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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备查制度

时间:2023-03-24 05:55:57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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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备查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从源头上防止重复立案、多头立案、违反规定立案的现象,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立案登记备查制度

第一条 案件立案登记备查工作由法制机构统一办理,并建立书式台帐和电子台帐。

第二条 按普通程序查处的违章违法案件一律实行网上立案登记备查。未经立案登记备查,不得发询问通知和调查取证。

第三条 查处辖区内经营者的违章违法行为的立案、备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办案机构签署意见,送法制机构登记备查、编号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第四条 查处涉及住所地在辖区外经营者的涉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违章违法行为先上网查询是否重复后再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办案机构签署意见,由分局局长批准,送市工商局政策法规科审查、登记,报市工商局分管法制的领导批准,方可立案查处。

第五条 立案登记备查应提交《案件来源登记表》,附上相关材料。政策法规股收到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后,认为属于多头办案、重复办案的,对案件管辖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明确:

(一)先登记备查的优先于后登记备查的;

(二)在同一时间登记备查的,优先立案在先的;

(三)都未按规定时间登记备查的,政策法规股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管辖权的规定,综合考虑方便查处、利于执行等情况指定管辖。

第六条 查处辖区外经营者的违章违法案件必须按普通程序,不得给予即时处罚。

第七条 简易程序的案件办理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8号令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加强立案登记的管理,已立案备查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结案,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撤销立案的决定。对超期办理的案件,应当及时报告分管法制的局领导,责令办案机构携案卷说明原因,是否延期,由分管办案机构的局领导报请局长办公会确定。

第九条 对经延期后仍不能办结的案件,在超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办案机构办理销案手续,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对未按本制度办理立案登记备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浅析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2017-04-22 18:12 | #2楼

2017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变立案审查制度修改为立案登记制度。行政诉讼向来有“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而立案登记制度有效地缓解了立案难的问题,在新《行政诉讼法》生效后,行政诉讼立案数量明显上升。

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 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与立案审查制度

(1)立案审查制度的缺陷

立案登记制度作为公民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防线,对于能否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至关重要,也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立案审查制度是在立案之前对当事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在审查时由于缺乏公开性和规范性以及当事人的参与性,监督效力下降从而可能会导致“立案难”,不利于社会纠

纷的诉讼化。此外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影响力,行政诉讼在审查阶段就会夭折,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2)立案登记制度对诉讼权利的保护

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是为了提供司法救济。而立案登记制度降低立案标准,许多行政纠纷得以进入诉讼程序,有效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其次,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对于在行政纠纷中教育水平不足以及行为不便的当事人作用明显。再者,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接收起诉状后案件的起诉裁定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在程序上有效约束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更是明确了司法机关不作为行为的责任担当,促使司法机关提高办事效率和加强责任意识。总的来说第五十一条的四个款项都是为了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而加强诉权的保护也已经成为立案登记制度的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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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案登记和立案审查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接到诉讼请求后,能否直接立案。立案审查制度是 在接到起诉状后先进行审查,审查过后,再决定是否立案。同立案审查制度相比,立案登记制度,只是将审查的环节放在了立案后,虽然只是先后顺序上的变化,但是导致的结果却大不相同。先立案后审查,使审查程序暴露在监督机制下,更加地公开公正及规范。即使在审查过后发现案件不缺乏起诉所需的必要条件,这也是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保护。

(4)立案登记制度下的立案审查

立案登记制度降低了立案标准但不是说任何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进入

司法程序,如果任由不符合审理条件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那么司法系统将出现混乱。所以在进行立案登记时还是要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院的审理条件。由于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社会行政纠纷比较复杂多样,而且并不是所有纠纷案件都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在案件登记后进行立案审查是对司法活动的尊重,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立案登记制下,立案审查分为立案前审查和立案后审查两个阶段。立案 前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状内容和诉讼请求以及括当事人的签

名等必要事项是否有漏缺,如果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现场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果改正后仍不符合起诉要求的,可以不予接受。立案后审查是实质审查,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要件。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是起诉的一般条件,除此之外,还要审查时间条件、程序条件、形式条件。由于法院具体实务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法院会进行实质审查,判断诉讼纠纷是否具备案件资格。在立案登记制度下的立案审查不同于以前的立案审查制度,由于审查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所以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到法院的立案后审查阶段,这可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法院在进行调查取证时的遇到的阻碍也会相应减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如果在案后审查发现该案件不具有可诉性,则停止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并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

