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1、合同债务: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2、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4、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25、交易: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26、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
27、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28、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29、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30、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经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31、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2、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33、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以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34、交叉要约: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35、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6、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37、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8、合同解释: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39、合同漏洞: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现象。
40、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41、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42、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43、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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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后合同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时的善后事务。
45、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46、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47、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48、效果意思: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49、表示行为: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
50、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51、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52、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53、追认: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54、催告: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55、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56、表见代理: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7、无权处分行为:指无权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58、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59、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60、胁迫: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61、恶意串通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6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6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64、误解: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错误而订立了合同。
65、显失公平的合同: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66、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67、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68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69、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原则。
70、情事变更原则: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71、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72、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3、合同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74、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使命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75、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76、合同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77、合同权利的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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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债权让与:指债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是债权变动的一种形态。
79、合同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80、负责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81、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82、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83、合同承受:双称合同承担,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2017-04-09 16:33 | #2楼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4、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8、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5、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0、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31、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32、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4、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35、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36、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7、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8、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9、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4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41、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3、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44、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45、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6、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47、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8、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49、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50、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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