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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名词解释

时间:2022-09-23 00:31:32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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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名词解释

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人。

3.一般自首~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4.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

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刑法学名词解释2017-04-09 06:05 | #2楼

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从旧兼从轻原则: 是指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3.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罚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罚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共同生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经济基础)和思想关系(上层建筑)。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7.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9.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0.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正常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1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人。(一般包括两类人:1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2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年龄的人。)

1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1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人。(包括四种情况:1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有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5.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种类包括: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行为。其一,医疗行为;其二,竞技行为。5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一,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其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其一,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其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7法令行为。)

16.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7.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8.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9.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0.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2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种: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22.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23.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4.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5.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6.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7.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8.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29.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30.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

31.责令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免除其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

32.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33.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34.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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