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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代理协议
合同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受托方: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国际大厦1807室
联系人:淮利明 电 话:010-51283366-1806 传 真:010-51281688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商标局办理 (注册号: )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事宜。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按照商标法规定、国家商标局要求及案件具体情况,制作申请文件,并在收到甲方所有费用及所有材料后上报国家商标局。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合法性。
四、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乙方应将商标局下发的各类文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如遇补正意见,则应在通知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乙方答复。如遇驳回,需申请复审,甲方应另行委托并支付费用。甲方变更联系电话、地址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乙方无法通知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乙方应对因办理代理事宜了解到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六、办理上述事宜的费用:1、规费: 元; 2、代理费: 元;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将本协议第六条所列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2017 年 月 日 日期:2017年 月 日
商标注册代理合同2017-04-24 12:23 | #2楼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受委托人(乙方): 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商标注册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人地址: 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
2.甲方就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 商标(附拟申请商标注册标识),涉及下列事项,委托乙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局/商评委”)提出申请(请在选择项前打“√”):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申请;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
□商标转让申请;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争议;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 。
第二条 代理权限
乙方负责代理事项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涉及到甲方权利的撤回、放弃、变更等实体性事务,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第三条 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朱斌滨 为甲方商标代理人。期间如乙方变更商标代理人,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 费用
1.甲方应就本合同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2600元,(大写)贰仟陆百元正。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注册服务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上述价格为含税价。
其中:代收商标局/商评委规费: 1600 元;
代理费: 1000 元;
其他费用: 元。
2.上述费用支付方式(请在选择项前打“√”):
本合同签订后月日之前,甲方一次性付清。甲方付款后 1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等额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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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如实、准确地向乙方说明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并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前向乙方提供代理所需要的下列资料(请在选择项前打“√”)。
□申请人的授权书或介绍信;
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身份的证明;
商标电子档图样 张,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黑白稿 张;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或证据资料: 。
2.甲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和咨询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4.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本合同协商过程中、履行过程中、履行完成后及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对代理专利申请过程中所知悉及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商标注册申请相关的信息、技术秘密以及甲方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为完成代理事务外,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或自己使用完成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信息、技术秘密、专有信息等相关信息或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按3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还有权单方通知乙方后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完整资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
3.乙方应客观、如实地告知委托代理事项的程序及风险,不得就代理事项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4.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向甲方通报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在收到商标局/商评委审查意见或相关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转达甲方,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委托目的的,乙方应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代理事项所需文件、信息,或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因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支付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项完成后终止。签字或盖章后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http://www.oh100.com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595-22116961
传 真: 传 真: 0595-22116826 2017 年 2月 17 日签订于甲方住所地
备注:注册商品项目如下:1、面包 2、糕点 3、食用面筋 4、面粉制品 5、谷粉制食品 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7、方便面 8、谷类制品 9、方便米饭 10、魔芋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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