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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登记制度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地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类事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3)发生火灾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打电话119报警,同时采取急救措施。
4)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火灾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5、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企业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确实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
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
2)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死亡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 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应组织学习吸取教训,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5)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工伤认定及上报
事故企业填报《伤亡事故报告单》后,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填写材料上报企业领导,由企业领导上报审批。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2017-04-22 20:05 | #2楼
1、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
2、发生差错事故后,部主任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同时将其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遇重大事故需立即报告院长。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4、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本部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
5、发生差错事故后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其发表意见,决定处分前应做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以达到教育目的。
7、医疗部和护理部负责人分析差错、事故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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