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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和代理居间的区别

时间:2022-03-23 09:52:48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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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和代理居间的区别

行纪(Commission)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机构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机构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员拥有的权力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在西方国家民商法中,行纪人属于商业代理中的一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行纪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早在欧洲中世纪,由于逐渐兴起和繁荣的商业的需要,出现了专门受委托人委托,为其办理商品的买卖,收取佣金的行纪人。行纪制度从而产生并得到发展。我国历史上亦有过行纪人,称作牙行、货栈。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的活动,而非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2)行纪人直接与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

(4)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5)行纪人进行活动的后果不是直接归属于委托人,而是通过转让的方式归于委托人。

行纪和居间本质上的区别是: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

代理居间、行纪的区别2017-04-24 10:33 | #2楼

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与商法上的代理之分,而行纪是一种商行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纪。

2.代理关系基于授权而发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行纪合同属于双务诺成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3.行纪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为一定贸易活动,其与第三人之间所为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主体性质:

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独立性)

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

5、权利来源

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行纪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

6、必要费用的负担:

在行纪合同中,如无约定,由行纪人负担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而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7、报酬变更

行纪活动中,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代理的报酬一般不变。

8、行纪活动中,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代理则不可。

9.行纪以其独特的二人合同制度为特征,只有行纪人将其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转移给委托人后,委托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简言之,需通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让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代理制度中,代理人只要是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其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不需要合同来转移其权利义务。

10 行纪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一部分对交易安全要求较高的领域如我国现行立法中已规定的有价证券的买卖,委托贷款等。又因其“职业性”强调行纪人要具有专业知识,代理人并无这一要求。

行纪与居间的区别

1.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2. 行纪也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 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课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其承担交易的结果。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4. 行纪活动中,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居间则不可。

5.居间人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不得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内容,行纪人在履行合同时,必然要与第三人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且要以委托人的意思和利益对合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的内同予以确定。

6.居间人在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时,可以向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传递交易的,但不能替当

事人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最后订立的合同,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在行纪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虽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而作出意思表示,但此时仍是行纪人向第三人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因此所订立的合同系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 7行纪与居间在合同的费用承担上不同。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费用,在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时,由委托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在行纪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由行纪人自行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

代理与居间的区别:

1.以谁的名义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

2. 权利来源

代理基于被代理人赋予的代理权而产生。

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报酬。

3. 办理事务范围

代理行为只能由依法成立的代理商行使,但在不违背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实施违背直接代理授权的行为。

居间业务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

4. .居间人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不得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代理人在履行合同时,必然要与第三人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且要以被代理人的意思和利益对合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的内同予以确定。

4. 后果归属:

代理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有义务。

5.必要费用的负担:

代理的费用由被代理人负担。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费用,在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时,由委托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在行纪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由行纪人自行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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