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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就业登记制度
一、就业登记
(一)登记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现处于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者。包括: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者获取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的;
3.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
4.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基本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二)登记机构。县(区)就业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三)登记流程。
1.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录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用工(解除)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
(2)职工录用花名册;
(3)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4)用人单位与被录用农村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5)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农村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受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县(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用工(解除)人员登记表;
(3)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农村劳动者从事规模经营、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就业后30个工作日内到经营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
3.农村劳动者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的,参照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办理。
4.家庭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村级组织证明到经营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
邱村镇门口塘社区党总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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