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帐登记制度
一、禁止采购使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有效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产品检验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登记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四、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必须索取进口检验合格证明。
五、应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台帐,如实查验和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是否完整,标签是否标注“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规格、生产许可证号、质量标准等。
六、不得为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完毕,应及时将食品添加剂放入密闭容器中包装,防止吸潮变质。
购销台账登记制度2017-04-22 13:12 | #2楼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市食品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营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此制度,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条 销售者在销售食品等产品之前,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第四条 销售者必须在产品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从事食品等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第六条 应当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的销售者,必须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第七条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条 为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销售者,不得销售相应的食品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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