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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名词解释汇总
1)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有两种形式,一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二是行业或地区工会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
4)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6)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7)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8)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9)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10)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1)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
1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4)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5)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16)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17)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18)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19)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20)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些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21)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分为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22)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
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
23)借调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借调合同亦称借用合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或职员。
24)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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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
36)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37)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38)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39)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30)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劳动法名词解释2017-04-09 20:55 | #2楼
劳动法: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劳动关系: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契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是指基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工资等级制度: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结构工资制度:亦称“分解工资”制,它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立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
效益工资制度:又称工效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得职工得一种奖励。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得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工资保障: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如提高工资、稳定物价、扩大劳动就业、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修建住宅等确保工资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所有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由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和休假: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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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日: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日: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公休假日: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日。 法定假日:事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他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指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的、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学徒培训:是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或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方式。
就业培训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学校培训:是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在职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 在岗业余培训:是指职工基本不脱离工作岗位,在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培训,它是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
离岗专门培训: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
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职业技术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职工福利: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羞耻,公证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工会:是代表和维护公人利益的组织,是工人运动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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