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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时间:2024-05-14 17:43:34 夏杰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通用11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通用11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通用11篇)

  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1

  一、一般差错:

  血型鉴定错误、误报检测结果。

  二、严重差错

  1、错发血液并已给患者输入,为发生严重反应者。

  2、各种原因造成血液污染,已将污染血液输入患者体内但未引起严重反应者。

  三、事故

  1、错发血液已输入患者体内发生严重反应并导致患者脏器功能损害或死亡者。

  2、各种原因造成血液污染,已输入患者体内导致脏器功能损害或者死亡者。

  四、登记、报告及处理制度

  1、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设置登记人员,负责差错事故登记,每月在月报内认真填写。

  2、差错发生后,科主任及相关人员应主动与临床科室协作,迅速处理,防止差错发展为事故;并注意查找原因。事故发生后,科主任及相关人员应主动与临床协作,迅速处理,竭尽努力减少事故所导致的危害。

  3、当发生差错事故时,当事人应于差错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提交书面分析材料,说明事件经过、差错、事故的处理与结果,分析原因及教训。科室主任应于一周内组织科室人员分析原因,找出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差错事故定性后,依据医院相关差错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2

  第一条 临床医疗、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由专人专册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科主任要经常检查,定期组织讨论和总结。

  第二条 发生事故差错时,要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由于事故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指定熟悉全面情况的专人负责与家属做好思想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三条 发生事故差错时,当事人要立即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发生重大事故时科主任要立即报告教务科和院领导,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主动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第四条 差错、事故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 发生事故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并保留患者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科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为查明事故和医疗纠纷原因,在家属对死因有较大异议时,主管医生或科主任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家属宣讲尸体解剖的目的、意义;必要时由医务科可再次向死者家属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拖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常温下不得超过48小 时,冰冻条件下可延长至一周。

  第八条 事故差错发生后,按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组织全科、全院及医院医疗事故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讲座,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为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以达到帮助目的。

  第十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

  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3

  护理工作范围、环节多,操作具体,可能发生差错的机会也较多。护理差错是事故的苗头,为做好护理差错的预防工作,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护理不良事件定义

  1、事故的定义

  凡在护理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作风粗暴或业务不熟悉,而给病人带来严重痛苦,造成残废或死亡等不良后果者。

  2、事故等级分类:

  (1)一级事故:由于护理人员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者。

  (2)二级事故:造成病人残废、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3)三级事故:造成组织器官损伤并产生功能障碍,或因护理措施不当使病情加剧或一度恶化而延长治疗日期,增加病人痛苦和负担者。

  3、责任事故范围:

  (1)护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交接班不认真,观察病情不细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致失去抢救机会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2)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而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3)由于不负责任,护理不周到,发生严重烫伤、跌伤以及三度褥疮者。

  (4)昏迷躁动病人或无陪伴的小儿坠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5)对疑难问题不会正确处理,但又不请示汇报,只凭主观判断,盲目蛮干,造成不良后果者。

  (6)因不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供应使用过的器械和敷料,或不认真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感染者。

  (7)在助产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观察产程进展,或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造成产妇、婴儿死亡或会阴三度撕裂伤者。

  (8)手术中不严格执行清点制度,而将纱布、器械等物遗留体内,造成不良后果者。

  (9)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药品,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3、技术事故范围:

  凡在医疗工作中,尽最大努力,却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治疗、护理等方面的原则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差错

  1、定义

  凡在护理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粗枝大叶,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或技术水平低而发生差错,对病人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延长治疗时间,影响治疗效果,增加病人痛苦,浪费国家财产,但无严重不良后果者,为严重差错,无不良后果者为一般差错。

  2、一般差错:

  (1)错抄、漏抄医嘱而影响病人治疗者。

  (2)错服、漏服、多服药,给药时间延迟或提前给药超过2小时。

  (3)错做或漏做滴眼药、滴鼻药、冷热敷等临床治疗者。

  (4)误服、漏服、误发、漏发各种治疗饮食,对病情有一定影响者;手术病人应禁食而未禁食以致拖延治疗时间者。

  (5)各种检查、手术,因漏做皮肤准备或皮肤划破多处,而影响手术及检查者。

  (6)由于手术器械、敷料等准备不齐,以致延误手术时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3、严重差错:

  (1)漏做药物过敏试验或做过了过敏试验未及时观察结果又不再重做者;未做青霉素皮试而注射青霉素但未发生严重后果者。

  (2)因护理不当,未尽到责任,而发生2度灼伤或2度褥疮,短期治疗难以治愈者。

  (3)抢救病人或对患有心功能不全、严重脱水、各类型休克、肺炎等病人,未按医嘱要求进行静脉推注药物和补充液体,影响疗效或引起明显副作用,静脉输液中液体渗入皮下,造成局部组织感染坏死,经治愈者。

