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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

时间:2022-09-23 00:53:37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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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如果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主要处于观念形态,因而并不直接表现为宪政实践的话,那么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这不仅因为宪法规范是人们有关宪法的理性认识与客观现实生活需求相结合的产物,而且还因为宪法规范只有切实调整国家和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稳定的宪政秩序才有真正的意义。

2、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提出的。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4、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5、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7、宪法规范的完备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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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9、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它是指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10、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无

11、宪法实施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12、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的门槛即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一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法院可以审理的行政案件。

13、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例如,联邦德国的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个法律、法规侵犯了个人的宪法权利,可不论是否发生了案情或者是否涉及本人利益,均有权就该法律、法规向宪法法院起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审查后裁定为违宪,则该法律或者法规随即失效。

14、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由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因此,国家的实质必然表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一般的说,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总是处于统治阶级或领导阶级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权力,由此构成了一定阶级性质的专-政。与此同时,社会中的其他阶级则处于被统治或被领导的地位,这就充分体现出一个国家的的阶级性质。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政治、历史中,共有四种国家历史类型,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15、政党:是以执政为目标的政治组织,在代议制民-主政体里,政党争取执政一般以参选为手段,并有时结成政治联盟,在必要时联合执政。政党通常有特定的政治目标和意识形态,针对国家和社会议题有各自的主张,定立政纲展示愿景。

16、政党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或状态。也有人使用政党体系这一概念,两者含义相去不是很多。在一个国家中,政党制度是存在于市民社会的若干政党组成的整体,其特征在于该国政党的性质与数目。一般受到该国法律规定或长期政治实践而形成相对固定的结构模式。最早对政党体系进行科学化研究的是法国学者杜瓦杰,关于政党制度应当包含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政党制度是国家对政党活动的法律规定;有人认为政党制度是执政参政的体系和党与党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政党制度是政党内部的组织方式和活动规则。通常情况下,政党制度是指政党执政、参政的方式和党际关系。有些国家则只是遵守惯例,没有任何法律要求,例如英国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该党领袖担任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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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两党制:的概念:所谓两党制,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两个势均力敌的政党通过竞选取得议会多数席位,或者赢得总统选举的胜利而轮流执掌政权的政党制度。是指一国内两大政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并不是说实行两党制的国家内只存在两个执政党。

18、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中,通常由不确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的政治制度,也有一个政党控制多数议席而单独组阁的情况,但那只是一种特殊情况。

19、一-党制: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由一个政党所把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只存在唯一的执政党。 一-党专-政的术语比一-党执政外延要小,通常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一-党执政加以确立,也可能通过现实力量如军政府达成,不允许有反对党,或者法律上只有参政议政但不能执政的合法政党。在一些一-党占主要地位的国家,反对党是允许的,但是通常没有机会获得实权。占主要地位的政党则容易有机会通过赞助、在投票中舞弊或利用行政、司法手段以保持政权,如新加坡。

20、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称“虚君共和”,是相对于君主独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21、共和制:(republicanism),即“共和政体”,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一词来源于拉丁语res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务”。共和制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政体区别于君主政体,而且是作为君主政体的相对面而存在的。

22、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 ,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政治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23、选举:(Selection 中国古代选举)是由统治者来选择统治者,或者说是以“贤”选“贤”(“贤”不含褒贬义),即还是通过少数来选择少数,但它又是被相当强韧地客观化和制度化了的,不以个人的意志和欲望为转移。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择。

24、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25、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权利也是权力,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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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各国一般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格的限制。被选举权是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该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缔约国境内具有缔约国国籍的公民,而不是该公约所规定的在缔约国境内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对于其他人权来说,被选举权是作为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一项特殊权利而存在的,是一种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权”。

27、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它使每个选民都有机会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能更直接地反映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

28、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29、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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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单一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和复合制相对。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

31、复合制国家:是指由几个国家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通过一定的协议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或国家联盟。复合制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

32、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一种,又称联盟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组成,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它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

33、邦联: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存在以联邦国家的宪法为根据。英联邦,独立国家联合体,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以及一些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地区性或跨地区性国家组织均属于此范畴。

34、行政区域划分: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 共 4 页

划分。就是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划分以国家或次级地方在特定的区域内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层次唯一性的政权机关为标志。行政划分因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同。行政划分的层级与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国土面积的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状况等因素有关。

35、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在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3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37、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38、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39、私营经济:是指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工劳动为基础的,并以盈利为目的和按资分配为主的一种经济类型。私营经济是个体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本质上与个体经济一样,是一种私有制的经济形式。

40、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流程: 查名-办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

41、按劳分配:(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各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还没有能够达到产品极大丰富的程度,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还存在着差别,劳动还未成0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等原因,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42、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 共 5 页

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43、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44、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公民权利分为四类: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

45、公民义务:是指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应负的责任。公民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来保证履行。任何一项权利必有相应的义务,在法律上以明示(如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或者默示(如授权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规定。

46、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47、政治权利和自由:(political right and freedom) 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48、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49、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50、结社自由:是公民按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在我国,凡符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现在我国除中国共-产-党外,还有8个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各种社会团体。为了繁荣科学和文化 共 6 页

艺术,我国还有各种协会,学会等团体。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法定的结社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从而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51、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无

5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无

53、社会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其含义包括:其一,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利益和要求。其二,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规定,要求经济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其三,当经济义务主体不依法或不依约履行合同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54、特定主体的权利:无

55、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5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概念,在我国制宪史上首次见于1982年宪法。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及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宪法学·名词解释2017-04-09 20:56 | #2楼

1.【名词解释】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2.▲【名词解释】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3.▲■【名词解释】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宪法结构实际上是指成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2017.7

4.▲【名词解释】宪法制定权:又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5.▲【名词解释】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

6.▲■■【名词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在对宪法规范含义不确定的情形下,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理解或说明的活动。2017.4

7.▲■■【名词解释】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2017.4

25.▲【名词解释】宪法规范:是近现代民-主国家为了调整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关系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准则,主要调整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29.▲■【名词解释】宪法关系:是根据宪法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上的社会关系,其以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义务为主要内容。2017.7

33.▲■【名词解释】宪政:是运用立宪主义原理,通过宪法来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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