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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7]1号文件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根据农业部农办经[2017]6号文件精神,重点鼓励引导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注册登记: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蔬菜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
养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兔年存栏1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家庭农场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七条 家庭农场注册资金(本)。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形式投资农场企业。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注册家庭农场的,资金数额由申请人(合伙人)自主确定。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
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养殖业)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加工,销售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家庭农场附带经营农家餐饮、家庭旅馆等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家庭农场名称预先核准后,需要先到食品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再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家庭农场登记提交申请材料。家庭农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除本办法规定外,根据不同类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申请人申请家庭农场登记注册时,属承包土地的,应出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和留存复印件;属流转土地的,应出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和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管)备案。建立同级工商部门与农业部门协作机制,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互通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旗县农业局
社旗县工商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创新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2017-04-22 16:33 | #2楼
一、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1.关于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标准
基于家庭农场家庭经营的特征,对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应当成为能否成立家庭农场的判别标准之一。从“家庭农场”的定义可以了解到,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但是对于“家庭”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家庭有家族的含义,既包含直系亲属也包含旁系亲属。考虑到家族成员可能分支庞大,联系也不似小家庭紧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大大降低决策上的优势,我们认为,家庭农场应当由农场主单独或与其直系亲属共同投资运营(即家庭资本投入),其旁系亲属可作为雇佣的主要劳动力参与生产活动,以劳动换取报酬,但不得成为投资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非家族成员不参与家庭农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2.关于职业农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情况看,对职业农民身份的判断依据主要是是否拥有本地农民户口,这使得很多有意从事农业活动的非农户籍人员被拒之门外。事实上,国外对“职业农民”的判断标准是“是否专职从事农业活动”,在日本,甚至会对“职业农民”提出一定的经验、技术和学历要求,达到这些要求便给予政府补贴。在我国,
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为引入更多有意专职从事农业活动的人才进入农村建设农村,我们认为,“家庭农场”的农民身份认定标准理应适度放宽,有意专职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活动的群众都可凭借土地承包合同和本人身份证明表明自己的“职业农民”身份。
3.关于土地规模的认定标准
适度规模化的经营是家庭农场又一主要特征,因而对土地规模也应当有一定的认定和审查标准。如同人的劳动力只有在青壮年才能发挥最佳状态,家庭农场的规模也并不是越大越好,只有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创造出最优的投入产出比。考虑到各地农业人口与土地面积比值的较大差异性,该标准应当由各地农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规范办理家庭农场登记注册
1.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究竟是以一种独立于个体户、企业等市场主体形式之外的新型组织形式进行登记,还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存在,是在拟定登记办法之前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鉴于目前未有任何关于登记“家庭农场”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执行,将“家庭农场”独立出来成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进行登记相对比较困难,而将其看作一种特殊的行业来处理就能有效解决“无法可依”的困境。既然“家庭农场”有其特定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只要同时满足“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其他组织形式条件的,就可以依据其他相应组织形
式的法律条款进行登记并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字样。换言之,“家庭农场”可以以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存在。另鉴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简便、并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登记制度,可能是目前最适合“家庭农场”登记的一种组织形式。
2.登记程序
一般而言,以何种组织形式存在的家庭农场应参照该组织形式的登记程序进行登记。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有:作为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名称登记时,行业类别和组织形式是否可以合并统称为“家庭农场”;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进行登记时,是否需要对从业的家庭成员进行备案登记;考虑到“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特性,可否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场所登记办法允许其登记在农户家庭宅基地之上。
3.提交材料
一般情况下,无论以何种组织形式存在的“家庭农场”,在登记过程中必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者身份证明,相关申请书及委托代理人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其他材料参照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规定依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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