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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名词解释

时间:2023-03-23 14:48:07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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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名词解释

1.保险的含义: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尝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2.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法律关系的总称。

3.保险合同:是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是指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的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协议。

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承担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经营危险的组织。

5.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发出投保请求,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约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6.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作为投保人。

7.受益人:是指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8.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9.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保险经纪公司极其分支机构。

10.保险评估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评估、理算等业务,并依约收取报酬的组织。

11.保险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的利益。

12.要保:在保险合同订立中,要约表现为未来的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烦人意思表示,在保险法中称之为要保或投保。

13.承保:是指受要约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

14.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 订立时,义务人应该将保险标的烦人有关重要事实情况想保险人如实陈述。

15.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对合同内容予以解释和澄明,是投保人了解合同的内容。

16.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时间段限。

17.投保单:也称投保申请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

18.赞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保险人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

19.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0.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2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欲保障的对象。

22.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或人的伤残、疾病以及生死,保险人因此应该承担的保险给付任务。

23.保险金: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依约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24.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保障,依约先向保险人给付的对价。

25.保险合同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26.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某种是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27.疑义不利解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发生争议,运用文意解释、目的解释等不能合理解决时,对保险合同的用语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28.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报的的保险合同。

29.权利代位:是指追尝权的代位,系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承担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之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30.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金额完全给付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

31.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负保险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

32.保险价额:又称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33.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超于保险价值时

34.不足额保险:又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35.农业保险合同:是指以农作物种植、禽畜养殖为保险标的,对种植物,养植物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36.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 37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是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除外,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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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39.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40.信用保险合同:是指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对他方信用提供担保的保险合同。

41.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运费、租金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2.实际全损:是指保险财产在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上全部消失,即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

43.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出现为免遭实际损失而付出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费用时而推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全部灭失。

44.单独海损:保险标的因承保危险引起的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45.共同海损:为了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有意且合理的作出特殊牺牲或者支付特殊费用而发生的损失。

46.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

47.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48.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死亡保险依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死亡寿险和终身死亡寿险。

49.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伤残、或者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届

满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50.生死两全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还是被保险人到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均给付保险金。

51.年金保险:是在约定的期间或者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一定周期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52.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简化的人身保险,依照简易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死亡或者伤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53.分红保险:分红保险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可以获取保险公司的分红,即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

54.投资连接保险:投资连接保险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

55.万能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具有弹性强,成本透明,可投资的特征,保险期间,保险费可随着保单持有人的需求和经纪状况变化,投保人甚至可以暂时缓交、停交保险费,从而改变保险金额

5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而导致伤残、死亡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者残疾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57.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为保障对象的意外伤害保险。

58.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由于残疾,分娩以及由于疾病、分娩以及由于疾病或者分娩致残或者失去劳动能力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59.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向被保险人提供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障的保险。

60.失能收入保障保险:是指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61.护理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目的是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62.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在确诊为某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63.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益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的医疗费用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合同。

64.保险公司的合并;是指俩个或者俩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

65.保险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保险公司又设立一个保险公司或一个保险公司分解为俩个以上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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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因期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停止营业,并处理未了解业务,卓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保险名词解释2017-04-09 06:51 | #2楼

1、签单保费:统计期间所签保单的保费加上批单(包括批加和批减)保费之和。 签单保费:是在统计期内销售的保单的保费总额,包括已起保和未起保的保单,若此期间内保单曾发生批改,则按批改后的保费统计,签单保费与保费收入的差额是已签单未起保的保单保费总额。

2、手续费:统计期间所签保单支付给分销商的中介费用,包括各种佣金、奖励,只要直接进入保单成本 中,均计入手续费项目。

4、净保费=签单保费-手续费

5、跟单净保费:是指一张保单,除去给业务员的销售费用、营业税、管理人员工资、赔款准备金、分摊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等等之外,实际计入赔款总额的那部分保费。

6、已赚保费(满期保费):指统计范围内保单自保险起保之日起到统计期间止期已满期的那部分保费。

7、 365分法:是保单承保期间一年按天进行分段,保单生效N天,已赚比例即为N/365,已赚保费= 年签单保费*(N/365)

7、已赚净保费:=已赚保费*(1- 手续费率),即扣除手续费后的已赚保费

8、已赚车年:统计期间已经满期的车辆年数,针对每张保单,满期比例即为已赚车年。 计算公式:已赚车年=∑(已满期日期/保险期限天数)= ∑(满期保费/签单保费) 举例:起保日期:2017年1月1日,统计日期:2017年6月30日,即已起保日期180 天 已赚车年=180/365,即0.49个已赚车年。

9、历年制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是指统计区间内实际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与对应的满期保费之比,反映即时赔偿能力及经营业绩状况。

10、满期出险频度(已赚出险频度)=(已决笔数+未决笔数)/已赚车年

计算公式:历年制赔付率=(会计年度期间的已决赔款-期初未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 (会计年度期间的净保费+期初未满期保费-期末未满期保费)

会计记帐在统计期间内,用于分析某段期间公司的收入与赔付支出情况,跟踪某段期间的经营状况。即统计在会计期间的有效保单的已赚保费与落在会计期间的赔款的比值。

11、满期赔付率I:保单年度满期赔付率=承保年度生效保单项下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承保年度保单的满期保费×100%

用于计算统计期间某批保单损失金额与已赚保费的比,比值越小,保单品质越好。 计算公式:满期赔付率I = 统计期间某批保单(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已赚保费

12、满期赔付率II:与满期赔付率I的主要区别在于,满期赔付率II考虑了业务的手续费成本。

计算公式:满期赔付率II= 统计期间(已决赔款+未决赔款)/ 净已赚保费

13、手续费率:用于统计统计期间某批保单的手续费成本,手续费率 =手续费/签单保费。

14、纯风险保费=案均赔款*已赚出险频度,纯风险保费与单均保费的比越小,说明保费越充足。

15、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

16、综合费用率=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营业费用(含总部分摊)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上级管理费-递延成本

17、综合赔付=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年初未决赔款+提取IBNR理赔费用准备金-转回IBNR理赔费用准备金

18、保险公司边际成本率:赔付率+变动费用率(销售费用率)+固定费用率-边际效益+其他

19、保单边际贡献=保费收入*[1-(已决赔款+未决赔款+IBNR及理赔费用准备金)/满期保费]-手续费-营业税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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