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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寄售代理的区别
经销(sale):(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获取利润) 买卖关系。
寄售(consignment): (代销人以自己名义推销商品,后果自负,以佣金为报酬)委托代销人代售货物的贸易方式;寄售人将货物运往代售点,委托代销商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为销售;代销商代为收货存仓保险销售,售出后,扣除费用和佣金,余款汇交寄售人。
1、 委托代售关系;出货在前成交在后;售出前物权属寄售人;代销商不承担风险;一
种说法是寄售是信托性质或者说行纪合同的性质。
代理(agency): (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以佣金为报酬)按照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1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代理人负责介绍招揽订单,不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一般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代理人通常不垫付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代理人按照交易量和事先议定的比率收取佣金。
代理在我国民法通则里并未规定可以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但外贸中,实行的是外贸代理制,常常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法律行为,
最高院的一个判例是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以外贸代理合同来判,但合同法并无外贸代理合同。 常认为外贸代理合同具有行纪合同的特征。
行纪合同:(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自己承担,但有请求赔偿权)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等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相对人)签订行纪执行合同,行纪人不必向第三人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委托人并不是行纪执行合同的当事人,非经债权转移,委托人无权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其行为所生经济上之利益或损失均归于他人(委托人)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行纪执行合同,构成了行纪执行合同与委托代理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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