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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一、排污企业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环保制度,也是排污企业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二、排污申报登记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上报环保行政管理部门。
三、排污申报主要内容是:企业的基本情况;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排放污染源的种类及数量、浓度、排放地点、去向、方式和防治措施等。应如实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
四、对建设项目,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申报。申报内容有重大改变时,应在变更前15日填报《排污变更申请登记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申报的,应推迟3日提交《排污变更申请登记表》。
五、《排污申请登记表》应由公司安环部负责填写,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无误后,盖章签字上报。
六、排污企业对出具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的真实性负责。
七、排污企业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污染物应全部分项填报,不得慌、假、瞒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07排污申报登记制度2017-04-22 14:5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排污申报管理,准确申报各单位污染源排污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排污申报的管理,对公司排污许申报填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
(一)负责审核各单位排污申报内容,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二)公司排污申报组织与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排污申报工作。
第三章 排污申报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或谎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必要时需提供有关监测报告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 各单位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如实申报正常生产和作业情况下的排污情况。
第七条 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
(一)近一年内有效的污染源监测报告复印件;
(二)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三)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表内主要数据应齐全、量纲(单位)应正确。重点是生产数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能源消耗、新鲜水用量、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准确去向、固废产生量及处置情况等。
第九条 各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表需报股份公司环境保护部审核,确认无误后, 39
方可上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 新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运行前完成。
第十一条 变更申报。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更、调整的,在变更、调整前15日内履行变更手续。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3日前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排污者在法人变更后的3日内也要履行变更手续。
各单位对上述变更应及时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请表》上报环保局,同时在股份公司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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