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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投资居间合同书

时间:2022-03-23 04:55:02 合同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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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投资居间合同书

委托人:

战略性投资居间合同书

居间人: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委托人基于公司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委托居间人为公司引进战略性投资,投资于委托人。引进的战略性投资既可以是为委托人提供借款,也可以是投资于公司注册资本,成为公司的参股或者控股股东。

引进投资者的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五百万元),低于500万元(五百万元)的,居间报酬减半收取。

第二条 居间期限

居间期间从2017年7月20日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

居间人促成投资人与委托人的投资或者借款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成立的合同总金额或总投资额的5%。

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10日内支付居间报酬的20%报酬,其余居间报酬的在投资方按资金到位情况,每笔资金到位后3日内支付居间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5000元(伍仟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擅自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居间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居间人促成投资人与委托人投资或借款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不按时支付居间人居间报酬的,自报酬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支付应付报酬2‰的违约金。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

居间人擅自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居间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居间人对委托人和投资人之间签订投资或者借款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尽力促成合同的成立,上述合同成立即为居间人完成居间义务。

居间人不得干预委托人和投资人之间签订的投资或借款合同的内容,对合同内容、合同履行、投资效益等其他各种事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签字、盖章): 居间人(签字、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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