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代理合同
委托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欲就其 申请进入 欧洲、美国 ;
2、甲方需要委托专业的涉外代理机构代为向指定的国家申请专利;
3、乙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有丰富的专利代理经验,可提供专业的专利申请代理服务; 甲方经充分了解后,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专利申请之委托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委托事项
1.1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其 进入欧洲、美国的专利申请及批准过程中的全部事宜;
1.2 乙方指派 负责上述专利申请的安排翻译、国外联络以及国外审查中等代理工作;
1.3 甲方授权乙方处理本合同所涉申请案的上述事宜,但发生阻碍甲方申请专利的事项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书面处理意见开展下一步工作;
1.4 甲方指派xx-x(甲方工作人员,电话:,EMAIL:,通信地址:配合乙方办理应由甲方负责的有关资料的盖章及提交等事宜。乙方需要送达甲方的相关材料,应通过xx-x的通讯方式向甲方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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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权利
2.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专利申请初稿交甲方核查,并有权及时了解上述专利申请的进程及相关情况;
2.1.2 在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2 甲方义务
2.2.1 甲方应明确申请的国家,及时提供各种证明文件,办理必要的委托手续;
2.2.2 甲方应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系,并及时交接有关文件,如有人员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2.3 专利申请过程中,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有关专利申请书面通知后,应在该书面通知所述期限内,及时给乙方进一步作业的书面指示;
2.2.4 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翻译费、国外预付款、国内基本作业费用;
2.2.5若1.4中所述联系人、权限及联系方式变更,甲方需另行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之日起,乙方与新联系人联系所有专利事宜。
若没有提供书面通知,乙方视为原联系人、权限及联系方式没有变更,因此而导致相应的专利事务过失等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3条 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权利
3.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费用;
3.1.2 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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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乙方义务
3.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内容,为甲方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3.2.2 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员变更的,应取得甲方同意,并及时通知甲方;
3.2.3 乙方代理人应在收到甲方作业指示之日起3周内完成翻译稿,返给甲方审阅;
3.2.4乙方应在得到甲方的确认一周内,向美国及欧洲提交专利文件,并明确指示函;
3.2.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专利申请过程中事务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征求甲方意见;
3.2.6 乙方在完成代理递件后,应将申请文件副本转交甲方;并于得到国外的各种汇报信及账单等文件之后,立即将上述文件转交甲方;
3.2.7 乙方在得到甲方的指令后,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具体答辩和申请文件修改意见;
3.2.8乙方应在得到甲方的指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情况汇报甲方。
3.2.9 乙方应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一切商业秘密,上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欲申请专利相关的技术信息及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商业信息。
第4条 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4.1 甲方应付乙方预付款为:,该预付款的构成如下:
1、欧洲申请:RMB 元, 包括:国内基本代理费RMB 元、欧洲律师费及官费等US$ 元(预付款,折合RMB 元,美元卖出价
2、美国申请:RMB 元, 包括:国内基本代理费RMB 元、美国律师费及官费等US$ 元预付款,折合,美元卖出价为 ),从递交申请到有审查结果;
3、翻译、校对工作由乙方完成,费用为
4、乙方给甲方依据上述费用开具正规发票。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乙方;
4.2 以下费用由乙方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凭正式报销凭证从甲方所支付的预付款中支出:
1、 递交阶段之后乙方所产生的实质代理费用,如答复国外专利局的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由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从甲方的预付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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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境外汇款的手续费及传真、邮寄等必要的基本费用, 由乙方按照实际发生从甲方的预付款中支付;
4.3 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包含4.1款及4.2款所述全部费用,乙方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剩余部分应在本合同终止时返还甲方。
4.4当预付款不足以支付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费用时,乙方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经审查认为合理的,应保证在乙方书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将费用汇到指定的账户;
4.5预付款中费用不包括超项费、超页费、各国授权前维持费、分案申请、答复驳回、请求复审、美国提RCE、延期、各种项目变更、公证及认证等特殊程序的官方费用及国内外代理费。国外发生官费及律师费用,乙方依照实际发生费用向甲方请款;国内代理费相关费用标准(若涉及)见特殊程序代理费报价表(附件1)。
第5条 合同终止
5.1 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导致申请案中途停止的,本合同终止,甲方已支付的国内基本代理费不予退还。乙方收取的预付款中国外费用部分已支付的,不予退还,尚未对外支付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7日内退还甲方。乙方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通知国外律师停止作业,因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终止日之后仍发生费用的,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完成本合同代理义务,本合同终止。
第6条 法律责任
6.1 甲方应按照乙方代理专利申请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完整的证明文件、办理委托手续,否则造成申请受阻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6.2 因甲方原因如甲方未指定人员、通讯地址变更、未及时给予工作指示等,造成文件转寄受阻或延误期限,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6.3 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如可弥补,乙方应义务弥补,弥补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如不可弥补,乙方应在7日内退回该申请案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和预付费,并按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6.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条第3.2.9款约定的,应按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6.5 乙方委托的欧洲及美国律师应具备在本国专利申请业务方面至少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且熟悉本国专利申请流程,能够正确处理在专利申请各阶段遇到的特殊情况。如乙方违背该原则委托律师的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申请到专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甲方支付全部款项的30%支付违约金。
第7条 其他
7.1 本合同专利申请,授权后案件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期限管理的,双方
另行签署委托协议;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如在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7.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日生效。
甲 方(盖章) :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专利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书2017-04-24 12:24 | #2楼
委托方: 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濮阳市华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专利咨询服务业务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一、委托事项 实用新型专利 1 项 发明专利 项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技术材料,真实全面介绍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有甲方自行负责。
2、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现场了解的条件。
3、有权随时了解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4、有权在文件递交前审阅、协商。
5、有权对失、泄密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以各种必要的方式了解全部申报项目及其他服务事项的技术内容。
2、应积极帮助甲方挖掘其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创新性技术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3、代表受托人的利益,在公布前保守技术秘密。
4、申报专利事宜应在提交完整交底资料后及时完成,其他事项按法定日期完成。
5、应甲方要求通报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意见,进行协商。
三、 费用与支付
1、本协议共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 个:实用新型专利费 1650元/个,费用合计 1650 元,以上费用已包含知识产权局的申请规费(150元/个)和乙方代理费(1500元/个)。
2、甲方申报发明专利的,按2800元/件向支付乙方服务费。发明专利申请规费参照(国知局收费规定)1070元/个执行。
3、专利服务费在本协议签订后、正式提交专利申请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其他
1、本协议至本次提交的所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项目授权时终止。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甲方完成委托事项时终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河南维恩木塑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 日期:
被委托方:濮阳市华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经办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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