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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经典的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可以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8.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9.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0.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2.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3.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得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5.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16.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7.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8.合伙:两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19.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0.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2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2.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23.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4.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5.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6.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件和表示这一客观要件构成。 1 衡星学术团
法学09
27.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2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9.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
30.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3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存续期间。权利人于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该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2017-04-09 13:35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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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又称禁止权利滥用。《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 原始取得: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
10. 继受取得:又称权利的相对发生,即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权利,如基于买卖、赠与、互易等而取得权利。
11.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儿出生的人,民法上的自然人,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具有权利主体这一身份而言。自然人的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每个自然人都是具体的、唯一的、不可代替的主体。
12. 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是自然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13.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具备了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可以很好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14. 监护: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任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5.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6.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7. 住所:是指自然人以久主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18.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19. 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员会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或者表述为,以一定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20.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或称为人合组织,指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或者表述为,以人的结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2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不仅包括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23.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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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5.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行为。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
26. 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27. 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团体。
28.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9.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0. 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可以对抗所有其他人的权利,从而每一个他人都对权利人负有义务,不侵犯这种权利,似乎是对整个世界的权利,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只针对某个特定的人的权利,仅这个特定的人负有义务或受到某种特定的约束。
31.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自力救济的主要方式是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32. 自助行为:自助行为即在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请求公力救济来不及的情况下,自行对加害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毁损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33.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4. 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35. 法律行为:即表示行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事实中以意识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
36.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满足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但生效要件中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或显失公平,虽也如法律行为般生效,但不稳定,有可能为当事人一方撤销或变更。
37.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38.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39.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共同行使的代理。
40.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或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基于复任代理权而选任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
41.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上并没有代理权,但其行为外观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42.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是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结果。
43.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44.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
45.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
第1~4章 民法绪论(什么是民法)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人格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身份权关系:人们在家庭关系中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是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私权神社(人的权利神圣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过错责任原则:人应当对自己的有过错行为负责。/民法上责任分担是归责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5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总和(法律事实的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6章 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宣告失踪制度: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拟制死亡/推定死亡):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审判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监护:为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以保护其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法律制度。
住所: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人格权: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法人:法人是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由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团体(学理解释)/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律解释)。
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在法定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7~8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
权利:法律规范许可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以人身非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权利。
继承权:自然人依其特定身份享有的继承其死亡亲属的遗产的权利。
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一身、不可转让的权利。
非专属权: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转让、可继承的权利。
绝对权(对世权):法律赋予权利人以具有对抗一切人(不特定人)效力的权利。 相对权(对人权):法律赋予权利人具有对抗特定人效力的权利。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对权利客体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请求权:特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现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对抗或者阻止相对方行使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既得权:权利实现条件已全部具备,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只具备部分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方可实际发生的权利。
主权利:在有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原权利: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救济权: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的实现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 私力救济: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保证权利的实现。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对他人的自由予以限制或对其财产实施押收或毁损的行为。
自卫行为:对权利的侵犯采取防护和保护,以维持权利的状态。
正当防卫: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予以反击,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的急迫危险,不得已实施的加害他
人的行为。
第9~10章 法律行为及其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解释)/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旨在发生私法效果的一种法律事实(学理解释)。
意思表示:行为的当事人将心中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行为。 负担行为:旨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效果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要因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效力制约的行为。
不要因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法律对法律行为事实存在的确认。
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然、确定、自始不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撤销权: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的民事权利。
效力待定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有待第三人以行为使之确定的行为。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对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时,由有关机关指定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转委托):代理人将其代理权限事项的一部或全部,再另选他人代理的代理。 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无权代理:未曾授权或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现象。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使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承担该无权代理后果的代理。
第11章 诉讼时效
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连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则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请求权,则在期间届满时产生义务人拒绝给付或请求权人丧失公里救济权(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期间:权利人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被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某种法定事由发生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进行,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在进行当中,因权利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履行义务,使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法院针对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斥期间:形成权存续的法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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