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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与代理区别等
一、仅就代理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信任的基础而约定的合同关系,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毫无关系可言,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不能适用。
二、代理,只适用本人与代理关系的第三人的关系,即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否则,不成其为代理;而委托合同只适用于委托与受委托的对内关系,舍此也不成立其委托合同。
三、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依《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双方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应有受委托人的承诺,若受委托人不作承诺,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处理委托事务,其委托合同则不能成立。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2017-04-24 10:34 | #2楼
一、 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二、 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三、 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四、 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者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五、 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在信托业务过程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而代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六、 信托财产的控制不同。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只受法律和行政上的监督;而在代理业务中,代理人则需要接受被代理人的监督。
七、 掌握的权限不同。信托类业务的受托人拥有为执行信托业务所必须的广泛权限,法律另有规定或委托人有所保留和限制的除外;而代理业务的代理人权限则比较小,仅以被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八、 期限的稳定性不同。信托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契约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一般也没有影响,因而信托期限有较大稳定性;而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可随意撤销代理关系,并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因而,代理合同解除比较容易,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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