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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
鉴于甲方拟通过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而取得本合同所约定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开发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介绍甲方和与拥有土地的第三方进行洽谈本项目房地产开发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备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委托事宜
1、 甲方授权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洽谈工作的委托代理人。
2、 乙方以居间人的身份负责为甲方在项目取得过程中,为甲方与项目方接触提供介绍及促成合作,在此过程中由乙方提供居间服务。
第二条、 服务成功界定标准
1、 乙方为甲方取得项目的开发权,取得标准如下:
(1)项目地址:
(2)项目占地:
(3)项目规划:
(4)开发要求:
(5)优惠政策:
(6)项目的具体数据以项目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为准,但误差应在5%内,如超出则居间服务费双方可以另议。
2、乙方促成甲方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 信息收集;
2、 项目核准调查;
3、 甲方和项目方合作条件拟定;
4、 土地使用证的协作办理;
5、 项目规划的协作办理;
6、 创造甲方与相关部门的洽谈机会。
7、 协作甲方把本项目A地块增容至5.0以上(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 甲方提供资质证明及相关资料
根据乙方工作需要,甲方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2、 企业代码证、开放商资质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彩色扫描件);
3、 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彩色扫描件);
4、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 公司近期银行对账单;
6、 向市政府授权的银行查询函;
7、 向市政府递交本项目用地的《使用权购买申请书》;
8、 公司书面介绍材料和在广西的业绩简述。
第五条、 服务费支付
1、 居间服务费想计付标准:
甲方按 万/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合计 万元(含税票)。
2、 居间服务费付款条件:
(1) 甲方向相关部门支付第一次土地出让金当日,甲方把上述居间服务费中的 %支付给乙方。
(2) 本项目土地使用证办到甲方名下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把上述居间服务费中的 %支付给乙方。
3、 居间服务费支付方式:
(1) 上述第一次的居间服务费中的 万元由甲方扣10%税后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号;
(2) 余下的 居间服务费按上述支付条件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号。
第六条、 甲方同意
鉴于本合同相关约定服务款项涉及高度商业机密,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均以非书面方式提供,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后,甲方均不要求乙方提供依约进行服务的凭证。
第七条、 甲方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甲方如果与其他居间人合作或越过乙方与第三方私自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该项目的开发权,仍视乙方居间成功。
2、甲方未按约定解付居间服务费给乙方,每逾期一天按所欠付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1、 如乙方不能协助甲方取得本项目的开发权,则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向相关部门取得甲方提交的相关资料原件。
2、 如本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未能按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办到甲方名下的,乙方把甲方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全额无息退回。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 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有居间服务费及履行完各项义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2、 或自本协议生效后 个月内乙方不能促成甲方和项目方达成合作协议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甲方取得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本项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可直接证明乙方已完
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2、 不论甲方是否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人使用、协议,均不影响乙方依本合同享有的权利。
3、 合同生效后,非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解除合同。
4、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自行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应由乙方履行的本合同义务,但第三方的酬金将从乙方应得酬金数额中由乙方支付。
5、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部分,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所补充之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或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印):
甲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乙方(盖印): 乙方代表(签字):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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