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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制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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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制度名词解释

克里特文明

西方制度名词解释

是指地中海东部克里特岛的古代克里特人创造的文明。约存在于公元前3000年到前1450年,学者们一般将克里特文明分为前王宫时期、古王宫时期、新王宫时期、后王宫时期。约公元前2O00年,克里特岛产生奴隶制城邦。约公元前1700年,克里特文明进入最繁荣的时期,此时的克里特被米诺斯王朝统治着,建立了海上霸权,商业繁荣。克里特人使用简便的线形文字,为和迈锡尼的线形文字相区别,考古学上称之为线形文字A,至今尚未释读成功。约公元前1400年,王宫突遭毁灭,原因不详。有的学者认为是海啸或迈锡尼人入侵所致,克里特文明至此衰落。 迈锡尼文明

(约前1500-1100)是指以迈锡尼为代表的南希腊的迈锡尼、太林斯、派罗斯等地的早期奴隶制文明,其创造者是希腊人的一支——阿卡亚人。其特点是墓地文化,迈锡尼文明时期,生产力发展迅速,金属冶炼和手工业品的制造达到并且超过了克里特文明时期的技术水平。迈锡尼国家的统治阶级包括国王、、贵族、官吏、祭司;政治机构有贵族会议和民众大会;社会基层组织是农村公社,由长老领导。其文字在考古学上称为“线形文字B”。公元前12世纪初,为掠夺土地、财产和奴隶,迈锡尼率南希腊诸国攻打小亚西亚西北部的特洛伊城。迈锡尼等虽然获胜,但力量大为削弱,约公元前1125年,希腊人的另一支——多利亚人从希腊半岛北部南下,迈锡尼诸国灭亡,迈锡尼文明随之消亡。

提秀斯改革

雅典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一次改革。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雅典城邦制度形成,商品经济获得较大发展,土地已分割为私人所有,雅典部落部落内部贵族与平民,本族人与外族人的斗争在雅典地区已经尖锐起来,迫使提秀斯不得不进行改革。改革第一步,是在雅典四大部落之上,设立了一个中央管理机关——雅典总议事会。第二步就是把原先雅典氏族的全体成员,不问氏族、胞族或部落,一律划分为三个等级,即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并赋予贵族以担任公职的独占权。 梭伦改革

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首选执政官,并被授予制定宪法的全权,开始在经济和社会各方面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实施“解负令”,取消债务。(2)废除世袭贵族的垄断,不再以出身而以财产的数量来划分公民等级。(3)改革政治机构。恢复和提高几乎已经丧失作用的公民大会的权力,同时在贵族会议以外设立四百人会议和公民陪审法庭,准许每个公民就自身利益攸关的问题向公民大会和民众法庭提出申诉。(4)制定新法典,取代旧的严酷法典,同时奖励公民从事手工业和商业,制定了一些有关财产继承、禁止厚葬、怃恤为国牺牲公民的亲属等法令。梭伦改革是雅典城邦历史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奠定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有助于工商业的发展,调整了公民集体内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使自身从事劳动的中、小所有者公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上的地位得以保证。

梭伦改革

(1)改革背景:公元前6世纪,随着雅典工商业的发展,雅典出现了新兴的工商业者阶层。由于奴隶占有制的发展,雅典许多平民因债务而受到氏族贵族的奴役,平民反对氏族贵族剥削、压迫和独揽政权的斗争十分激烈。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首席执政官,成为斗争双方的仲裁人,并以立法者身份实行了广泛改革。

(2)改革性质:工商业奴隶主阶级为巩固统治而进行的改革。

(3)主要内容:颁布解负令,废除农民债务,禁止债务奴役;废除德拉古制定的残酷法律,只保留关于谋杀的部分;按财产的拥有量将公民分为4个等级,其政治权力按照财产来决定;在贵族会议之外设立四百人会议管理国家;制定促进工商业发展的法规。

(4)改革影响:梭伦改革是雅典城邦历史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奠定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有助于工商业的发展,调整了公民集体内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使自身从事劳动的中、小所

有者公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上的地位得以保证。改革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

克利斯提尼改革

公元前508年雅典政治家克利斯提尼(约前570~前508)实行的政治和社会改革。克利斯提尼针对梭伦改革中未深入的雅典选举体制和血缘团体,作了比较彻底的改革。其改革主要内容如下:

