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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终止妊娠申请及登记报告制度

时间:2022-03-23 06:27:48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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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终止妊娠申请及登记报告制度

一、 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经肥城市卫生局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终止妊娠”许可项目后,方可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包括药物流产术,负压吸宫术、中期引产术、晚期引产术等);

医疗机构终止妊娠申请及登记报告制度

二、取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后,为十四周以上的的妇女做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收取并保存以下资料:

1、孕妇身份证;

2、省级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

3、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

4、手术病例文书档案。

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局审核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

四、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依法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并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五、妊娠十四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经依法批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到市计划生育局审核盖章后,方可终止妊娠。

六、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十四周以上,应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填写《终止妊娠申请表》,经镇计生办审

核盖章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备案后,凭《终止妊娠审批表》才能在我院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七、对怀孕十四周以上要求要求终止妊娠手术的,应查验其《终止妊娠审批表》,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八、在实施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必须检查终止妊娠者是否持有市计划生育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手术。对未经市计划生育部门同意而对已婚育龄妇女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术的,一律按照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查处。

九、要严格执行终止妊娠术申报审批及等级报告制度。在实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前,要认真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住址和计生部门证明等信息。并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每月将相关情况报送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备案。

十、未经计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实行孕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局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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