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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商法期末考试小抄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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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6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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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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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
6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68、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8、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9、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80、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8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82、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3、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4、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85、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86、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87、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88: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方为居间人。
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91、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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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电大名词解释(小抄)2017-04-09 08:02 | #2楼
一、 名词解释
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3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 ,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4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5责任保险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 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7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8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9票据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10最大诚信原则就是当事人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承认对方的权利,当自己表述错误、有重大遗漏或者有隐瞒误导情节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受。 13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14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15重整时间是指重整程序开始后的一个法定期间,其 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在重整管理期间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行为,以便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和制订重整计划的一个期间。
16和解是指在破产制度中,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并执行的法律程序。
17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 。
18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的表决票数由自有的表决股份数乘 以候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组成 ,股东可以将表决票数平均投给每一候选人 ,也可以将所有的票数都集中投给中意的部分或一个候选人。
19证券发行保荐制度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前,为保证所发行证券的质量,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对拟发行证券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应的发行条件和程序进行把关,力求证券发行活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制度。
20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面临公司权益受损,拒绝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债务人偿债或要求加害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一种诉讼行为 。 21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未付息的有价证券。
22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22.1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3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4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经济利益。
25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6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7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28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29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30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从而达到对该上市公司控制或兼并目的的行为。
31.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32.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是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按其券面所载内容取得应有权益的书面证明 二、 简答题
1、 简述商法与民法关系
(1)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
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
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从立法角度看,商法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2) 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的地位 。民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框架,商法提供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操作工具。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实现市场秩序和经济效率的重要支柱。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律的体系结构看,民法有一个逻辑严密和内部和-谐一致的封闭体系,而商法所包
括的各种法律之间没有严格的逻辑联系。 2、 简述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告知义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将合同中印制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免责范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详尽地向投保人讲解。(2) 赔付义务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赔偿或给付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必须是保险标的受到损失②财产损失或人身灾害必须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引起的川1分)③财产保险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保险
金额;④财产损失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或范围;⑤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准。(3) 附随义务保险人须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付出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理赔费用。
3、 简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人的区分",即以是否具备有限合伙人身份为依据,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责任的区分",即不论身份,只问对引起债务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2) 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享受一定范围的有限责任保护。
(3)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所有合伙债务都承担有限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必须对某些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简述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合伙人或事务执行人只要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通常方式处理属于该合伙企业业务范围的事务,其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2)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元限连带清偿责任。但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但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5、 简述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1)从性质上讲,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都具有 优先的效力(2)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3)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地实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4)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事法律的规定中吸收经济法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立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 6、 简述重整计划的特征
重整计划具有如下特征: (1)重整计划以企业拯救和债务清理为目的;(2)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或自行营业的债务人负责制备(3)重整计划包括债务清偿方案和经营方案,以及融资方案、资产重组方案和有助于企业 复兴的其他方案(4)重整计划原则上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5)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生效;(6)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7、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1)强化企业组织,包括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原则,企业破产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 (2)提高经济效率,包括产权的保护、信用的维护、交易的便捷,如法人所有权,信用证和商业票据的使用,商事仲裁等的规定。 (3)维护交易公平,这在商法上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4)保障交易安全,这在商法中主要表现为:强行主义,公示原则,严格责任等。
8、 简述证券保荐制度中保荐人的职责
(1)守法履职,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责。(2)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等,出具推荐文件。(3)保荐辅导,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其进行辅导。(4)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职,发行人及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并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5)保荐职责独立。 9、 简述股票的上市条件
(1)其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社会公众股不少于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不少于10%;(4)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5)须聘请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保荐人;(6)其他条件。
10、什么是保险受益人?确定保险受益人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条件满足时事有保险利益的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免诱发或产生道德风险。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1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企业事务有哪些?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12、简述我国公司公积金的种类及提取方法
我国公司公积金主要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不少于10%的金额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与否以及提取多少,其用途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没有法定限制。
13、破产和解制度的一般特征有哪些
(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要求(3)和解请求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4)和解协议采用让步方法了结债务(5)债务人与债权入团体之间达成协议(6)和解程序受法定机关监督 14、简述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暮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三、 论述题
1、 试述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的内容
上市公司的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两种方式。
(1)收购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3分)
(2)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3)收购要约的公告.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书,并将该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按规定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公告其收购要约。
(4)收购期限。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并不得超过60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出售其股票,收购要约人应当收购。
(5)协议收购。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其中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6)收购结果。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收购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2.试述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欺诈客户者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欺诈客户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经营证券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膏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 (2)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并处或单处l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3)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I倍以上s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从事证券业机构有欺诈客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5)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论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内部人交易,或者泄露消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4、 试述票据转让倍数和非转让背书的概念、种类及效力
依据背书的目的,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通常的背书均为此种。2.非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权利以外的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设质背书和委托背书。(1)设质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担保债权为目的的背书。设质背书,它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2)委任背书是以委任他人(被背书人)代为取款为目的的背书。
委任背书,又称为委任取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委托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该种背书一般应有委任取款文句的记载,以防和一般的背书相混淆。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存在权 利担保关系,应依民法处理。委任背书不具有权利移转之效力。 (1)被背书人受委任后,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这里所称的一切权利,不仅仅指票 权利,而且包括票据法上的权利。(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以将其代理权转让于第三人,而不得为转让背书。(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汇票债务人所有对抗背书人之事由均得对抗被背书人, 就是说,委任背书不发生人的抗辩切断效力。 5、 试述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
1.谎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 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惟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虚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超额投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6、 试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对外债务,存在着两种形式的责任:一是因个别合伙人的重大过错而引起的债务;二是非因个别合伙人的重大过错引起的债务
具体再现在:
(一)因个别合伙人的重大过错而引起的债务的责任承担 1.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法》第 57条第 1款规定: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应当对由此引起的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2.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 1款还规定:在一个或者
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以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出现的,这也即是说,除有重大过错的合伙外,其他合伙人无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无论这种责任是如何引起的。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实际上充当着这种有限责任的名义承担者。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就其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因个别合伙人的重大过错引起的债务的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合伙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债务虽然是由个别合伙人造成,但由于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类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仅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特殊保护,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应适用一般普通合伙的规则,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者使用收益.权。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人能否以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应认为,原则上应予允许。
8、 试述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区别
根据我国新的破产法的程序设计,和解和重整成为两种独立的程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重整不仅适用于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2.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只可由债务人提出;a. 重整程序不仅包括重整计划通过的规则,而且以包括一系列营业保护的规则,而和解程序仅包括和解协议通过的规则4.担保债权的行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5. 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前提出6. 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管理人或者自行营业的债务人提出,而和解协议草案仅可由债务人提出
9.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
1、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2、只能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
3、不设股东会;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不能再次投资设立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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