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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务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履行地:
委托方(甲方):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居间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投资者条件,推广甲方经营的期货业务,发现潜在期货投资者,向甲方报告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信息,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并最终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二条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方式
2.1 乙方与甲方签署《》之后,乙方实际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可以认定乙方提供的中介服务成功。
2.2 在本合同成立后,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乙方介绍客户交易的情况,按月计算出乙方介绍客户创造的税后净收入(剔除成本后),再按下列比例计算应得报酬:
(1) 该税后净收入的 % 计算出乙方每月商品期货应得的报酬;
(2) 该税后净收入的 % 计算出乙方每月金融期货应得的报酬;
报酬按月以人民币结算,由甲方于次月的15日之前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若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于20日之前或下月补发)。
2.3 乙方按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其他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其所得的报酬中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代扣代缴。
2.4 甲方每月暂扣乙方应得报酬的 10% 作为风险保证金(当合同期风险金达到20000元时,不再暂扣),当居间方产生违约或侵权行为并应当违担责任时, 委托方有权在风险保证金及应支付给居间方的居间报酬中直接扣除居间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不足部分委托方仍有权予以追偿;终止居间合同满6个月后未发生业务风险或损害委托方利益情形的,由甲方一次性返还该合同期提取的全部风险保证金,但不支付相应的利息(若双方属续签合同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计提风险保证金,在前一合同期满后3个月未发生业务风险或损害委托方利益情形的,委托方返还前一合同已计提的全部风险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2.5 乙方的报酬往来账户必须是乙方本人的实名银行账户(仅限一个)。
乙方指定账户如下: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
(1) 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中期协、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居间人的资质、行为进行检查和审定;
(2) 在乙方提供居间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并产生净创收后,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发生的居间活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 有权将乙方的居间人身份公示在甲方网站上,包括乙方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
3.2 乙方:
(1) 乙方承诺其所提供与资质认定的相关材料并无虚假;接受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主管机关的监管;以正当手段进行各项推介活动,并积极为甲方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不做有损甲方正当利益和声誉的任何行为;
(2) 乙方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时应当明示自己的居间人身份;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应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的情况;履行期货风险告知义务: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乙方不得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收益,不得诱导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做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得向投资者做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不得使用任何欺诈手段,否则给甲方及其客户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因乙方的以上行为对客户造成损害的,由乙方独立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代为先行赔偿,则对乙方取得追偿权。
(3) 乙方不得作为其所介绍投资者的代理人,包括不得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不得接受客户委托调拨资金、不得代理客户确认交易结算结果或调拨账户资金等代理行为;如果甲方发现乙方事实上从事上述代理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居间合同;
(4) 乙方对所获知甲方和客户的一切商业秘密和其他任何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
(5) 乙方不得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不得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不得在甲方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交易的场所;不得以甲方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利用居间活动私自设立或变相设立非法期货经营网点,不得接受客户授权从事各项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利益和甲方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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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乙方不得恶意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居间人;
(7) 乙方不得有其他损害客户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8) 乙方未最终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认定为居间服务未成功,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报酬,也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
4.1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或录音电话形式通知另一方。
4.2 乙方若从事合同约定的禁止情形或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3 合同期满后,本居间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居间劳务报酬。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即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 元,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2 乙方签订居间合同后,在协议管辖范围以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六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9.1 本合同附件及其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9.2 本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视为雇用关系或建立劳动关系,仅证明双方居间关系。 9.3 本合同附件中乙方所留的地址即为法定通讯地址,一方按此地址寄出的函件,即视为对方已收到;一方地址如有变更,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一方,在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已经交寄的函件仍为有效。
9.4 本合同如与国家法津、法规和规章以及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地方期货业协会等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地方期货业协会的规定为准。
9.5
委托方(甲方): 居间方(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间人信息登记表
个人居间人
姓名 现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性别 从业考试合格
证号 传真
年龄 职业 学历 电子信箱 邮编
工作简历
是否与其他公司签署居
间合同 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号(正本) 税务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地址 是否与其他公司签署居
间合同
□是(期货公司简称: ) □否
法人居间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注册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是(期货公司简称: ) □否
以上内容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个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期货交易居间人协议2017-04-21 14:02 | #2楼
甲方: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住所:上海市浦电路500号期货大厦2203室 住所:
邮政编码:20122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为规范甲方的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控制市场风险,双方经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认同甲方指定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并保证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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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乙方与甲方没有隶属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劳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聘 用),亦不是与甲方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本协议约定。
第三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 居间协议的规定,为甲方从事客户开发。
2、 乙方居间成功后(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并且资金到位),有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 获取约定佣金的权利。
第四条 应尽的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
3、 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4、 须遵守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妨碍投资者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如实向签约双方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期货的收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乙方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若无客户正式书面授权书,无权代签交易月报,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乙方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转递给他方。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中介业务时,乙方不得隐瞒身份。同时必须向本公司提供客户的真实身份。
第五条: 乙方进行开发客户的居间活动费用有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代扣乙方佣金收入税收
第七条: 乙方应当提供真实详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情况简介、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八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甲方有关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约束。
第九条: 在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签约时,乙方必须安排客户与甲方直接见面,以
确保期货经纪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条: 本协议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及有偿性,是一份独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其居间的客户对月结算单的确认工作。乙方居间的本地客户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前完成月结算单签返甲方工作,异地客户必须在次月二十日前完成结算单签返甲方工作 ,如客户不签返,乙方同意甲方暂扣乙方佣金发放,直至月结算单确认后为止。
第十二条: 乙方服务费比例见附表。
第十三条: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1、 利用甲方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 以甲方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 利用客户的资金、帐户,直接为本人或客户或其他人从事期货交易的。
4、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5、 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甲方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6、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7、 其他有损于东亚期货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8、 误导他人使他人相信其是甲方的工作人员,或明知他人对其身份有误解,而
不澄清的。
第十四条: 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指定三位《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有关服务方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协议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甲方将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服务费比例》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实施。
甲方: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盖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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