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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补充协议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补充协议 _ _年__月__日,买卖双方签订了关于长沙市 物业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对办理网签及到房产交易中心签署规定版本的《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就房产转让价格的填写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如下:
1、双方确认:此次房产交易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买方应按此金额全额付款,不得有异议。
2、双方确认:在网签及签定长沙市房管局规定的《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将该房地产转让总价填写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此转让价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转让价的差额作为该房产的家私家电、装修装饰,有线电视、煤气设备设施等的补偿,双方对此无异议,不能作为双方作出了变更房产转让价的意思表示的依据。
3、买方保证应按本协议第1条确认的金额付款,不得主张以网签或《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填写的转让价格付款,也不得对差额补偿提异议而拒绝付款,否则视为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赔偿因此造成的卖方损失并承担《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4、在网签或签定长沙市房管局的《长沙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如任何一方单方面要求依据所签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价格填写转让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过户税费,否则导致房产交易无法完成的,视为提出方违约,应当依据所签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此补充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卖 方: 买 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买家必看)2017-04-21 12:12 | #2楼
甲方 (买方):
乙方(中介方):广州 地产代理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1、双方同意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为人民币元(¥ 元),付款方式调整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元(¥ 元),递件时付人民币(¥ 元),交楼时付人民币 元(¥ 元),取消有关违约金条款,如交易过程中中止交易,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甲方(买方)可酌情支人民币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给乙方(中介方)。
2、如该房屋不能成功过户到甲方(买方)的名下,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甲方(买方)可酌情支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给乙方(中介方)。
3、如因政策变化或甲方(买方)未能成功办理贷款,或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过户的,或因交易过程中卖方违约而导致无法过户,则甲方(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中介方)应在十天内退回甲方(买方)已交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
4、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协议与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其它未尽事项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买方): 乙方(中介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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