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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23 23:48:46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传染病管理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门诊病人登记制度2017-04-22 16:31 | #2楼

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配备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二、使用专用运送工具,防渗漏、防遗撒,将废物收集送至贮存地点。

三、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四、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按国家规定用浓度400pmm优氯净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医用垃圾、输液器、注射器需毁形处理后,用浓度400pmm优氯净浸泡。

六、医用垃圾能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七、做好门诊日志消毒登记制度。

八、做好医疗废物处理登记管理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诊所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消毒隔离及疫情处理的程序。

二、诊所医护人员均为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最快的方式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

三、对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和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进行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于24小时内报告,并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诊所工作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漏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漏报、缓报。五、诊所工作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六、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治疗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治疗室布局合理,专人负责,严格区分有菌区与无菌区、清洁区与污染区,并有明显标记。进人治疗室人员必须衣帽整齐,操作前应洗手戴口罩。凡私人用物不得带进治疗室。

二、治疗室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严格分开放置。使用无菌物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

三、治疗室应湿式清扫,清扫物品要专用,每日通风,有紫外线 照射消毒,清毒液喷雾等措施,每月作空气培养一次,细菌总数不得超过500个/m3。

四、治疗室每日清扫、消毒二次,所有器械用物,每周更换大消毒二次,并注明消毒日期。打开的无菌液及无菌物品需继续使用时, 应无菌保持24小时有效。

五、各种治疗注射应一人一针一管制(含皮试);用后针头应毁处理、针管及一次性输液应浸泡在有效消毒液内,消毒后送供应室统一处理。

六、体温表应在有效消毒液中浸泡后冲洗备用。

七、取用无菌物品时,心须用无菌持物钳或无菌镊子,镊子与消毒容器应配套使用。一容器一器械,并浸泡在1/2~2/3处,有定期更换、消毒制度,并注明日期。

八、特殊感染、乙肝HBsAg(+)患者所用针头、针管、输液器等应单独浸泡处理,实行“双消毒”。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药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购入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药械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采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索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的复印件及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必须索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加盖卫生部章)、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进货验收严格检查、核对证件是否有效;许可证有效期与产品有效期是否一致;产品类别与许可类别是否相符;使用方法、适用范围是否与许可一致;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批件一致;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剂型是否与批件一致;查验厂家证件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

五、认真查验消毒产品3个月内的检验报告(必须是国家指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六、紫外线灯管、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压力蒸汽灭菌器、75%单方乙醇消毒液、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抗(抑)菌制剂、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消毒产品不需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但应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七、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不符合卫生质量安全的消毒产品严禁购入。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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