行为,中心将书面报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本市国有投资项目同时抄报市监察局:

(一)招标人不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二)评委私自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三)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私自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参与人如有以下行为,中心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同时抄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本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还应抄报市监察局:

(一) 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材料;

(二)擅自闯入评标区和监控室;

(三)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未委托中心代收代退;

(四)严重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第三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如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心将提交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将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界定招标过程中特别流程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特别流程的名称进行了统一定义,并明确其适用情形与范围,现予以通告,请在招标组织过程中准确使用。

一、重新公告●重新报名(招标公告内容变动)

1、《招标公告》发布后,未通过监管机构的备案审核,需要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进行调整并重新发布。

2、《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要求修改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

3、施工项目的《招标公告》首次发布时资格审查条款中选择“可选条件”后,投标报名家数或资审合格家数不足九家的;需按有关规定修改“可选条件”并重新发布公告。

上述三种情况《招标公告》重新发布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需重新组织投标报名。

二、重发公告●再次报名(招标公告内容不变)

《招标公告》首次发布后,在规定的投标报名时间内,招标人需要延长报名时间或在规定的投标报名时间结束后报名家数不足三家的,《招标公告》内容不变再次发布,并进行再次报名。前次已报名的单位无需重新报名。

如果再次报名仍不足三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提出不招标申请,并将有关资料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投标监管机构核查后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两次报名不足三家公示”栏目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依据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准的方式发包。

三、重新招标(招标失败)

1、通过资格审查合格潜在投标人或者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失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

2、招标进入开标程序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失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

以上两种情况重新招标后,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可以提出不招标申请,并将招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机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实后,按核准的发式发包。

3、招标进入评标程序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招标的。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017年8月26日

招标代理工作流程2017-04-24 15:04 | #2楼

(1)项目备案

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项目前期材料、核准书、与招标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并将经招标单位审核后的招标情况告知书(一式三份)、招标人自行备案表(一式二份)及招标公告(一式三份)送至共青城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获取招标编号。招标单位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项目报建并获取项目编号。

(2)网上制作项目告知、公开招标备案及招标公告

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新增项目告知根据核准书上的信息填写项目告知(明确投标单位资质、建造师等级),扫描业主提供的前期材料并上传提交后交由招标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共青城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制作公开招标备案(代理签电子章后提交业主审核,业主签电子章交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通过后发布招标公告,根据项目告知制作招标公告,制作完成后提交招标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共青城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联系九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共青城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已盖好章的公告照片及将公告电子版文档发至九江日报。同时把已盖章的招标公告发送至江西省招标投标网,公告电子版文档发送至共青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预约开标场地

与招标单位沟通开标时间,网上预约共青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场地。

(4)制作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

制作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资审文件中特别注明。根据招标项目特征(如:招标范围、建设规模、结构等基本信息)制作招标文件并将初稿发至招标单位审查。招标单位定版后上传施工图纸、工程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要约价由招标单位自行决定下浮系数)。

(5)开标,评标,定标

提前明确开标会人员分工,责任到人。组织现场秩序,安排投标单位签到。联系招标单位和监管部门在共青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维护好开标现场秩序,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推荐三名中标排序人。开标会结束后下载标后数据并找出前三家的投标材料并密封。

(6)网上制作开标后期材料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制作中标排序公示,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制作定标意见书、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7)资料整理归档

整理四份资料,招标单位及共青城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招标代理流程框图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流程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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