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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就业登记制度

时间:2022-09-23 23:42:06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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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就业登记制度

一、就业登记

社区就业登记制度

(一)登记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现处于就业状态的农村劳动者。包括: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者获取农民经纪人资格证书的;

3.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

4.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基本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二)登记机构。县(区)就业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三)登记流程。

1.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录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用工(解除)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

(2)职工录用花名册;

(3)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4)用人单位与被录用农村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5)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农村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受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县(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用工(解除)人员登记表;

(3)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

(4)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农村劳动者从事规模经营、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就业后30个工作日内到经营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

3.农村劳动者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的,参照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办理。

4.家庭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村级组织证明到经营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

邱村镇门口塘社区党总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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