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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复习重点
1.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 行政法: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 行政法律关系:经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5.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6.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7.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8. 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9. 行政职权:是国家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10. 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11.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2.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限。
13.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14. 行政授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15. 行政委托: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16.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律关系: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7. 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18.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9.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过程,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奖励、给付。
不利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处罚、强制
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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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行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20. 行政行为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21. 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22.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一般授权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特别授权立法: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际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23.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4.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用征收:行政主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3)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调查,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监察、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 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25. 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
(1) 行政规划: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和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2)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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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6. 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及时限的总和。
27. 行政程序法: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28. 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9. 行政不当: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30. 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1. 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32. 行政复议: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33.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4.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35.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36. 行政复议管辖: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
37. 级别管辖: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8.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9. 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40. 裁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和决定确定诉讼管辖的。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41. 司法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42. 司法审查中的“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43.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44. 司法审查判决: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45. 司法审查裁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46. 司法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作为。
47.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48. 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9. 行政追偿: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50. 行政补偿:是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51.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2. 指定管辖: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53. 移转管辖: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54. 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 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
2. 行政合理5子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 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3. 行政处罚6原则: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处罚救济原则(权益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过罚相当原则。
4. 确立我国行政指导的4原则:合法,合政策,民-主自愿,及时灵活原则
5.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程序公正原则: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相对人参与原则: 表明身份的制度、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效率原则:时限、时效的制度、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简易程序的活用
6. 追究行政责任的3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 行政复议的10个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一级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不调解原则;书面复议原则
8. 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9. 司法审查的7个一般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10. 司法审查的6个特有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1. 不予处罚7情形:不具有责任的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12. 行政责任的免除5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利害关系人同意、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
13.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5情形:
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14. 行政赔偿的5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精神损害赔偿;其他方式: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5.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16. 行政程序法的3作用:监督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17. 行政复议的3作用和意义:
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建立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确立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
18. 司法审查的4作用:完善宪政体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19.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10个具体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
20.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方式有3:接受批评教育;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接受行政处分
21. 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5个方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等制裁;履行法定的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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