(1)以十个新的地区部落取代原来的四个血缘部落;(2)每个地区部落,公民不分等级,推选出50人,组成500人会议,取代梭伦时的400人大会;(3)改革军队,按地区征兵,成立十委员会;(4)实施陶片放逐法。经过克利斯提尼的改革,彻底清除了氏族制的残余,削弱了贵族的势力,使雅典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它是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最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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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里克利改革

伯里克利于公元前461年,开始进行改革。第一,官吏向所有阶层开放。第二,剥夺战神山元老院的权力,使之分别归属于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元老院只保留对凶杀案的审判权力。 第三,用抽签办法选举五百人会议议员,并给予每个议员生活津贴。第四,扩大了陪审法庭的范围和职权。第五,设立护-法官。护-法官为七名,任期一年,他们的职权是维护已经制定的法律的尊严,监督和制止各种违反现行法律的动议和提案。第六,公民大会经常化。伯里克利时代,五百人会议被分为十组,每组轮职一期,在每组的轮职期间,召开公民大会四次。 库里亚大会

王政时代公社的主要机构之一。库利亚大会三个部落(每部落由10个库利亚组成)的30个库利亚(每库利亚由10个氏族组成)一起召开,每个库利亚在通过决议时有一票,是罗马的最高权力机关,选举勒克斯和一切高级官员,媾和由元老院决定宣战由库利亚大会决议,库利亚大会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森都里亚大会

“森都里亚”大会为新的民众大会,贵族平民均可以参加。开会时,公民按照上述兵役等级组成百人团,称为森都里亚,每一森都里亚都有一票表决权,共分五个等级。此外,全体无产者组成一个非战斗性百人团,享有一票。森都里亚大会的决议案以半数通过为准,第一等级享有98票表决权,已经超过半数,而且表决按等级顺序进行,只要第一等级一致通过,其他几个等级就无须再进行表决。在共和国时期,森都里亚大会是重要的国家权力机关。在特里布斯大会获得立法权以前,一切法律都要由森都里亚大会通过。罗马的一切高级官吏都必须经森都里亚大会选举,它有权通过宣战和缔结和约的决议。森都里亚大会还有权审理一切有关剥夺被告罗马公民权的刑事案件。森都里亚大会的权力受到元老院的极大限制。

特里布斯民众大会

它是罗马最民-主的一种民众大会,它不分等级并且不要求财产资格,最初只是平民按照自己所属的氏族部落进行的一种集会,会上所作出的决议,只是对平民有约束力。公元前287年以后,它才获得了正式的立法权,即它所出的决议,全罗马国家的人民都必须遵守。但自此以后,特里布斯大会就不仅有平民参加,许多贵族也参加大会。公元前287年以后的特里布斯民众大会在实际上已经取代了森都里亚大会而成为罗马主要的立法机构。

图里阿改革

相传王政时期的第六个国王图里阿为了缓和贵族与平民、被保护民的矛盾,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第一,塞尔维·图里阿把罗马人按财产划分为五个等级。第二,按照财产等级规定兵役义务。第三,创立“森都里亚”大会为新的民众大会,贵族平民均可以参加。第四,废除了原来的三个血缘部落,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仍然沿用部落或特里布斯的旧称。图里阿改革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一度得到缓和。

撤离运动

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与贵族围绕土地和权力问题不断进行斗争。平民因贵族的债务奴役而变得不堪忍受,他们利用强敌压境的机会,携带武器,离开罗马,到阿尼奥河对岸的圣山去,单独建立

了自己的营地。这种斗争方式称为“撤离”运动,第一次撤离运动发生于公元前494年。由于平民拒不应敌,撤离罗马,贵族向平民表示让步,允许平民选举自己的官吏,称为平民保民官。平民保民有权否决贵族通过的不利于平民的任何决议,亦有权否决贵族官吏的任何命令,这种权利被称为否决权。平民保民官由平民大会选出,起初选举两名,后来则增至10名,其人身神圣不得侵犯。 公元前471年平民又发动了一次撤离运动,平民会议被称为特里布斯会议选举平民的保民官。公元前449年,平民发动了第三次撤离运动,这次斗争的结果是十二表法的公布,这是平民对贵族斗争的巨大胜利。

