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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做好业务保安及掌握出入井人员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总则第十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入井人员都必须经过身体身份检查,经过安全有关规程、 法规以及矿规矿纪的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入井,否则不允入井。
三、凡入井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胶鞋、戴好矿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四、入井前严禁喝酒、不许携带火柴、烟草及其它点火、易燃物品下井。
五、身患疾病、疲劳、饮酒、精神不振等人员严禁入井。
六、入井人员下井前都要接受井口检身工或仪器的检查。
七、带齐工作前所需的工具和器材,做好安全防护。
八、新工人入井,必须由矿(或部门)指派专人带领方可入井。
九、确是因工作需要、来宾入井等都必须请示矿安全分管领导,由安全矿长派专人带领方可入井。
十、严把井口检身工作,必须认真地填写好相关记录。
十一、全矿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工作由矿灯房、检身房负责。 十二、矿灯的发出,严格做到专人专灯,矿灯统一编号,一块灯牌发一盏矿灯,并做到人与矿灯及灯牌三对号,无灯牌者一律不发灯(上级部门检查除外)。
十三、入井人员领灯的时间为:早班7:30-8:00中班15:30-16:00,
晚班23:30-24:00。遇特殊情况在超过规定时间需领取矿灯者,凭调室证明方可发灯,矿灯房应做好相应登记。
十四、矿灯房工作人员必须对出入井后的灯牌及时进行清点、登记,并统计各单位每班出井职工的人数。
十五、调度室必须建立入井考勤制度,入井前由值班人员认真做好入井人员的考勤登记工作。
十六、严肃劳动纪律,职工考勤后,不能无故不入井,升井后,应及时交还矿灯、自救器,以便矿灯房工作人员清点 登记。
十七、上级部门领导(检查)和外来单位人员参观、实习等需要入井领矿灯人员,必须凭调度室开具证明,否则不予发灯。
十八、对正常交接-班后两小时仍未交回矿灯者,矿灯房应立即进行清点追查,并报矿调度室及时查明原因由调度室做相应处理。
十、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2017-04-22 18:13 | #2楼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规范入井检身和升入井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入井人员都必须主动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否则不准入。
第三条 井口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牌板,并设专人负责升入人员的领牌和人数清点工作,必须执行入井领牌,升井后交牌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入井人员必须做到专人专灯,自救器统一编号管理,实行一人一号。有关人员要按规定领取并佩戴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第五条 矿灯、自救器、便携甲烷报警仪要分区队、班次进行登记注册,实行挂牌管理。
第六条 入井检身内容
一、入井人员衣帽穿戴是否整齐。
二、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完好的矿灯和自救器。
三、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及非防爆电子产品入井。
四、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五、入井前严禁喝酒。
六、凡入井人员都必须主动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否则按“三违”论处(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七条 升入井清点登记内容
一、矿灯、自救器发放室要对当班领交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情况进行清查、核对,并向井口调度室汇报。
二、井口安监员要对入井和升井人员进行清点,要做到清楚、准确,并做好记录。每班由井口班组长汇总登记,并检查与出入井数相符,是否不符要查明原因。每班由井下组长汇总好,向调度室汇报。
三、井口调度室每天都要按班次对矿灯、自救器发放室和安监部汇报的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未按时升井的人员,要及时查明情况,向调度室主任汇报。调度不及时或调度不清者,一次罚款1000元。
第八条 清点登记工作要认真、准确,为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时查找人员提供依据。
第九条 当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调度室要主动向矿灯、自救器室及井口安监部查询升入井人员情况,并及时核对未升井人员名单。
第十条 矿灯、自救器发放室要建立升入井人员交、领牌登记册,每班都要进行交接-班记录,对记录漏项或无记录者,按“三违”论处(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安监部要建立升入井人员情况登记册和签名、划名登记册,每班都要进行交接-班记录,对记录漏项或无记录者,按“三违”论处(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安监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公司安监部实行抽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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