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一、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二、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三、医疗保健人员遇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有医嘱。
四、医务人员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填写订正卡;定期核查门诊日志,确保每位就诊病人信息的完整,对核查出的漏报、误报病例应及时补报和订正。
五、化验室人员遇有传染病阳性结果时,应有疫情报告提示制,并将报告单交经治医生确诊或排除。
六、化验室对结核病或其他传染病检查结果应专册登记。
七、报告的时限、方式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2017-04-22 17:23 | #2楼
1、建立健全登记报告制度,医务科、急诊科、急诊室、儿科、检验科建立传染病登记本。
2、各部门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及时进行登记,填写疫情报告卡,上报医务科,并协助进行调查,留标本,采取控制措施。
3、明确各部门报告范围:
(1)门诊部、住院部在患者中发现传染病人由经治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上报。
(2)妇产科在婚检、妇女病普查对象中发现传染病人,由疫情报告员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上报。
(3)保健科在本院职工、家属及外地流入劳务人员中发现传染病,由保健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上报。
(4)检验科在检验时发现传染病阳性病例,除做好常规登记外,还须在传染病阳性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疫情报告员每日检查核对。
4、医务科接到各科室上报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登记,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时限内向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非典病原携带者、禽流感和疑似传染病人,于2小时内报告。
(2)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于48小时内报告。
5、各科室发现传染病人不得迟报、漏报、不报,因上述原因造成传染病扩散蔓延,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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