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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登记制度
一、凡在患者就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事件皆需登记在册;
二、登记内容各科室统一,包括当事人姓名、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住院)时间,主要诊疗(护理)经过,争议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及目前状况,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及处理,患方的要求及科室处理结果(如患者或家属表示理解、争议升级投诉医院领导、投诉卫生局或公开热线等);
三、发生医疗事故(事件)争议应向医院医疗质量监控办公室或医务科报告,科室能与家属沟通解决的,原则上在科室内解决,科室无法解决的,由医院出面协商解决;
四、争议如涉及事件定性及原因不明的,由院方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患方解释,并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如医疗事故鉴定,尸体解剖等)。
五、发生医疗争议经调节协商解决的,涉及赔偿费用,则由医院、科室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六、该登记本原则上由科主任登记,科主任不在时,由护士长登记;
七、登记格式统一、规范。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
医疗缺陷、差错、事故纠纷登记处理制度2017-04-22 18:15 | #2楼
1.各科室均应建立医疗缺陷、差错、事故及医疗纠纷登记本,并设专人管理,对科内发生的医疗缺陷、差错、事故和纠纷及时登记。科内应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定性后将差错、事故、重大纠纷记入缺陷、差错、事故登记本并及时上报。
2.医疗差错、事故及重大纠纷要及时上报医务科,一般差错一月内上报,严重差错一周内上报,医疗事故和重大纠纷当日上报。
3.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首先由科室派专人负责接待、记录、处理,要耐心听取意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要做好保护性医疗工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如科室处理有困难,医务科、护理部可分别派人协助解决。
4.对重大医疗事件或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局作口头或书面报告,并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医疗差错、事故和纠纷的原始资料必须严密保管,不得丢失、涂改、伪造、隐瞒及销毁。
6.对临床诊断不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死亡事件,必须进行尸检。医生应及时告知尸检并记录在病程中由家属签字。如家属坚决不同意尸检,动员家属履行签字手续。如未做尸检动员工作而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由当事医生承担责任。
7.医务科对科室上报和病人投诉的医疗事件,要及时做好登记。有关人员和科室应在一周内将事件经过、对投诉的答复和科室的定性意见上报医务科。
8.医疗差错、事故及重大纠纷每季度由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鉴定和评析,评析内容为医疗事件的原因、性质并对当事人和当事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处理得当。
9.每月业务查房时对医疗缺陷登记、定性及差错、事故、重大纠纷登记、上报情况检查、如有隐瞒不报,对当事科室进行必要处理。
10.对发生的医疗事件,由医务科负责档案整理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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