  (4)因查对不仔细,误将带有霉菌药物注入静脉,未发生严重后果者。

  (5)护理昏迷、躁动病人或小儿,因管理不严,或不符合正常约束要求所致的坠床,造成软组织挫伤,经治而无功能障碍者。

  (6)凡精神病患者发生自杀、自伤、伤人等行为时,工作人员虽有不足之处,但后果不严重者。

  (7)分娩时婴儿牌挂错或出院时婴儿调错,但被纠正者;或婴儿性别写错引起意见,或产下畸形婴儿在24小时内未发现者。

  (8)手术室不按规定清点手术器械、纱布等物品,将纱布、器械、棉片等遗留在创口或被检查器官中,经及时治疗和纠正后无严重后果者。

  (9)因责任心不强,丢失标本而贻误诊断,增加病员痛苦和经济负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建立事故、差错、缺点登记报告制度:

  (1)各护理单位(病房、门诊、手术室)均应建立事故差错登记本,对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及当事人须详细记录。

  (2)一般差错每月由护士长在月报上详细填报,严重差错事故应及时上报护理部,并由护理部向主管院长汇报。

  (3)对发生的差错事故要及时组织讨论,总结教训,并提出处理意见。

  (4)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以减轻病人痛苦和挽回损失。

  (5)发生事故或严重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检验报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均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或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6)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被领导或他人发现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7)护理部每月总结分析全院护理差错,定期在护士长会议上公布。

  (8)对无差错单位给予奖励。对严重差错事故及时讨论,以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三、护理差错的预防措施

  1、加强责任心,培养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

  (1)要对护理人员加强责任心教育,使之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在对病人高度负责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上。

  (2)护理管理人员要注重调查研究,了解护理人员的思想,有的放矢地进行帮助和教育,把预防差错的思想工作落到实处。

  2、抓好专业训练,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掌握严密的科学工作方法。

  (1)认真抓好护理人员的专业训练,使他们熟练掌握各项护理业务技术,也是保证护理安全的条件。

  (2)要加强基本功的训练,严格贯彻护理技术常规和规程,特别是在医学科学高速发展,新技术、新业务不断应用的情况下,全体护理人员都面临需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状况。

  3、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操作程序化。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护理工作常规和规程,是防止差错发生的重要措施,护理管理人员要进行督促检查,使护理人员自觉用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保证医疗护理安全。

  4、抓好易发生差错的关键环节,以预防为主。

  (1)护理管理人员要抓容易产生差错的关键环节,以争取工作的主动,防患于未然。

  (2)护士长要根据实际情况,摸清规律,及时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差错发生。特别要抓住关键环节,如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护理常规、规程的执行,使预防差错发生成为管理的重要内容。

  5、加强领导,医院领导必须把预防差错事故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深入实际,切实把关,开展评比活动并将此作为考评晋升内容。

  四、正确处理差错事故

  处理上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1、调查研究、总结教训,做出正确判定,不要掩饰,更不要隐瞒,要分清责任,也要找出工作上的原因。

  2、针对差错事故发生情况,要积极争取必要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3、建立差错登记汇报制度,详细记录差错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便于讨论分析总结。

  4、护理事故的处理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4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网吧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职责

  1、网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保证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保证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网吧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网吧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来自:小龙: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向网吧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网吧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1—2人事故,由经理、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1991年xx月22日)进行调查和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6)调查组在三天内向网吧报送《工伤事故调查表》,以便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3、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调查组明确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网吧,由网吧上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经理代表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到会人员应包含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3)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事由和事故原因给予当事人和其部门主管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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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源,监测危害状况,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采取封闭、隔离等措施处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发生事故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伤亡情况;

  (2)事故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造成危害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4)报告人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电话。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规定:

  (1)轻伤事故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2)发生非轻伤事故(即有关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后,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的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和工会报告。报告内容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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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除事故隐患,以争分夺秒的精神,把事故隐患解决在潜伏期。

  2、出现事故要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目标、在责任,忙而不乱,急而不慌。

  3、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4、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部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吸取教训,杜绝复发。

  5、总结事故发生的经过,整理案例,利用真是事例,教育警示本站员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6、做好事故受伤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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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伤亡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检查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人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项目部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按程序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管理部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于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

  (1)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2)公证、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的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项目部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和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积压、拖延执行《隐患通知单》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换岗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6)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施工现场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8)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8

  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2、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3、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9

  一、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和事故苗子,应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二、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由公司先向上级部门(主管局、市、区劳动局、派出所、受监安监站)汇报事故情况。

  2、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做好事故陈述笔录,事故现场拍照,画出平面图,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定出书面调查报告,作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由公司审查后报主管局审核。

  3、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经济和行政处分,直到给予刑事处分。

  三、对重大仡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苗子,应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四、凡对事故隐满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一经查出,除责成立即补报以外,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的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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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重、重伤事故,有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公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11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

  第四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

  第六条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

  第七条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警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九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规定时间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对申请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进行不少于80学时的考前专业教育培训。

  第十条对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离开交通事故处理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的,应当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合格的,资格证书在下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条年度考评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中级、高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第十四条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规定的交通警察岗位专业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

  (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变更情况;

  (三)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质量;

  (四)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并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资格年度考评为合格,并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查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初级资格的取消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中级、高级资格的降低一级资格,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一)接到处警指令后不出警的;

  (二)拒绝为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

  (三)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的;

  (四)违法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六)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九条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以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人数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路面执勤交通警察进行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对路面执勤交通警察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各地举行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考试进行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省(区、市)交通事故资格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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