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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

时间:2022-11-20 02:56:07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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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课程名词解释

2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中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撤回。

12拍卖:是以公开竟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制约: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行为默示形式:

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么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5全面履行合同: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价,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6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的履行请求或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30撤消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底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31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备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32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2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1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4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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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证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 的权利。

36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7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8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9抵消: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低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40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41赔偿损失:是法律制度中规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2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定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3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44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损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45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6违约归则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人们认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损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履行合同承担对方损失的认识,并上升为法律,逐步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

47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合同损失等措施。

48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49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50法律责任竟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1法律管辖竟合:是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部分或基本原则。

52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5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54标的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为合同的标的物。

55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56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7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58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合同。

59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60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61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62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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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赠与合同的法定撤消: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消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消。

6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消: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消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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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66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反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7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价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 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69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转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70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1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72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人的房屋反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4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76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77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公司。

78货运合同:是运输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公司。

79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80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81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8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83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估报告等,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4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5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反还该物的合同。

86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87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88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89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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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复习名词解释汇总2017-04-09 21:52 | #2楼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

撤销权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行为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依照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先前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不受侵害,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实施的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和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如各种有价证券、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和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或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作为其履行合同的担保。

合同履行: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欲达之预期目的而依照合同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内容的行为,即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得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清偿:是指合同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实施的全面地、正确的履行合同义务,使合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完全实现的行为。

抵消: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相同种类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得以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从而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单位向债务人为意思表示,抛弃其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对方合同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有法律所规定的,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有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的额的一定比例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状况和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所产生的争议。

和解: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商谈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指发生纠纷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由其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合同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并有仲裁机构按照仲裁法律规范的规定居中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仲裁协议: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协议。

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由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的约束力体现在:全面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一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未能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景:1、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①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概念②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①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产生的依据不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责任的性质不同;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归责原则不同;构成要件不同;免(减轻)责事由不同;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行为形态不同;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工程合同的内容:1、合同书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

3、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9、双方有关合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招标程序:申请招标→准备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广告→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召开标前会议→发送会议记录→接受投标书→公开开标→审查标书→澄清问题→评标比较→评标报告→定标→发中标通知书→商签合同→通知未中标人

投标程序:索购预审文件→填报资审文件→确定投标意向→购买招标文件→研究招标文件→参加现场考察→提出质疑问题→参加标前会议→确定投标策略→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解答有关问题→准备履约保证→合同谈判

索赔: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实践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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