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本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消除超过保质期食品引发的社会危害,杜绝超过保质期食品上市流通。
二、范围
所有关于本公司生产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三、食品保质期的标注
公司上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管理食品标签,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更改食品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四、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1)下列期限内的食品属于临近保质期食品:
(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为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六)保质期为5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
(七)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保质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设置临近保质期。
(2)应当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并施加显著区分标识,不得作为原材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者以改换包装等其他形式销
售。
(3)应当做好食品回收或者退货记录,列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回收或者退货的日期和地点。食品回收记录还应当包括存放场所、负责人、退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回收或者退货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
(1)定义:超过食品标注的保质期限的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
(2)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食品及其外包装,并建立销毁记录,列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以及销毁的时间、地点、销毁方式、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销毁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委托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与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受委托单位收集、运输、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依照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向受委托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移交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填写移交清单,列明食品的名称、条形码、规格、数量、价值、移交时间、接收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移交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回收食品、食品生产废弃物登记销毁制度2017-04-22 20:54 | #2楼
1.目的:为切实保护我厂的声誉,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制定严禁使用回收食品、食品生产废弃物作为生产原料投入使用及登记、销毁的管理制度。
2.范围:只适用于本厂内部使用。
3.回收食品的定义:
3.1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种类产品及半成品;
3.2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种类产品及半成品;
3.3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产品及半成品;
3.4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产品及半成品
4.食品生产废弃物定义:
4.1因仓库或生产车间保存不当而造成变质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原辅材料及半成品;
4.2因生产卫生、生产工艺控制不当或生产、质量管理不到位等因素而产出的,且经过质检部检验确认后不能被再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
5.处理程序:
5.1对以上回收回来的产品,首先由仓库登记回收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等,再通知质检部门立即
对该批回收产品进行检验,必要时应送检测机构检测,确定处理措施,对能够作为饲料的且拆除包装后可以低价卖给养猪场并作好记录,对不能够作为饲料的回收产品应进行销毁并作好记录,销毁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
5.2回收回来的产品严禁进行再加工,质检部应对加工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如有回收回来的产品进行再加工的情况质检部有权停产并对该批产品进行封存并作记录报公司总经理处理。
5.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原辅材料和产出的不良半成品、成品,质检部应先贴标识,及时检验,如果确定是生产废弃物,处理措施如下:对能够作为饲料的可以低价卖给养猪场并作好记录,对不能够作为饲料的生产废弃物应进行销毁并作好记录,销毁记录应包括生产废弃物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
6.相关记录
6.1《回收食品销毁记录》
6.2《食品生产废弃物销毁记录》
【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相关文章:
请假登记制度04-20
值班登记制度04-17
学校登记制度11-09
验证登记制度06-16
废旧金属回收安全制度04-18
值班值守登记制度04-22
前台值班登记制度04-20
学校值班登记制度04-20
学生请假登记制度04-20
机房值班登记制度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