十二铜表法

古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因篆刻在12块铜牌上得名,颁布于公元前451年到前450年,起因于平民反对贵族奴隶主滥用职权,以习惯解释法律。事实上,铜表法也是对以前习惯法律的汇编,仍然是保护奴隶主的法律。但是因为有了成文法典,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专横,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平民的利益。

马略军事改革

公元前107年古代罗马军事家和政治家马略推行的以雇佣兵制取代公民兵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马略废除了原先的罗马公民义务兵役制,改行募兵制,即雇佣兵制。规定凡罗马自由民,不论财产条件,自愿投军者均可应征入伍,入伍后服役16年即可退伍,入伍期间,由国家给以给养,退伍以后,由国家给予土地。同时马略还改革了军队编制和战斗组织。马略的军事制度改革对罗马政治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雇佣军制的推行,使雇佣的职业化的军队长期追随军事统帅,逐渐为军事统帅个人所控制,成为军事统帅个人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为在罗马建立军事独裁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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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元首制

古罗马政治家奥古斯都(屋大维)创立的政治制度,始于公元前27年,终于公元284年。屋大维战胜安东尼后鉴于共和制的传统势力依然强大,因此未采用君主或独裁的名义,而是采用了这种制度。该制度下,共和制的各种政治机构如公民大会、元老院等均得以保留。但作用大大削弱,元首实际控制着国家政治、经济和宗教等各方面事务。

罗马帝国君主制

284年,戴克里先依靠自己的军事实力夺得了政权。他不再称自己为元首,而称自己为德米那斯,开始了罗马帝国的最后阶段,即君主制时期。君主制时期与元首制时期不同,君主制时期,共和国的外衣已经被完全抛弃,皇帝被尊为神,所有朝见他的人都须俯首下拜,皇帝的权力已经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共和国时期的民选长官除高级裁判官尚保留其在审判中的作用外,其他长官已被撤消,民众大会已经停止召开,元老院也降为管理罗马城市事务的行政机关。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一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工作都必须遵照他的命令和旨意去执行。

扈从队制度

扈从队是一种军事上的兄弟同盟,由荣耀勇气忠诚这些品质将士兵们团结在一起,将领往往身先士卒来激励自己的士兵英勇地作战。扈从队通常是一个部族的下属分支,忠于某一个首领或者国王,但有时候当一位将领打赢足够多的仗时且拥有足够多的士兵,他可能会自立门户。 撒利克法典

5世纪时撒利克人的习惯法汇编.为了加强统治,为了把许多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维护封建统治者利益和特权的规定加以法制化,克洛维编纂了著名的撒利克法典,法典共481条,包括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审判和惩罚的规定,反映了法兰克人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情况,是研究欧洲中世纪早期和法兰克人历史的重要史料。其中有343条都是禁止犯罪的。凡各种盗窃、抢劫、杀人、纵火,以及不遵守国王命令,拒绝法庭传唤,侵犯他人地界等等都要受到制裁。而且法典还以高额罚金来确认封建等级和维护封建特权。

凡尔登和约

分割法兰克人的加洛林帝国的条约。约查理的儿子路易死后,843年,他的儿子们才终于取得和解,签订了凡尔登和约,依据这一和约,长子罗退尔分得了法兰克中部包括今日意大利在内的广大地区,并继承了一段时期空有其名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称号。次子路易则分得了法兰克东部即莱茵河与易伯河之间的广大地区,幼子秃头查理则分得了法兰克西部的广大地区,大体奠定了后来的意、德、法三国的版图的基础。 采邑制度

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在墨洛温王朝时代,王室将大量的土地赐与自己的侍从、官吏和教会,这种土地是世袭的,是不能被剥夺的。但在查理·马德担任宫相期间,他作了一次重大的改革,把世袭领地改变为“采邑”,原意为恩惠,即王室把土地分赐与他人时,接受恩赐的人必须向王室承担一定的军事义务,或者他本人必须为王室服兵役。如果采邑的受赐者或赐与者死亡,采邑都必须归还原主人或他的继承者。采邑是连同土地上的农民一同赐与的,因此采邑制的创立,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对领主的依附关系,加速了封建等级制度形成。

骑士制度

接受采邑恩赐的低级陪臣,都逐渐成为可以不事生产,转事战争的骑士,他们是贵族的底层,他们只忠于自己的封君,受自己封君的驱使,为自己的封君卖命,这种制度成为欧洲长期战争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封建贵族会议: 是一个封建主对国王实行监督的机构。到了查理大帝时代,这种会议已经有了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的惯例。

