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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并推行执行申请登记备案制度

时间:2022-03-23 06:19:07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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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并推行执行申请登记备案制度

1.案件不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减少法院执行压力。综观目前“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从被执行人角度讲,一为履行不能,二为履行不力;从法院角度讲,一为执行不能,二为执行不力。对法院来讲,主要解决的是执行不力的问题,而由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权利人即使明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交纳执行费用,否则就会丧失执行申请权。因此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增加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应建立并推行执行申请登记备案制度

而若实行申请登记备案制度,则可解决上述矛盾。权利人申请后,无须缴纳申请执行费或调查费用,也不必再担心丧失执行申请权。权利人提供财产和被执行人的线索后,案件进入调查程序,若调查属实,发出执行令,进入执行程序;若调查不实,留待权利人再次提供线索,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

2.增强权利人的举证意识,更好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诉法的原则在近十年的司法改革中已深入人心,而在应同样适用这一原则的执行程序中则远远不够。不少当事人甚至部分法院工作人员都认为,只要交了执行费用,所有的工作都应由法院来做,所有的责任都应由法院来承担,这其实是对执行程序的误解。

执行程序虽有主动性的特征,但更多地体现出被动性的特点,它只能就明确存在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不可能对财产不明的到处查找。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后,调查程序依权利人提供的线索而启动,能很好地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法原则。如果权利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则不提供线索即可。

3.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升法院执行形象。由于相当一部分执行不能的案件被阻却在执行实施程序之外,使得执行人员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因为案件多、事情杂、头绪乱而造成的执行效率不高、质量不好的状况将由此大为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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