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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货币宏观调控措施的收紧,银行放贷越来越谨慎,审核越来越严格,企业和个人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但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却并未因此而减弱,这种资金供求上的矛盾,使得大量的民间资本开始在借贷市场上活跃起来,但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市场上借贷行为的不规范,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存在大量的违法借贷行为或潜在风险,不仅影响对民间资本的合法使用,而且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的因素。下面就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笔者作一简要的分析,希望对民间借贷双方规范借款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1、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书面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来判定双方的责任,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越明确,就越容易减少纠纷。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采用书面方式,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自给付借款时生效的,若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未实际给付借款的,借款合同不生效。
2、注意借条和收条的区别。
一般意义上的借条仅能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相当于借款合同的性质。一般意义上的收条仅能证明一方当事人收到特定数额款项的事实,而对于收到的特定款项属于何种性质的事实,收条一般不能起到证明作用。一般要证明一个完整借贷关系的成立,既需要借条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也需要收条来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但在借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使用借条和收条时比较混乱,出具的借条和收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借条和收条,有的借条包含了收条的内容,有的收条包含了借条的内容。甚至还有很多当事人拿着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借条来主张返还借款,最终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避免纠纷,在借贷双方采用借条等简便形式来证明借贷关系时,签订借条的同时,交付借款时,一定要让对方签订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收条。在自然人的借贷中,在只写收条或借条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借条还是收条的名称,其内容必须明确且应包括两个事实:一是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3、利息应明确约定,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对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特别对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若出借人的本意是收取利息的,就更应该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其主张利息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因为,合同法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自然人间收取利息的借贷,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但利息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为了防止当事人间的高息放贷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企业之间借贷以及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效力的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金融企业才能对外发放贷款,一般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我国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双方约定的利息由国家依法收缴。
而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复利及利息预先扣除的禁止。
《民通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若约定的复利未超过国家限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国家有条件的予以保护。对于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行为,则直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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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充分利用各种担保方式,为借款债权设定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可以为主债权设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借款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了确保将来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可以根据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评估,为自己的债权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在设定担保方式时,一定要注意不同保证方式法律规定生效要件和担保力度、实现方式的不同,以便为自己的债权设定合理的担保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方式。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风险如何避免2017-04-21 09:45 | #2楼
近几年来,私人之间借贷增多,借贷纠纷也随之增多。为了避免和减少或杜绝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在借贷时要依法办事留有证据。这里提醒你:
一、要知底。摸清对方有无偿还能力,了解其为人信用程度,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的,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否则打赢了官司也很难要回欠款。
二、要保留证据。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邻居、同学、熟人之间,多数是只有口头协议,没留书面证据,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拿不出证据,债务人再不认账,离开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要有借款担保。
1.明白借款担保的必要性
借款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对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担保,就可以使自身利益将来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
2.借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
3.落实担保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做担保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重点考察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为清偿能力)。首先,要避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其次是要防止保证期间超过的风险。借贷有保证人的,应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并经保证人签字确认。
抵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事前有绝押的约定,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如果该约定在债务人已经实际发生不履行情势之后,则为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为有效约定。
(2)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具备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登记非常重要。因为法律规定,大多数抵押(如抵押物为房产等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以机械设备等动产作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4.质押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者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其变价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
对于质押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是动产质押,必须完成质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单等权利质押,必须完成权利凭证的交付。质押合同只有在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押无效。
(2)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如有约定,也为无效。
四、要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中,不少人根本不知道诉讼时效,让那些心术不正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采取赖账、拖欠逃避等手段逃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此期间,债权人必须向借款人索要过借款,否则两年过后,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则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声讨权利。
五、时间内容要约清。首先,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到时计息受损。借款数额要用大写,防止事后有人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其次,借款利息约定要明确。再次,内容部分和签字盖章之间的空白不能留得太大,如果留得太大,会让别有用心的人有机会做手脚,比如在空白处增写其他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
六、借款合同需有效,民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另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属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七、利息和利率问题
1.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利息问题: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贷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
八、要依法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原本都是要好的朋友或熟人。一旦一方出现翻脸赖账,往往使债权人一时难以接受,易冲动,用武力威胁,或采用绑架人质、抢物抵押等手段,都是违法的,如果处理不好,造成伤人或毁物,不仅欠款要不回来,还要负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当你遇到私人之间借贷出现纠纷时,先找律师或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咨询后,依法办事,才能保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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