三月校场与五月校场

在墨洛温王朝时期,“三月校场”。在检阅军队的仪式中,国王要宣布自己的政策和颁布各种法律,审判重大案件,要听取全副武装的法兰克人的表决。加洛林王朝时期,查理大帝“五月校场”,参加会议只是教会的主教和世俗的显贵。

维兰

在法兰西的农民中,只有一小部分人不负担与人格依附有关的义务,他们被成为“维兰”,即人格自由的人。他们可以自由的处理自己的财产,领主不能把他们连同土地一起卖掉,他们的前身多半是法兰克的自由农民,但是他们在土地关系和司法关系上仍然必须依附领主,他们必须熊昂领主缴纳与这两项义务相关的捐税。实际上维兰是处于奴化过程中的依附农民。

法国三级会议

法国的三级会议最初是封建君主为了对抗教权,加强王权而设立的,它只是作为君主制度的一种补充而出现的,因此它只能根据君主的意志才能召开。所谓的三级是指教士、贵族、和市民三个阶级。三级会议的职能主要是批准新的税收,批准国王的某些决定,使国王的决定获得更多的合法性,三级会议的代表也听取国王的意见,便于上情下达,实现君臣的逆向沟通。但另一方面,三级会议对王权构成一种新的限制,三级会议仍然不是的向国王提出种种改革的要求,使国王与三级会议之间不断地发生矛盾。

三月敕令

法国三级会议兴盛的时期正是英、法百年战争的时期。,为了争夺王位继承权,英法双方于1337年宣战,战争持续了100多年。1356年,法国国王曾一度被俘,为了向英国缴纳巨额赎金,太子查理只有求助于三级会议,以便筹足赎款,而三级会议却利用这一时机,迫使国王不得不重新召开三级会议,基本上满足了三级会议的要求,并于1357年3月发布了一项敕令,即著名的“三月敕令”。敕令同意三级会议不必经过国王批准,每年可以定期召集两次会议,讨论国家重大问题,严格禁止未经三级会议批准征收捐税,三级会议还有权委任国王顾问,敕令承认三级会议代表人身不受侵犯,禁止国王非法任意逮捕民众和征用私人财产,禁止国王出卖法官职务,禁止用金钱赎取罪行,禁止案件的审理超出司法管辖范围,禁止封建领主进行私战等等。

西方政治制度名词解释2017-04-09 20:04 | #2楼

1、政体: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何组织自己的政权,即政权组织形式。

2、政府制度:即国家中央行政机关,主要是指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以及它在整个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和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3、国家结构:指的就是国家和各个部分是如何整合而成其为一个国家的,即国家的整合形式。

4、政治体制:指的是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具体形式、运作的具体方式、具体程序和具体环节,如国家机关产生和选举的具体方式、具体形式、国家机关的决策程序、政府机构的具体设置和规模、中央对地方实行领导和控制的方式和手段、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选用和管理方式,等等。

5、《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该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欧洲各国以及东方一些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文化、习俗、宗教乃至气候、地理,等等,通过考察和比较,总结了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下的政治特征,阐述了政治统治的一般原理和法的精神。

6、罗马帝国的元首制:又叫做奥古斯都体制,是由屋大维创立的一种个人独裁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保留共和制的形式,利用共和制的合法程序增加个人权力,避免使用“国王”的名义,只用元首、保民官和军事长官的称号,实际上凌驾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

7、分封采邑制:是中世纪在欧洲实施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王名义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国王除了自己留有一块作为王室领地外,把其余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大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建立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各级封建主也把土地作为采邑,逐级分封,形成层层的领主——封臣关系。分封土地的是领主,受封者是封臣,而分封出去的土地就是采邑。

8、行政自治:是指城市通过自己的选举,产生议会和公职人员,组织行政自治机构,建立独立的税收财政系统来实现自己对城市事务的管理。

9、文艺复兴:是指13世纪末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以后扩展到欧洲各国,于16世纪在欧洲盛行的一场思想文化运动。其核心思想是人文主义,实质就是资产阶级的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

10、议会共和制:是议会居于国家的政治中心地位并由议会组织政府和监督政府的一种政体形式。

11、主权在民: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也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其权利都是人民授予的。

