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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治理登记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本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化管理文件及安全操作规程,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部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成立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如下:
组 长:张
副组长:曹、孙、赵、刘
成 员:各部室负责人
二、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现场的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巡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各类事故隐患。
三、隐患登记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张: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
曹: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管理、消防器材的安全隐患排查。 孙:负责所有水电的安全隐患排查。
赵:负责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安全隐患排查。
刘:负责工人宿舍区、办公区、的安全隐患排查。
各部室负责人:全力配合领导的安排,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记录。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五、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的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帐;对项目部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六、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督办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七、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每月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项目部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九、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励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经理部
2017年4月2日
事故隐患治理登记制度2017-04-22 12:23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避免或减少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第三条 全网吧全体职工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事故隐患检查、整改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事故隐患管理
第五条 事故隐患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各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做到:
(一)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事故隐患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其他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
(二)明确事故隐患管理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负责日常事故隐患管理工作;
(三)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健全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
(四)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
(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事故隐患。
(六)各网吧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表》制度,做到认真检查,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及时向车间汇报。
(七)隐患排查、整改按照ABC管理要求,即: A:需要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
B:需要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原则不超过3日) C:需要利用检修、换品种或有充足时间整改的事故隐患。(原则要求不超过一周时间)
第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事故隐患管理小组。事故隐患管理小组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 事故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报主管科室审查、备案。
(三)按时组织职工、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四)随时掌握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应急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九条 安全科应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对事故隐患的管理,负责在本系统内协调、组织对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三章 事故隐患检查、报告、评估
第十条 各网吧应教育职工熟悉、掌握本单位生产状况、工艺过程、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危险部位,教育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提高预防危险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种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各专业检查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同时应用各种危险分析方法,如:危险预知分析、故障危险分析、事故树分析等,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各车间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对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填写《事故隐患报告书》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部位;
(二)隐患类别;
(三)隐患基本情况;
(四)主要危害(包括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以及临时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A级: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及重大设备、火灾的隐患;
B级:易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较大设备、火灾的隐患; C级: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或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不安全因素、需要及时整改或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经过评估和分级,C级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B级事故隐患由各主管科室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A级隐患由安全科牵头协调各部门联动组织整改。
第四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发现事故隐患要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班组能整改的不得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隐患不能推给厂部。存在A、B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同时向主管科室汇报。主管科室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隐患整改负责人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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