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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时间:2023-03-23 14:44:42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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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人大教材)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法律行为,为法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负责人。(北大民法学)

合伙:就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北大民法学)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垢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复代理:以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名称权:就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或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享受自己的肖像利益并排扩他人侵犯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如地上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孳息: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梁慧星民法总论)

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北大民法学)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人之间有连带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所谓连带性即主体之间相互牵连,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只有全部债得到实现时,全部债权人或债务人才一并退出债的关系。

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其法律效力就是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范围内不需履行而消灭,从而引起债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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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得奖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合同:《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而违背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由此给他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过错一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情形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所负债务的权利。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一定款项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又称版权,通常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专用权利。

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

继承: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资格。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权利及一定范围的财产义务。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以明确规范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或比例的一种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和法定继承方式。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连续继承方式。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务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在其死后移转给扶养人所有,而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人大教材)

公平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令其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分配方法。

职务侵权: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属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一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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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因发生一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延长: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且其障碍原因不包括在使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内,严格适用诉讼时效将造成不公时,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间。(可能不完全正确)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其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人大教材)

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人大教材)

请求权:指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以发生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可分为:身份关系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梁慧星民法总论)

取得时效:指占有人合法地、善意地、公开地、无争议地(或和平的)持续不间断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取得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笔记)

防御商标:在某些国家,商标所有人为了防止他人以相同的商标在其它商品上使用并获得注册,就把其商标在所有商品(包括他并不经营的那些商品)上都申请注册,这样的注册商标就叫作防御商标。一般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作为防御商标取得注册。(95教材知识产权法)

情势变更: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至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直辖市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民法总论之名词解释2017-04-09 18:14 | #2楼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 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它在古代已有萌芽,在近代形成了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在内的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19.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20.国际法的编篡: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的法典。编篡有两种形式:一是全面编篡;二是部门法编篡。

21.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即由驻在国家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22.领事:是一国依据协议派遣到他国的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

23.外交团: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的总称。

24.狭义的国际组织: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25.条约: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

26.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修改、无效、终止等问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27.草签:是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的签字。草签时,全权代表将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中国人只将其姓)签在约文的下面。

28.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进入条约时所作为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一国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该国的某项义务。

29.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结时所能预见的到的情况不变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结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况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一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公亩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的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0.条约的无效:是指违反国际法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切与国际法相违背的条约都是无效的。条约无效的情况有:无缔约能力、错误、贿赂、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

31.国际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的范围很广,涉及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等许多问题。其渊源主要有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32.国际贸易法: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整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国际经济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泛指各种民间的和政府间的跨国经济实体。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则仅指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后者是国际法所要着重研究的。

34.国际争端: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际法采用狭义的国际争端概念,也就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35.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人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是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的基本方法之一。

36.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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