12、代议制:是指人民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于直接民-主,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代议制成功地解决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现实途径。

13、法制: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的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毫无例外的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律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

14、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15、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府合法性,是指某个政府或政府的统治获

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16、《人权宣言》:《人权宣言》于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17、普选制:就是公民普遍、平等地参加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

18、职业代表制:是按职业划分选举单位来选举代表的制度。

19、地域代表制:是按地域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选区,选民们以选区为选举单位进行投票的制度。

20、多数代表制:是指一个选区应选出的议员名额,为该选区内得票最多的政党或个人完全占有,换句话说,只有在一个选区中获得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名单或候选人才能当选议员或代表,票数较少的政党或候选人则完全没有机会。

21、比例代表制:是指各政党按照自己所得选票占选票总数的比例分配席位。

22、选举监督:是相关主体依法对选举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公正合法而进行的审查活动,其目的在于防止违法与舞弊行为对选举活动的破坏。

23、“两个半政党”体制:指二战后德国形成的政党体制,即以右翼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左翼的社会民-主党两大政党为主体,分别吸收其他小党组成党政联盟轮流执政的政党体制。小党中,自由民-主党是中间政党,不单独执政。由于两大政党势均力敌很难单独赢得选举,因而该党的支持常常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4、利益表达:就是在竞争性的政治环境下,任何政党要在国家政治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密切联系它所代表的那一部分群众,倾听广大基层选民的声音,了解他们的政治愿望和需求,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其表达出来以获得更多的选民的支持。

25、利益聚合:就是通过政党的活动奖各种错中复杂的、交叉凌乱的利益和愿望变成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26、政党政治:是指西方国家的政党围绕国家政权所进行的活动。狭义的政党政治是指政党执掌政权的活动,而广义的政党政治是指政党为取得、运用和维护国家政权所进行的活动。

27、两党制:指资产阶级国家中两党轮流执政的一种政党制度。

28、多-党制:是指在资产阶级国家中存在三个或者更多的政党争夺执政地位的政党制度。

29、一-党制: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只有一个政党存在并执政权、并且禁止其他政党存在的政党制度,这就是法西斯的政党制度。

30、利益集团: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的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要求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其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利益。

31、压力集团:是指以向政府和社会施加压力为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目的的利益集团。

32、一院制:是指议会只拥有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

33、两院制:是指议会设有两个议院,并由两个议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

34、国家元首:是专门行使代表和象征国家的职能的机构。

35、“临朝而不理政”:在英国,从理论上说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是大权独揽的统治者,但实际上许多法律规定的王权都不由英王本人亲自行使,而由议会、

内阁、法院等以英王的名义行使。

36、内阁:是以政府首脑为中心,有他(她)和周围重要政府官员所组成的、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政策的机构,它是中央政府的核心部分。

37、相容原则:是指为了更好地监督和控制政府,内阁制国家通常规定政府成员是议员。

38、不相容原则:是指在总统制国家,由于实行比较严格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政府成员不得同时为国会议员。

39、政府职能:是指政府为巩固政权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功能,它所要回答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

40、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整合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何整合为一个成其为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具体表现为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41、基层政府:直接与地方居民发生关系的政府。

42、美国特别区:指为某种单一目的而设立的,专门行使某一项管理职能的专门职能特区。

43、地方政府职能:是指地方政府在国家和地方事务中所起的作用或承担的职责。

44、城市政府:是指国家设置在城市地区以履行市政府管理职能的地方政府。

45、城市政府职能:是指城市政府为实现国家意志、维护城市安全、稳定和推动城市各项事业发展而担负的责任和职能。

46、法官不可更换制:在西方国家,法官无论经任命还是选举担任,一旦任职,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换,这就是法官不可替换制。

47、辩护制度: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48、律师制度:是指辩论不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而是由委托的代理人进行。于是,就出现了职业的法律辩护人,形成现代律师制度。

49、陪审制度:是指从公众中挑选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法院的专业法官审理案件的制度。

50、预防性审查:又称为事前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即在法律生效前,就要经过宪法法院的审查,而无论是否发生了争议。

51、司法审查:又称为违宪审查,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52、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诉讼,它针对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与行政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也不是与行政职务有关的政治行为,而是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行政行为,因为该行为造成了对公民、公民团体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限制和剥夺。

53、行政裁判:是指对行政诉讼进行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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