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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仓储合同的风险

时间:2022-03-23 04:48:03 防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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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仓储合同的风险

某储运公司与某贸易商行于1998年4月3日订立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由储运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布料、旧自行车等物,该合同应于1999年5月30日终止。在该合同终止以前(1999年4月30日),某贸易公司提出其50辆自行车因无处堆放,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某储运公司处放存半年,为此向储运公司多支付保管费1000元。储运公司表示同意。

如何防范仓储合同的风险

1999年7月15日,某贸易商行与某储运公司又订立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规定,由某储运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衣服、布料等物品,时间为一年,从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9月1日,保管费为3.5万元。合同并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保管费的3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合同订立后,某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两个仓库,并拒绝了有关单位要求为其保管货物的请求。同年9月4日,某储运公司突然接到某贸易商行的通知,胡燕来称其原定需保管的部分衣服、布料,因为他人没有供货,因此不能交给某储运公司保管。另有部分货物因其租到仓位,不再需要储运公司保管。某储运公司提出如解除合同,则应支付全部保管费并应支付违约金;否则某储运公司将扣留某贸易商行先前寄存的50辆自行车。某贸易商行认为,某储运公司的要求极不合理。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某储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贸易商行支付全部保管费,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内部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双方在订立第二份保管合同以后,原告严格履行了保管合同的义务,而被告单方面违约,当然应向原告支付保管费和违约金。如果被告不承担这些责任,原告有权留置被告先前存放的自行车。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有合法依据的,但不能留置被告先前寄存的自行车。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承诺合同。被告没有交付需保管的物品,则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被告的行为也没有构成违约,自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交付保管费。最后,法院按第二种观点作出了判决。

仓储保管业务是当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企业要充分发挥这种法律形式的作用,只有不断地健全其合同,才能提高自己合同行为的质量。为此企业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签订合同,及时补救。企业在合同上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时要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合同中要明确货物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注明货物的合理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货物的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利用担保增强合同的安全性.企业可利用法律作关于保障合同债的安全性的规定,如保证、抵押等。合同管理制度中的公证、鉴证等,都可以用来强化合同的安全性。

3.明确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在货物保管条款中规定清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义务,不要含糊不清,并且规定双方当事人违反仓储合同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一个经济合同中部必须明确规定的主要条款:它既有利于敦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又能在违约情况发胡燕来生后,有助于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意规定违约责任,或者规定得过于简单,或者含有歧义,则往往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及时、周全地得到保护或者补偿。

4.对行业惯例作出特殊声明。当仓库营业人提出不公平的、不合理的免责要求时,存货人应当表示异议,特别是在合同事先由仓库营业人拟制好的情况下,更要认真审查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不要给不法当事人以欺诈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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