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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下就是小编收集的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欢迎鉴赏。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法:指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5、智力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6、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7,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8、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9、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著的可视性标志。
10、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1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1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1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14、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15、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16、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17、商品装潢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18、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制度。
19、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20、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我国经营者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协定》和《协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21、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22,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2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24、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
25、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26、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27、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也称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
28、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29、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词、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30、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31、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将商标申请注册。
32、商标全面注册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商标,都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
33、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扭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扭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4、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35、商标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36、商标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7、文字商标,是指纯以文字为其构成要素的商标。
38、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9、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相结合构成的商标。
40、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41、商标法中的合理使用,也称正当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
42、商标法中的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人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其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43、商标法中的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善意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声誉;在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先用人有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
44,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泛指在特定商标上可能先于商标权产生的民事权利。
45、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显是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
47、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 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8、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9、未注册商标,是指那些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在市场上使用 的商标。
50、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使用的欺骗性行为。
51、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52、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53、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4、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5、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6、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57、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58、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
59、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60、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指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6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只能要求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
62、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63、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以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
64、专利申请的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
65、专利局的行政复议,是指专利局在审批专利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专利局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
作出裁决的行为。
66、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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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直接侵权就是侵权人依靠他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自己亲自实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直接获取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
68,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69、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本机构人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的行为。
70、专利文献,是指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一个结合体,它包括的资料涉及申请作为和被承认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成果、设计、新事物和开拓性计划,涉及对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保护。
71、专利制度,它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作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
72、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履行本职工作或委派的任务,也未借助工作单位的任何资助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73、专利标记,是指"中国专利"、"专利"字样,或者是“P”符号。
74、专利号,是指授予了专利的号码,根据该号码就可以查找该专利的说明书。
75、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是指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中提出了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时期内该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该后接受申请国应当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后接受申请国的申请日期。
76、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对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使用的控制权。 77、专利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他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己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申请被授权以后,该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使用该项发明创造。
78、假冒专利,是指非专利权人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专利产品的行为。
79、冒充专利,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80、从属专利,是指两项专利之间存在实施时的依赖关系,前一项专利的实施需要使用后一项专利,或者相反。
81、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82、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83、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4、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85、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86、自然人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原始著作权人。
87、非自然人作者,即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88、著作权人的权利,是指著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著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89、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90,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若作权人白己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91、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规定了不同的期限。
92、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
93、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94、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95、出版者权,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96、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97、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98、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99、作品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100、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101、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102、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己经发表的作品。
103、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
104、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10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6、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0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08、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为维护其竞争利益所享有的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10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10、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关键,是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基础。
111、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112、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113、植物品种权,是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由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114、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所拥有的权利。
115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征,含有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即独特性,或称新颖性。
116.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117.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118注册商标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最新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
知识产权法渊源——知识产权发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商品装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厂商名称——又称商号,是用以表彰整个经营者的营业的,是经营者信誉的象征,它是由纯文字构成的。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认为因素。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也可以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治理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使用原则——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注册原则——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一般而言,我国经营者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国家逐一注册。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 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从而处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专利权——是发明人基于发明创造,通过申请专利的方法,公开自己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
经审查程序而取得的专有权。
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发明——是一切有形物体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发明。
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体现其技术方案的发明。
全新发明——也称为开拓性发明,是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国先例。 改进发明——是指对现有产品或方法提出的改进形成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质条件——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而获得法律的独占事实权保护。但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涉及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水平,是被称为实质条件或专利的新颖形、创造性和实用性。
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地域标准——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什么地域内公开才使其丧失新颖性而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在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问题普遍存在的成见,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向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
组合发明——是将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构成一个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以达到某种发明的目的。
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的,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单一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多使用一项外观设计。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个文件,通常是专利局印成固定的表格,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
说明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部分,也是最长的部分,用以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
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摘要——是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括,它仅提供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作用。 专利权——是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专利权人违维持专利权的效力,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许可他人有偿使用。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专利权人许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专利发明创造加以实施的行为。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邻接权——是与指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表演权——是指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和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是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法律许可的使用,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些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区域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擅自利
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原产地名称——是指地理名称所构成的,用于标示来源该地且由该地指地理环境来决定其特定品质的商品的一种区别性标志。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
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著作权:
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连同转让原则
是指注册商标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信誉,或者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
商标
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标志。
商标权:
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邻接权
又称作品传播者权,原意是指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服务商标:
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专利权:
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合理使用:
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驰名商标:
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不正当竞争: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独创性: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具体的表达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优先权:先申请原则的例外,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便是优先权。
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之一,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职务发明:是指履行单位所交付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反向假冒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商标的行为。
商标的续展: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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