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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1、 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http://www.oh100.com
2、 执行担保: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的一种制度。
3、 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4、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5、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6、 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7、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8、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9、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者经法院同意提供的书面证言。
10、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哪些一审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11、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12、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13、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者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14、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所采取的、使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法和手段。
15、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6、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
17、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者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18、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由此机构
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
19、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20、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21、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22、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而以抗诉或决定的形式提出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所适用的程序。
23、 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24、 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之处,或者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事实或法律上的相关问题,促使其提供证据或加以说明,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25、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6、 执行程序:是指执行机构在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参加下,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定程序。
27、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执行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引起民事执行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
28、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证据加以调查收集、固定保存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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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30、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庭或到场的强制措施。
31、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3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33、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封存的强制措施。
34、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在我国,简易程序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于普通程序并立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
35、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
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36、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既排除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37、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8、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39、 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
40、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它只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依特别程序审理简单的非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整理2017-04-09 17:22 | #2楼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引发的诉讼关系的总和。P4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P8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等。
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题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人。在我国,一般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
3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P13
4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合意。P14
5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33
6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P34
7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P41
8★诉权: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P45
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P50
10★诉的利益: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P53
11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P64
12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未引起本诉的发生,但因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当事人。此外,基于诉讼的目的或法律规定,为他人利益而行使诉权者,也可称为当事人)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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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P75
1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全能,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资格,这种资格又称诉讼实施权。P76 ★诉讼担当: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77
14当事人能力:即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使之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P80
15诉讼能力:又称为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P85
16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利益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P86
1
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受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7★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P102
18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的进行诉讼中的人。P107 19★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P121
20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2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P138
22★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P145 23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24★本证: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反证: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P150
25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P161
26★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开庭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P166
27★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P193
28★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出证据,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P205
29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相互审验对方提供的证据,又是帮助法庭鉴别、判断证据。P209
30★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P237
3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诉讼开始前,为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P238 3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做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实行的一种程序。P247
33★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P279
34★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P309
35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P311
2
诉讼终结:并非诉讼在完成预定活动后的自然结束,而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进行已无可能或已无必要时,由受诉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P314
36既判力: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在判决理论上,判决的确定力又分为形式上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P346
37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的权威性判定。P336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P356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P357
38上诉: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P362
39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P405
40★除权判决: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人,排除了其他人的占有,失票权利重归申请人所有。P416
41★执行担保:
暂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间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P449
42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P450 43★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44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45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15、代表人诉讼:亦称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做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主张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8、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9、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20、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1、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22、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制度。
2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4、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25、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这些事项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不适宜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
26、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27、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8、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29、除权判决:是指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该票据或其他事项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30、执行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1、委托执行:是指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制度。
32、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诉讼竞合主要指两种现象:重复起诉和对抗起诉。
33、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制度
3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经人民法院批准,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35、特殊司法协助:是指国与国之间的法院在一定前提下互相承认并执行对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制度。这一制度之所以特殊,主要是因为涉及到国家民事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还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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