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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公司的未公开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分管证券事务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四)公司财务、副部长;
(五)公司内审部工作人员;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数字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播客等。
第四条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所注册的各类
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三章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做好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第六条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或其他途径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公司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当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删除该等信息,监控对象应当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公司的指令。同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并于第一时间由指定的专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每年初将该项培训工作列入公司全年培训计划。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
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和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将新媒体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露内幕信息等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以作为监控对象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依据。
第十三条 全体监控对象均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新媒体监控工作及相关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
第十四条 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公司应当及时落实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上报公司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严肃查处。监控对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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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紫金矿业: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2017-04-22 13:12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公司的未公开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财务部全体员工;
(四)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定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数字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播客等。
第四条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登记
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三章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做好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第六条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监控对象不得通过新媒体或其他途径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息部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信息部每月编制核查情况报表报董事会办公室,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公司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当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删除该等信息,监控对象应当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公司的指令。同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并于第一时间由指定的专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每年初将该项培训工作列入公司全年培训计划。
全体监控对象应当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和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将新媒体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信息部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露内幕信息等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以作为监控对象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依据。
第十三条 全体监控对象均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新媒体监控工作及相关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
第十四条 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公司应当及时落实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上报公司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严肃查处。监控对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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