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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一、就业登记
1、登记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现处于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者。包括: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者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的;
(3)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
(4)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5)省辖市规定的其他登记对象。
二、失业登记
1、登记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现处于无业或者不充分就业状态的农民劳动者。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农村退役士兵;
(5)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
(6)无承包土地的;
(7)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8)省辖市规定的其他对象。
三、享受政策
1、用人单位或者就业农民凭就业登记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2、登记失业农民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优先援助和重点帮扶。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农民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服务。
农民求职登记制度
一、登记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二、登记流程
1.登记申请。进城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如实填写《农民求职登记表》(见附表4)。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求职意向、联系方式等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职业指导。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求职农民正确填写《农民求职登记表》或《农村失业人员登记表》,逐项核实登记农民个人及求职信息,介绍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登记农民理性求职,合理确定求职岗位和工资福利等待遇。
3.现场匹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对登记农民的求职意向和信息库中的招聘单位用工需求进行匹配。
现场匹配不成功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登记农民说明情况,将其求职信息录入信息库,一周内再次推荐岗位。
4.跟踪服务。农民求职登记信息有效期为七天。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其就业状况。
四、享受政策
登记求职农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包括免收门票费、个人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服务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档案托管费等)。
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
一、援助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有望,现处于失业状态,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劳动者:1.农村低保家庭;2.农村贫困家庭;
3.农村零转移家庭。
二、援助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向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困难家庭登记表》。未建立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向镇区或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申报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农村低保家庭劳动者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2)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3)农村零转移家庭劳动者提供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
(二)认定。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报农民身份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镇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镇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同时在镇区和行政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困难家庭劳动力花名册》及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
县级劳动就业管理处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中注明“农村困难家庭”;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农民到受理其申请的镇区或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查询认定结果,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援助。镇区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上门走访农村困难家庭,了解家庭情况和劳动力的就业要求、培训愿望、个人技能、身体状况、就业去向等基本情况,为农村困难家庭每名劳动者量身制定就业援助方案,开展职业指导,发放就业政策宣传资料
镇区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针对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特点,分别提供培训援助、岗位援助、政策援助。对缺乏就业技能的,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结业后推荐就业;对困难家庭中的大龄劳动者,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对有创业愿望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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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跟踪。镇区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定期对已就业农村困难家庭进行回访,符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及时帮助落实政策;再次失业的,继续提供就业援助。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援助对象:
(1)实现就业的。(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3)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4)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6个月内与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无法取得联系的;
(5)省辖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享受政策
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其中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农民创业服务制度
一、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包括:
1.返乡创业农民工;
2.就地创业和进城创业农民;
3.农村退役士兵;
4.省辖市规定的农村其他创业人员。
二、服务流程
1.创业登记。
(1)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或者村级农民创业指导站,如实填写《农民创业服务登记表》(见附表7)。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和就业经历、创业培训意愿、创业意向等方面。
(2)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或者村级农民创业指导站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农民创业服务登记表》相关信息,发放农民创业服务宣传单,告知其可享受的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创业政策等事项。对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开班计划,让农村劳动者自愿报名、自主选择参加创业培训的时间、地点和班次。根据报名情况,编排培训计划,出具创业培训通知书。
2.创业培训。
(1)申请创业培训农民持县(市、区)、乡镇(街道)或者村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的创业培训通知书,根据本人培训意愿和当地确定的培训项目,到指定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工商知识、税务知识、政策法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创业案例分析等基础知识和创业见习、创业实训等操作技能。
(2)创业培训机构对每个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开展创业培训动员(开班教育),举办创业意识课程培训,指导学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创业项目。对没有创业想法、不选择创业项目或者参加意识培训不合格的学员,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习。专家志愿团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学员进行再次筛选,确定参加创业计划培训人员。学员接受创业计划课程培训,制定和修改《创业计划书》,创业培训教师初审完善《创业计划书》。
3.项目推介。
县级以上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邀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员、专家学者和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财政、银行等人员组建专家志愿团,建立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制度,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各类独立经营、连锁经营、合伙经营、合作加盟等适合农民特点的创业项目,建立健全创业项目数据库。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活动,向有创业意愿和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推介创业项目。
4.开业指导
专家志愿团审核《创业计划书》并签署意见,创业农村劳动者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并实施《创业计划书》。各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协助创业农民办理事务代理、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咨询、融资服务、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等事项。县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每周固定时间召集工商、税务、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现场为创业农村劳动者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即时发放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详细说明原因,提供需要补充材料清单,缩短农民创业时间。
5.政策落实。
农村劳动者创业政策落实采取乡镇分别受理、县级集中办理方式。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向创业农民介绍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享受优惠政策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县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县级农民创业指导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原因。
6.后续跟踪。
各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对成功创业农村劳动者实行为期一年的后续跟踪服务,采取专家和创业农民“一对一”挂钩形式,及时了解开业和经营情况,协助解决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高农民初次创业成功率和开业后稳定经营率。
三、享受政策
创业农村劳动者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1)为农民进行创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以及同地、同电、同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2)对农民创办企业,投资于发经政府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建立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并结业的农民,免除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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