(1)实施后出现的问题

自2017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以来,有数据表明,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法院登记立案数量同比增幅超过30%,在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以浙江省人民法院为例,仅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第一个工作日,全省法院收案共计5700余件,立案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当场立案5200余件;收下材料待立案共计386件;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134件。与以往相比收案量增加近20%。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也大幅度增加。这些数据一方面体现人们法治观念的加强,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存在滥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问题。此外,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而基层法院由于人员流失,法官名额限定等原因,司法资源不足,从而难以应付众多的案件。同时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例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职工安置、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敏感案件数量也在增长,这些案件具有人数众多、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力广泛等特点,如果这些案件受理后无法审结、无法执行,导致涉诉信访的发生,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于在起诉前、立案审查阶段就会造成严重

的群体性事件。

虽然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问题情况复杂,但是其确实改善诉讼当事人立案难的问题,并将纠纷引入法治的轨道解决。从更宏观角度来说,立案登记制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强有力的作用,能够让人们从进入司法程序开始就能感受到司法的正义。

(2)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出现问题的原因

首先,在我国行政诉讼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后。如果问题还未解决的,诉讼当事人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构是在诉讼机关前的一道网,拦截了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立案登记制度放开标准后,诉讼案件也就会大量增加。其次,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导致人才的流失,司法权力的分配不平衡,司法资源的质量和数量都跟不上与日俱增的案件要求。再者,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一些公民由于法治意识淡薄,认为只要立了案自己就是站在了有理的一方,固执地认为自身的诉讼请求一定会实现,从而进行滥诉。而恶意的行政诉讼则是由人为的有恶意目的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求干扰其正常的行政工作。或者是某些诉讼代理人由于职业素养的缺失,只以获取金钱为目的,提起恶意诉讼。最后,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敏感案件数量增加是由于立案标准的降低和以往案件的积压所仔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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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出现问题的对策

一是要加强立案后的审查效率,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剔除,并且要推进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好纠纷分流,将纠纷引导到相应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合理运用诉讼手段,减少行政案件的诉讼数量。二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合理分配权力,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并且投放到相应岗位,整体上提高司法队伍的质量。三是推进社会法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四是规范诉讼代理人制度,对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进行追责。五是做好法院和公民以及社会的监督制度建设。

三、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其本身存在的缺陷及对策

(1)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是立案登记制度在起诉阶段的审查标准不够明确,例如,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应当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以及审查上述问题的形

式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新《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讲阐述清楚。由于标准的缺失,法院的裁量空间变得宽泛,在立案阶段的可操作性就大大增加,立案难的问题又将会重现,公民的诉权亦难以得到保障。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立案登记制度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二是关于起诉状的问题,由于起诉状是法院了解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主要方式,所以起诉状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因为诉讼状的格式或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就就拒收起诉状,拒接立案。虽然可是在在实际操作时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标准是什么、不接受起诉状的情形是什么、还有当场判定不接收的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没有明确。

三是口头起诉的落实监督问题,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那么如何保证起诉状是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

四是对于对立案登记的监督问题,在法院收到起诉状并立案后,在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如何对法院之后的行为进行监督?

(2)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对策

一是要明确起诉阶段的审查标准。立案后法院在进行对起诉条件的审查时,审查标准是十分重要的,标准过低,则会出现许多滥诉、恶诉的案件;标准过高的话,法院又会不知不觉地陷入实质审查的漩涡,而在这个立案阶段就实行实质审查的话,即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保护。所以新《新政诉讼法》好要明确好审查标准,一个明确合理的审查标准即可以限制法院宽泛的裁量空间,也可以让诉讼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公开,有利于纠纷的良好解决。具体实施时只要对是否属于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第一款、

第三款、第四款进行形式上的程序审查,然后就根据相应的审查标准对一些要件进行实质审查。

二是要明确起诉状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让法院工作人员在认定起诉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以及指导起诉人补全内容、明确其诉讼请求、拒收不合要求的起诉状时能够有理可据,有法可依。这是具体实务的要求,也是为了便利审查阶段的审查,更是有利于案件的筛选节流,减轻因为司法资源不足带来的负担。

三是对口头起诉的要求,当事人简洁明了,突出重点,表达自身的诉讼请求。法院工作人员着实记录,在遇到表达不清的语句是应再三向当事人确认,尽可能阐述当事人的观点,还有就是要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确保起诉状的真实性。

四是要建立相应的垂直监督制度和确保当事人参与立案后的审查程序,最好是建立立案听证制度,让双方都参与到立案的整个过程让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行为需要监督,与此相对的,法院的司法行为也应该受到监督。而法院的监督可以分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垂直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互评处分机制,通过这些监督制度和当时人的参与机制,有效的约束法院的行为。

虽然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不满一年,而且存在许问题多亟待解决,但是我们可以感受到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们法制观念得到加强,诸多以前的老问题也得到了解决,法院办事效率也有很大的提高。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我们可以相信行政诉讼的明天会更加璀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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