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日志登记制度
1、对前来就诊的病人逐一登记在门诊日志上,不得漏登,登记日志数与挂号处方数符合,符合率要达95%以上。
2、登记齐全,至少包括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家庭住址,疾病名称,初诊和复诊等九个基本项目。
3、挂号内容规范,准确,字迹清晰,不能有缺项,填写大地址,症状代替病名等现象。
4、对发热病人,要在门诊日志上标明体温和相关流行病史,对于14岁以下的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对诊断(疑似)为传染病的患者要详细填写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
5、首诊医生在确诊过程中发现,确诊病员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要求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并按规定时间填写传染病报告(疾控中心),不得漏报,迟报和瞒报。
6、门诊日志分年、分月装订保存,每册门诊日志的封面,应注明年、月、日机构名称,责任人及就诊人数,各种传染病的报告情况。
7、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门诊日志登记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门诊日志工作按(传染病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奖惩,对延报、漏报瞒报传染病及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乌马河卫生计划生育局
门诊日志登记制度2017-04-22 17:22 | #2楼
(1)医疗机构各诊室应设立《门诊日志》,实行。
(2)门诊日志由医院统一印制。门诊日志的栏目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初诊或复诊、发病日期、就诊日期、传染来源、临床症状与体征、实验方法及结果、诊断时间、病名(诊断)、病例分类、医生签名、备注等。
(3)执行职务的医生在诊疗工作中,对每一例就诊者均须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和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对门诊日志信息不得伪造和篡改。
(4)对于由母亲传播的儿童性病,须在门诊日志的“备注”栏目中填写其生母患病情况。
(5)性病病例诊断更变或修订时,须在门诊日志的“备注”栏目中填写更正或修订诊断的病名。
(6)首诊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在门诊日志的“备注”栏注明“已报卡”或卡片编号,同时在传染病疫情登记簿上登记。
(7)门诊日志作为性病疫情准确性核查、漏报调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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