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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商人:又称为商主体,是依法从事商事行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包括商法人、商个人和商合伙。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号:即商人名称,是指商人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商行为:又称为商事行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业行为:是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业登记:又称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或其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法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商合伙:是为实现同共营利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同的规定同共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主体: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法名词解释2017-04-09 15:31 | #2楼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4.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5.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6.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
7.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8.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
9.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10.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12.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13.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4.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15.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
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16.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17.共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18.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离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19.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20.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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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所持股份数额和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
22.债券: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及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
23.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4.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25.内幕交易:是指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26.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7.破产:是指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28.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
29.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30.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全体债权
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31.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
32.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权力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已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33.破产重整:是指经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一起是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34.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
35.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的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36.破产抵销权:系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券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
37.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权利。
38.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权力返还破产财团的权利。
39.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0.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于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3.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44.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45.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是说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46.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
47.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48.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49.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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